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的归属:历史、现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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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

什么时候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

什么时候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收回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法律的一种遵守,是法律的归位,这对于我国的法律依法执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具体情况涉及内容比较多,我们一起在正文中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什么时候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收回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法律的一种遵守,是法律的归位,这对于我国的法律依法执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意义是什么1、法律的归位。

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48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由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从效力等级上来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显然高于《人民法院组织法》。

因此,收回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法律的一种遵守,是法律的归位。

2、维护法制统一。

实践中,经常发生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不同,造成一个地方判死刑的案件到另一个地方却不判死刑;或者,对那些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类型的犯罪,由于死刑复核权仍然由最高法院行使,会使人产生某些案件地位高于另一些案件的错觉,进而损害到国家法制的统一。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浅析死刑复核制度写作提纲引言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一)从世界范围看(二)我国的情况1、死刑复核的重大意义2、1979年-2006年死刑核准权情况3、2006年以后的死刑核准权情况二、对死刑复核权的历史变迁及原因分析(一)追求诉讼效率和低成本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冲突(二)不同类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归属不一且经常发生变化造成犯罪人的程序权利的不公平(三)关于复核权收下放中的几次变迁,下位法取代了上位法长期被适用1、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慎德明法的传统2、从现代伦理的角度来看,死刑也是不能接受的3、从法治的角度看,应当尊重法律的价值的存在4、从法律程序看,死型会剥夺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享有的剥夺5、从人权的角度,死刑是生命权的对立面结语浅析死刑复核制度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对于动物的生命,人类都要敬畏,更何况对于人的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是不可复制的。

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每个人都应像珍视自身的生命一样珍视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除了法律,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剥夺他人的生命。

对生命应该怀有敬畏之情。

只有我们拥有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它的无限生机。

自然法理论主张人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而我们的刑法还在继续剥夺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但他首先也是人。

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因此笔者将试图对死刑复核制度做一探析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两、三百年。

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

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一)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

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

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待最大限度剥夺公民自由之刑罚—死刑是采严格控制原则。

在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急剧转型时期,犯罪呈现多元化和高科技化,且人们之间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愈加牢固和广泛的连带,带来了犯罪后果的强大波及力,近使我们只能把先知法学家“再不受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泯灭”作为奋进的目标,实行严格限制的死刑适用原则。

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保护人权,我国的实体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在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事诉讼法则专章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死刑核准程序。

目前我国死刑核准权配置的现状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跟案件性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核准程序的核心问题,死刑核准权的配置是一个关乎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合理的配置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笔者拟对这一问题予以论评,以与共讨。

一、死刑核准权配置现状的原因探讨(一)打击犯罪的现实迫切需要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实现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国家基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对惩罚犯罪或保障人权的追求有所侧重。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作者:范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历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其存在也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论述,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利弊的激烈争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死刑存废之争。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死刑的历史,结合目前司法现实,特别是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变迁,探讨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现实状况。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罚思想死刑核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26-02死刑在我国具有漫长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从《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简称“五刑”;① “杀人偿命”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理念,对极少部分最大恶极的罪犯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死刑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一、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一)死刑制度的起源死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其根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制度逐渐走向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刑罚最早出现在夏禹时期,《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载:当禹之时,“皋陶作士以理民”、“天讨有罪,五刑之用哉”。

这证明在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开始,已有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详细描述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死刑核准的程序和标准,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程序和标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往往无法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不信任。
逐步减少死刑核准数量
在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逐步减少死刑核准的数量,以此降低死刑适用的频率。
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核准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引入陪审员制度
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死刑复核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立死刑复核听证程序
为确保死刑核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建立由多方参与的死刑复核听证程序。
xx年xx月xx日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引言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死刑核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
contents
目录
01
引言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发展、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背景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核准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04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对策建议
03
重视替代刑罚的作用
对于某些可以适用替代刑罚的犯罪,应优先考虑使用替代刑罚,以减少死刑的使用。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逐步减少死刑核准数量
01
严格限定死刑适用条件
对于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02
详细描述

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看中国死刑限制制度的历史

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看中国死刑限制制度的历史

摘要: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 。 最严厉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的改革是保障人权 是 的体现 , 同时, 中国死刑限制的历史来看, 从 又是中国古代慎刑恤杀的死刑 限制法律 传统的继承与
发扬 。
关键词 : 死刑核准权 ; 死刑限制 ; 法律传统 中图分类号 : F2 D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6 3 20 )1 0 1 — 3 1 2 26 《06 O — 0 5 0 6
宗时 , 岳州发生一起盗 案 , 案犯被 判死 罪。但 知州 赵善待 认
一中国古代死刑限制的历史中国古代法律中虽然有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二百的说法历朝历代也有许多诸如枭首族诛凌迟等残酷的死刑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也存在着慎刑思想并在死刑限制法律制度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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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1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是人们对 昏庸贪酷官吏 的最 强烈谴责。 早在西周时期 就有 “ 刑新 国用轻 典 , 刑平 国用 中典 , 刑
适用 , 国《 我 刑事诉讼 法》 专门规定 了死刑 复核程 序 , 求所 要
有死刑立因 , 这个法律规定 没有 落实到位 , 尚有部分 死刑立 即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 ÷ ÷
想, 如在西安碑林博物馆中保存的宋代晁迥的碑铭《 劝慎刑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思考内容摘要:死刑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和人类历史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之为极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死刑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

本人通过对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关键词:死刑存废限制死刑一、死刑概说及历史沿革“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因为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

又由于生命是人类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客观前提,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之为极刑。

死刑在刑罚的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

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以血缘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

于是从这个氏族血缘关系中便产生了为全体氏族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

恩格斯曾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演变成奴隶制国家,血亲复仇权逐渐受到了限制,取而代之地是国家刑罚权,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

马克思曾经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恩格斯也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血亲复仇的文明形式。

”清楚的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

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是死刑的“黄金季节”。

由于死刑具有极大的报应和威慑作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无不在其刑法中加以规定,甚至泛滥一时。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旨在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制度被历代君主王臣奉为万能的治国之术,其手段之血腥、残忍,简直让人瞠目结舌。

浅析中国的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的死刑制度
1.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劳动力的过剩也是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人便是生产力的基础,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来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二、醉驾飙车:危险驾驶首次入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四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本人也同意在经济领域取消死刑,因为金钱与人的生命不能等同,再多的金钱也不能与人的生命划等号,并且“欠债还钱”也符合中国人的传统文化。但是在一些严重危害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中,因为损害的亦是他人的生命,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罪责,故适用死刑也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有上可知现阶段我过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废除死刑必须逐步进行。但是随着人道的发展死刑越来越受到批评,加之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下面我们就从修正案吧来看下我国死刑的发展。

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 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1、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功能完全架空。
1958 •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 1980后 • 将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部分下放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 将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Βιβλιοθήκη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一)变迁
自1980年起,四次集中授权,三次单独授权。 1、授权的死刑案件范围不断扩大。 2、名义上的临时授权到事实上的长期授权。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2、减少了被告人的救济机会,不利于人权保障。 国外的救济机制。 我国两审终审,一次上诉机会。 判决一经确定,马上执行。 合二为一。
刑事诉讼法学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二)为何下放,又为何收回
3、影响死刑适用标准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导致不同省、市、自治区之间 在掌握和适用死刑的标准上 宽严不一,影响法制的统一。
二、死刑复核权及其历史沿革
(一)变迁 古代。 革命根据地时期。
刑事诉讼法学
1954前 • 死刑核准权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席,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行使 • 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
1954 •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7 • 将死缓复核权交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作者:陈卫东/刘计划一、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保障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开始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的反思。

随着报应刑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死刑这种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重新进行了价值评断,消除了诸多认识误区。

而今尽管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走上限制、减少死刑的道路。

废除死刑,尽管道路曲折,并非一帆风顺,但它无疑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方向和重要标志,并已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现阶段暂不废除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

这一死刑政策,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实际,应当坚持。

我国刑事立法贯彻了这一死刑政策,表现为通过对死刑适用进行实体上的控制与程序上的保障,以达到限制死刑,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目标。

在实体控制方面,现行刑法贯彻少杀政策,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主要表现在:(1 )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作出限制;(2)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上作出限制;(3)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4)从适用死刑的罪种上加以限制。

在程序保障方面,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从而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这些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可分为四种:(1)提高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级别;(2)采用强制辩护方式;(3)专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4)在执行程序中作了特别规定。

二、死刑复核程序之现状死刑复核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抗日战争时期进一步发展、解放战争时期更加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在人民民主专政的诉讼程序中,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由不甚健全到较为健全的历程。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废除死刑的前景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废除死刑的前景
为“您对废除死刑的问题是怎样看?”的民意调查,其中高达 47.3%
的人反对废除死刑,并且要加大刑罚力度;27.4%的人认为应当限制
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10.9%的人赞同废除
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先限制、再废除;只有 14.4%的人认为应当立即
全面废除死刑,尊重生存权;民心所向,由此可见一斑。
的,也是耗时多年的。就如同中国古代曾经延续了上千年的肉刑,其
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五刑——墨刑、劓刑、剕刑(刖刑)、宫刑、大辟。除
了作为死刑的大辟仍然存在,其余四种肉刑早已消逝在历史的长河之
中,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那仅存的一种肉刑的废除是值得期待的,也
许因为它存续的时间最长,也就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消灭它吧。

即使是退而
求其次地提出先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在当下的中国,也是困难
重重。不仅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为何要为贪官保命,学界也有提倡废除
死刑但要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声音。
(二)前景
虽然困难很多,但是笔者依然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之
所以敢做这样的假设,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任何一种曾经盛行的残酷的刑罚的废除在当时都是不可思议
国家 121 个,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
利、南非和俄罗斯等,相应地,同时仍有 75 个国家保留了死刑。
二、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
中国刑法在死刑在适用的范围、主体、程序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
在范围方面,《刑法》第 48 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全 14 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8 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 5 种,破坏经济

死刑制度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死刑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斩、烹、箍、锯等残酷方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传统的战国时期,当时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治安维护和权力巩固。

秦朝时期,统一中国后,死刑制度更加完善并广泛使用。

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权力需要,用以对抗政治反对派,维护社会秩序。

到了清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更具有仪式感,例如凌迟、车裂等残酷方法被广泛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他们认为,死刑对于严重的恶意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他们主张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死刑的必要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作为最高刑罚,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失误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他们指出,死刑仅凭证据不足或审判不公而导致无辜人被处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他们指责死刑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他们主张在追求社会安全的同时,应该更注重法治和人权的平衡。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死刑审查与判决程序,增加对死刑的限制。

此外,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要求对所有死刑裁定案件进行检察复核。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中国死刑制度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冤假错案在中国仍然时有发生,执行死刑的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以寻求更好地融合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总的来说,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变迁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未来,中国政府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确保死刑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权的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研究引言:死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国际人权法中,对于死刑是否合法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并探讨不同立场的论点和论据。

同时,也将讨论全球范围内的死刑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1. 死刑的历史和现状: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死刑进行反思。

目前,全球有多个国家已废除死刑,或仅在极端情况下适用。

然而,仍然有一些国家继续实施死刑,并将其视为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

2. 支持死刑的观点:支持死刑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等方面。

拥护死刑的人们认为,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减少犯罪率。

另外,一些人也认为,以死刑来惩罚严重罪行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众的安全感。

3. 反对死刑的观点: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集中在人权、道德和正义等方面。

反对死刑的人们认为,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其中包括生存权。

用死刑惩罚罪犯是对其生存权的侵犯。

此外,死刑存在执行上的风险,可能导致错误的执行和不公正的判决。

再者,死刑被视为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和一种野蛮、残忍的惩罚方式。

4. 国际人权法的立场:国际人权法对于死刑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立场。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的生存权,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禁止死刑的一种倡议。

然而,一些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保留死刑。

同时,一些国际人权法组织也倡导废除死刑,认为它违反了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5. 应对死刑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全球死刑问题,一些解决方案被提出。

首先是教育和扩大意识。

通过启发公众对死刑的意识,增加对废除死刑的支持。

其次是改革刑罚制度。

建立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判决程序,以减少执行错误和不公正的死刑案件。

此外,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和多边合作来推动国家废除死刑。

结论:死刑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国际人权法中有着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尽管一些国家仍然继续实施死刑,但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变迁以及其现今的归属内容提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其具有不可回复性而呈现出极端的严酷性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死刑的这一特点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

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特殊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死刑核准权的变迁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

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以来,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

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

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

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有最高法院统一行使。

自 1980 年以来,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死刑罪名增多,死刑适用率上升,以致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承担全部的死刑复核工作。

我国曾经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四次集中授权、对毒品案件死刑核准权进行了四次单独授权。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

96年刑诉法和97年刑法中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可以视为死刑核准权又“重归”最高人民法院。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牵扯到惩罚与人性,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是有所争议,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利的刑罚。

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在每段历史上都存在着变动,随着国情发展的推动,我国死刑制度再完善成为了人民关注的话题。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实基本国情,探索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趋势,并根据这样的趋势,提出我国死刑的一些改善建议,例如积极使用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严格执行复核制度、选择性地公布刑事案件的判决统计和死刑尽量不适用极刑的对策,希望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立法现状死刑废除限制完善ABSTRACT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a complex and sensitive topic. The existence and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involves punishment and human nature, and all aspects involved are controversial.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that deprives people of their right to life. As one of the oldest penalties,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condition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 has become a topic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 This paper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rend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ombination with China's current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Based on this trend,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ina's death penalty, such as actively using the commutation function of death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review system, selectively publishing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will be helpful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Death penalty Current situation of death penalty legislation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ystem limit目录一、引言 (1)二、死刑制度概述 (2)(一)死刑的概念 (2)(二)死刑的特点 (2)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3)(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四、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及其分析 (5)(一)相关理论争议 (5)(二)观点分析 (5)五、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及未来展望 (7)(一)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7)(二)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的未来展望 (8)六、总结 (9)参考文献 (10)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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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 史
思想 。 在先 秦 时期 , 国就 可能 已经有 了 由国 [早 】 我 家最 高统 治者 垄断 刑杀 大权 的做法 。 尚书 ・ [《 2 洪
范 》 : 日: 省惟 岁 , 士惟 月 , 尹惟 日。 [ 意 载 “ 王 卿 师 ”3
思是 只有 “ 天子 ” 能批 准使 用 死 刑 。“ 才 天用 剿 绝 其命 。今 予惟恭 行 天之罚 。[l有 夏多罪 , ”4‘ ‘ 天命 殛 之 。 _ 这些 均表 明先 秦最 高统 治者 已是代 表 天意 ”5 “ 天之 罚” 掌 握 生杀予 夺 的最高 权力 。 行 , 秦朝 时期 , 国没 有确 立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汉 中 朝 时一般 对二 千石 以上官 吏 的死刑 案件 和案情 重
关键词 : 刑核准权 ; 死 归属 ; 回 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9 3 ( 0 6 0 — 0 80 1 7 — 5 6 2 0 ) 20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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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的 中 央机 关 行 使 。 目前 , 刑 核 准 权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收 回 , 束 了 死 刑 核 准 权 除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外 还 死 结 部 分 地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下 放 给 高级 人 民法 院行 使 的局 面 , 而 避 免 了 由这 一 现 状 带 来 的很 多 问题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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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安 徽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 NAL O NHU1 C TI AL AN C FA VO A ON D TE HNI ALC L G C OL E E
V 1 o2 o5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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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 核 准 权 的 归属 : 史 、 状 、 来 历 现 未
陶有 云 吕 成 ,
(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学 , 安徽 合 肥
摘Leabharlann 2 02 ) 3 0 2
要 : 刑 核 准 权 的归 属 是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核 心 问 题 。 在 我 国古 代 , 刑 核 准 权 由皇 帝 或 皇 帝 亲 自控 死 死
t p o a i hto a h pe a t . I a nd d t iua i n t tt p o a i hti o r le y he a pr v lrg fde t n ly th s e e he st to ha he a pr v lrg s c nt o l d b t he Sup e o esCou ta d p r l y t gh rc ur sa h rz d b h r me Pe pl r n a ty b he hi e o t ut o i e y t e Sup e o e r me Pe pl' Cou t s r, S ha oto o e ve b e r v nt d O t ta l fpr bl ms ha e n p e e e . Ke r : p o lrgh e t e a t a c i i y wo ds a pr va i tofd a h p n ly; ds rpton;wih a l t dr wa
死 刑核 准权 的归属 即 由谁来 最终 行使 死刑 的 决 定权 是死刑 复 核程序 的核心 问题 。死刑 复核 制 度 在我 国古代 已长 期 实行 , 国现 行 死 刑 复 核程 我 序 可 以说在很 大程 度上 沿袭 了古 代死 刑复 核制度 的思想 和做法 。我 国古 代死 刑 复核制 度 中死刑核 准权 归 属于谁 ? 现行死 刑 复核程 序 中死刑 核准权 归属 于谁 以及 何 以如此 ? 我 国死 刑核 准权 在未来 发展 趋 势如何 ?这 些 问题 的掌握 和解 决对 于认识 和发 展 我 国死 刑 复核程 序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
大 的死刑 案件 必 须 奏请 皇帝 核 准 。6中 国死 刑 复 [
核制度 在 南北 朝 时 期 已经 确 立 。 魏 晋 南 北 朝 [在 7 时期 , 有一 些皇 帝基 于“ 刑” 想 干预死 刑案件 , 慎 思 强调 死刑 要 奏 报 中 央 核 准 。如 《 书 ・刑 罚 志 》 魏 载 :当死 者 , 案奏 闻 。以死 不可 复生 , 监官 不 “ 部 惧 能平 , 成 皆 呈 , 亲 临 问 , 异 辞 怨 言 乃 决 之 。 狱 帝 无 诸州 国之 大辟 , 皆报 , 乃施 行 。 [ 隋代 全 国死刑 案 ”8
o h e ta r a s c n r l d b i .To a n Ch n ,t e S p e o l' Co r a t d a d r t e c n r lo g n o to l y h m e d y i i a h u r me Pe p e u th swih r w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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