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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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企业在开发和管理专利资源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质量意识。实践证明,只有高质量的专利资源才能帮助企业实现其申请专利的目的,从而顺利地实施其专利战略。

专利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可以划分为“选、育、用、留”等基本环节。在培育专利资源

的环节中,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是关键点之一,而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就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准备阶段的成果进行验收,类似于对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体系中,质量评价标准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只有完善的质量评价标准,才能合理地区分出良品和次品,即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和有待提高的专利申请文件。

问题在于,真正意识到专利资源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以及企业间由有形资源占有转向无形资产拥有这一竞争趋势,从而将专利申请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且进行大手笔投入的中国企业仍屈指可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难以建立起完备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进而导致在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时众说纷纭,令人无所适从,也就难以达到满意的效果。

面对此种情况,本文将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

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

二.从专利申请的目的出发设立质量评价标准

在谈论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的设立之前,有必要讨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质量评价的目的。如前所述,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验收专利申请文件准备阶段的成果,从而保证获得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提高所培育的专利资源的质量,实现企业专利申请的目的。因此,在设立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时,应以专利申请的目的为出发点。

一般认为,企业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通过国家授予的技术上的垄断,使专利资源成为商业竞争的一种利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市场中获得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他人就类似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将专利资源作为商业竞争的盾牌。

为此,笔者认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满足四大质量评价标准:发明创造表述精确、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技术方案布局到位、文件缺陷降至最低。

具体地说,发明创造表述精确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应清楚、完整地表述发明人的发明创造。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应适度公开技术内容,既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又能适当保留技术秘密;此外,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还应降低竞争对手在申请文件的启示下就改进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从而使申请人在商业运作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技术方案布局到位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应合理限定保护范围,使其一经授权,其保护范围不仅能在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中有效地覆盖竞争对手涉嫌侵权的产品和方法,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竞争对手规避设计的可能性;而且在可能发生的专利许可或转让等行为中清晰地界定技术方案。文件缺陷降至最低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在审批程序中能顺利通过审查员的审查,有利于节约审查时间,从而缩短获权时间;一旦获得专利授权,申请文件就应在可能发生的无效程序中经受住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挑战。

下面将具体探讨各质量评价标准的考察要素。

三.质量评价标准之发明创造表述精确

发明创造表述精确标准,考察的是申请文件的技术因素。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创造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几部分。

首先,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如专利代理人或者企业内部的专利工程师等)对原材料即发明人的智力成果的理解是否透彻。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各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偏差。例如,加工者对发明创造技术背景知识的欠缺;对相关领域技术经验的了解不足;发明人由于专利意识或专利工作经验匮乏,不能提供专利处理所需的充足的原材料;加工者与发明人存在沟通障碍、交流不畅等等。

如果申请文件的加工者对发明创造的理解比较透彻,就可以通过其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合理推导出现有技术的缺点,进而使该缺点引申出的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创造内容部分记载的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此外,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之间在逻辑上是对应的,该有益效果是可以通过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分析合理推导出来的,或者是有足够的实验结果予以证实的。

其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在理解透彻的基础上,恰当反映了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例如,发明人提供的实施例是否得到了准确恰当的表述。

具体地说,这些恰当的反映包括,描述是否清楚完整,例如专业术语的使用是否正确,其内涵和外延的表述是否有恰当;再如产品实施例的组成部件、部件之间的作用关系、工作原理,方法实施例的步骤、各步骤之间的关系、工艺条件等技术措施是否阐述清楚、完整等;表达的方式是否符合专利法规的要求,例如在实践中,有些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文件花大量笔墨记载商业流程、商业模式等内容,对技术措施却很少涉及甚至不涉及,有些化合物的用途发明中记载了大量的用药剂量、用药方式等资料,而不阐述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原材料,药物制备方法、工艺条件等技术措施,这会给竞争对手带来足够的启示,而自身的智力成果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再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针对实施例进行了足够的技术扩展。也就是说,在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资料理解透彻的基础上,加工者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思维扩展,以期更全面地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活动成果。

上述技术扩展具体包括:是否对技术特征进行了等同替换,例如从发明人提供的导电材料铝扩展至铜或者其他合适的导电材料;是否对技术特征进行了合适的概括和抽象,例如是否将扩展后的一组基本等同的技术特征概括为上位的技术特征等;是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等同联想,例如从发明人提供的由基站向通讯终端发送消息,再由通讯终端处理所述消息的方案,联想到由基站自身处理所述消息,然后将处理结果发送给通讯终端的方案。实践中发现,不少申请文件的加工者能够想到对技术特征的扩展,但是却忽视了对技术方案的扩展,笔者以为这一点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如果技术特征的扩展存在欠缺,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许还可以通过等同原则来进行补救,可是如果技术方案的扩展存在欠缺,一般不适用等同原则。

四.质量评价标准之记载内容公开适度

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标准,考察的是技术成果和实际生产过程的结合程度。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几部分。

首先,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是否足以充分公开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效果。为此,申请文件的加工者需要对实际生产过程、专利法规以及审查实践有一定了解,从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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