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船舶压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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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或之后
压载水记录簿应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 对于被拖带的无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
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 整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 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 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 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 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当填写的记录项目也 使用了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官方语言时, 在发生争端或有不一致时,应以此种语言填写的记 录项目为准。
土生物的灭绝
对经济的影响(斑马贝例子)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毒双鞭甲藻)
举例
例1:
199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向IMO提 交的一份报告指出,原生长在美国大西洋 沿岸的一种浮游动物(栉水母)由船舶压 载水传播到黑海水域后,由于生长环境适 宜,又没有天敌,很快成为优势种群,与 经济鱼类---缇鱼争食饵料,致使缇鱼捕获 量锐减,年损失在10亿美元以上。
(BWM CONVENTION 2004)
世界环保基金(GEF)认定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
外来生物的入侵性传播 陆上排放对海洋的污染 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利用 海洋栖息环境的破坏
一、船舶压载水污染概述
外来水生生物和病原体污染物的定义: 指由船舶压载水作为媒介,进入港口国水域
存活并繁殖,造成或潜在造成生态和生物资源 的破坏、公众健康损害以及防碍水域的其他合 法利用的非本地生的外来生物和病原体。
详述沉积物的:海上处置程序和岸上处置程序;
包括与将在其水域中进行海上排放的国家当局协调的船上 海上排放压载水管理程序;
指定在船上负责确保计划得到正确实施的高级船员;
包含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
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 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的译文。
(b) 压载水记录簿
经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当船舶在该当事国的港 口或离岸码头时,可在本条适用的任何船上检查压 载水记录簿,并可制作任何记录事项的副本和要求 船长证明该副本是真实副本。经此种证明的任何副 本应在任何诉讼中允许作为记录事项中所述事实的 证据。压载水记录簿的检查和被证明的副本的制作 应从速进行,不应造成船舶不适当的延误。
(c) 船舶压载水管理 各种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如表所示。
船舶建造时间
2009年前 2009年前
源自文库
压载水容量(M3)
管理要求
1500—5000
2014年前至少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 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 能标准。
<1500或>5000 2016年前至少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
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加拿大
1989年加拿大对进入大湖区的船舶实施自 愿的压载水更换要求。2000年加拿大航运 联盟提出了压载水管理的规则。
为了尽可能与国际公约和美国USCG的要 求一致,从2006年6月8日加拿大政府在管 辖水域内实施了新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在加 拿大以外加装了压载水的船舶必须:
在距岸200海里以外、水深2000米以上更 换压载水,或对于航线上不满足距岸200海 里以外、水深2000米,至少在50海里以外、 水深至少500米处更换压载水。
二、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国际立法
防止船舶压载水危害的国际立法过程:
1973年,IMO大会首次提出船舶压载水问题, 特别是与有害病原体迁移有关的问题,大会通过了 一项决议,指出:“船舶压载水中有可能含有流行 病病菌,这些压载水在它国排放可能导致该流行病 在它国蔓延。”
1991年,IMO(MEPC)通过了其50(31)号 决议,即“防止由船舶压载水及其沉淀物引进有害 物种及病原体的指南”。
第三讲 船舶压载水污染
一、船舶压载水污染概述 二、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国际立法 三、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措施
压载水污染
传统意义上的压载水污染 散装油类、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压载水
污染。(货物残留) (MARPOL73/78附则Ⅰ、Ⅱ)
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污染 船舶压载水作为媒介传播外来生物和
病原体,造成水域生态、渔业资源的破 坏以及公众健康的损害。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简介
BWM CONVENTION 2004包括22个条款和一个附则。 公约附则主要涉及技术性要求,共包括5个部分。 1)A部分—总则 (a) 一般适用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压载水排放应按本附则 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b)例外 ➢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进行的必 需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或排放; ➢ 船舶或其设备损坏引起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进 入; ➢ 在为避免或尽量减少船舶污染事故而进行的压载水和沉积 物的加装和排放; ➢ 同一压载水和沉积物在公海上的加装和此后的排入; ➢ 在最初加装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同一地点排放压载水和沉积 物,并且排放的压载水和沉积物未与未经管理的、来自其 它地区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发生任何混合。
电影片段1 电影片段2
例2:
1990年,澳大利亚政府向IMO提交的一份报 告指出,该国东南面的塔斯曼海域,由船舶压载 水的排放带来了原来没有的3种有毒甲藻,这些 甲藻繁殖很快并产生毒素,经过软体动物贝类的 积累,最终致使人类食用者患神经麻痹性贝类中 毒症,已有多起中毒事件的发生。
例3:
1991年,秘鲁太平洋沿岸爆发的流行性霍乱, 据分析是由船舶压载水携入的属亚洲型的霍乱弧 菌所致。
“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
由全球环保基金(GEF)拨款739万美元,联合 国开发计划署(UNDP)管理,IMO组织实施, 计划3年完成。
该项目由6个区域的国家项目组成:东亚区:中国; 西亚区:印度;中东区:伊朗;非洲区:南非;东 欧区:乌克兰;南美区:巴西。IMO的工作组已制 定了《国家项目工作计划要点指南》。要求按照该 《指南》尽快制定《国家项目工作计划》和卓有成 效地开展有关工作。2000年6月22日,全球压载 水管理项目第一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在北京召开。会 议完成了“国家项目”的组织工作,讨论了行动方 案。(http://www.globallast-china.org/)
3、造成污染的三种情况:外来生物缺少天 敌,繁衍迅速,造成生态破坏;有毒甲藻 产生毒素;霍乱弧菌。(例)
船舶压载水问题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与本土生物争夺食物及生存空间 ➢ 吞噬本土物种 ➢ 改变息栖环境 ➢ 改变环境状态 (例如减少水的清洁度) ➢ 改变食物链及整个生态结构 ➢ 取代本土生物, 减少本土生物多样性,甚至造成本
此外船舶必须如实在压载水记录簿上 填写压载水加载港的信息; 使用AQIS 的压载水决策支持系统(BWDSS) (这是一个非强制的支持AQIS压载水 管理要求的自动计算机应用软件);海 上更换压载水;压载水拟排入的澳大利 亚水域地点。该表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 送交AQIS,但AQIS检查官登轮时可实 施检查。完成的表格应在船上保存至少 两年,当AQIS需要时可以复印。
1993年,IMO大会以A.774(8)号决议通过了以 1991年指南为基础的“防止通过船舶压载水及其 沉淀物引进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该指南比 前者效力更高。
1997年3月,MEPC通过了压载水指南的 修正案,这一修正案于1997年11月在 IMO 20届大会上获得通过,大会以 A.868(20)号决议颁布了新的指南: “关于控制和管理压载水以减少有害水生 物和病原体迁移的指南”。随后,MEPC 压载水工作组一直致力于压载水管理强制 性国际规则的制定。
2002年,MEPC 47届会议审核了《国际船 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和控制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草案内 容。在48届会议上,MEPC建议IMO理事 会在2004年早期召开外交大会,以通过该 草案。
2)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a) 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种计 划应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压载水 管理计划是各船特定的并应至少:
详述与本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有关的该船舶和船员的安 全程序;
详述实施本公约中所载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性的压载 水管理实践所应采取的行动;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规定信息的压 载水记录簿。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 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至少三年的期 限内由公司控制。
在依据本附则要求排放压载水时,或在发生本公 约未以其它方式予以免除的压载水的其它意外或 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记录,说 明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按要求所有从国际水域到达澳大利亚船 舶应在进入澳大利亚水域前12-48小时, 通过船舶代理向AQIS提交“到达前检疫报 告(QPAR)”,其中包括所实施的压载 水管理程序。对于不提交QPAR的船舶, AQIS不发给船舶正式的检疫结关证明而且 额外加收AQIS费。如果没有来自AQIS的 书面允许,来自国际航线的船舶不允许排 放压载水。如果来自国际航线船舶压载水 排放的细节和意图发生改变,船舶必须在 排放前提交修改的QPAR并获得AQIS的批 准。
全球压载水项目宣传片
1、不同水域的物种存在差异
➢ 温度、盐度等环境因子,物种、种群分布 等复杂因素,在世界范围内是不均匀的, 有的甚至存在着严格的地域界线;
➢ 致人生病的病原体是人类生理活动的产物, 具有严格的地域流行特点。
2、任何水域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种群是自然 界长期演替、进化形成的,外来生物的加 入,经常会使原来处于稳定状态的生态系 统发生变化(在一个海域不是污染物,进 入另一个海域可能成为污染物)。
2004年2月13日,IMO在伦敦召开成员国 外交大会通过了该公约,并于6月1日开放供 各国批准正式接受。截止2013年5月31日, 有3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约占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29.07%,尚没有达到生效条件。 但据估计,公约有可能会在2014年左右达 到生效条件,12个月后(即2015年左右) 生效。(巴拿马即将加入)
压载水更换体积量要求应达到95%,如果 在距岸不足50海里处更换压载水,至少盐 度应满足30‰。如果船舶由于稳性和安全 问题不能更换压载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 水域96小时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指定 替代的区域更换压载水或要求船舶不排放 压载水。
加拿大还要求所有船舶按“加拿大管辖水 域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指南(TP13617)” 填写压载水报告表并提交给加拿大主管机 关,报告应留存船上2年。所有船舶应配 备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③NISA明确表示,如果更换压载水对船舶的安全构成
威胁,船长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拒绝进行该操 作。(证据,诚信。)
澳大利亚
从1999年5月开始,澳大利亚检疫和检查局 (AQIS)对跨赤道航行到澳大利亚港口的船舶压 载水记录和报告实行强制规定;从2001年7月1 日AQIS对船舶实施强制压载水管理,禁止来自澳 大利亚12海里领海以外的船舶向澳大利亚领海排 放“高风险”压载水。只有在海上使用批准的方 法更换了压载水的船舶在澳大利亚水域排放压载 水是允许的。但同时要求船舶必须持有压载水记 录簿并保存所有的压载水记录,并在港口国检查 官要求时出示该记录簿。
(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占世界商船总吨位 比例35%的30个国家批准后12个月生效。 我国尚未加入压载水公约。)
美国NISA的制定:
1996年10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限制 外来物种侵害法1996》(NISA1996)。 规定: ①来自美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外的船舶,应该进行海上 压载水更换,或者采用美国政府满意的化学的、物 理的方法处理压载水。目前,对该规定的履行是自 愿的。但是,如果自愿履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无需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该规定将成为强制性的; ②强制要求所有到港船舶必须递交关于更换压载水的 精确船位和更换程度的报告。(探测仪器,杜绝欺 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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