2013年职改操作指南(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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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
衡阳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编
2013年10月31日
目录
1.2013年度衡阳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3)
2.2013年度衡阳市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要求及送审程序的说明(13)
3.衡阳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方案 (22)
4.衡阳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自评计分及学校审核计分表 (31)
5.衡阳市中学高(中)级职称评审教学能力考评卡 (43)
6衡阳市中学高(中)级职称评审教学能力考评评分表 (44)
7.衡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45)
8.衡阳市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人选公示 (46)
9.衡阳市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47)
2013年度衡阳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有关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规定,就我市201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若干问题予以说明。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与岗位设置相结合的问题
2013年度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原则上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差额申报,已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方可进行职称申报。申报工作分职称评审职数申报审核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进行。
1、各学校(二级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空缺情况,结合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岗位空缺数内提出本单位职称评审职数。
2、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无空岗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学校(二级机构)为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现在岗在聘2014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按“退多补少”的原则推荐,向市职改办提交专项报告,经省、市职改办审核批准后予以申报。
3、各单位根据省、市职改办批复的年度职称评审职数,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在符合本岗位(专业)条件的人员中组织差额推荐申报。
4、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并占本单位评审职数,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
5、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应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方可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由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二、关于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1、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其由教育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办学层次,选用相应的教师职务系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同一办学单位只能选用一个教师职务系列作为主系列。
2、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应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方可申报。
3、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申报高、中级职务者,须由市、县区人社部门提供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材料、该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人员的评审条件及材料按本《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或边远学校任教的经历与职称评审挂钩的问题
凡属于城镇中小学的教师参评高、中级教师职务时应具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对原已有在农村学校或相对偏远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者,需提供其人事档案中能证明其经历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室专用章);对原不具有在农村学校和相对偏远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者,均需按照衡教职改字[2006]01号、衡教字[2007]07号文件、衡教字[2008]10号、11号文件、衡教通[2008]21号文件、衡教通[2009]17号文件、衡教通[2011]08号、衡教通[2012]16号文件精神,提供有关支教材料,连同填好的《衡阳市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或相对偏远学校支教经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支教经历表》),一并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查(县市区各学校报送县市区职改部门审查)。
四、关于任职资格评审中时间界限的问题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涉及到岗位职数、学历、年龄等时间问题的,均计算到申报年度之上年底止(2013年度申报评审时,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止),即将退休人员年龄计算到申报之日止;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业绩、专著、论文等,可计算到申报之日止;任职资历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止(2013年申报评审的,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止)。
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问题
凡申报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都必须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关于学历问题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全日制学历与非全日制学历一视同仁)。
规定学历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除另有规定外)。各种进修、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各高等院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或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所申报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规定学历。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6个月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取代。
中小学教师申报各级职务,对其学历的具体要求是:
1、高中(含职业高中)教师: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与申报学科对口或相近的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初中(含初级职业学校)教师:35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对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对口专业大学专科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报中、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中师(幼师)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文革”前入学的高中毕业生可视为具有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
七、关于“任职资历”的问题
2013年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各级职务对“任职资历”的具体要求(破格者除外)是:
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应任中级职务满5年(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任中级职务,以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