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设备设施的完好,制定本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室内、室外、地下、高空等环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其中明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的动火行为,隐火作业指使用非明火(如电焊、氩弧焊等)进行的动火行为。
二、动火作业的筹备工作2.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编制,明确作业的具体内容、地点和时间,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步骤。
2.2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确定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
2.3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移动或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3.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法。
3.2动火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3.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动火区域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确保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
3.4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3.5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定期检查使用的电气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确保设备正常工作,防止发生触电和火灾事故。
四、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4.1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严格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设备,如火焰隔离器、防火服、防火手套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2明火作业时,必须确保附近没有易燃物,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灭。
4.3隐火作业时,必须确保周围无可燃物和爆炸性危险品,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罩和屏障,防止产生火花和火焰。
4.4动火作业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没有留下易燃物或火源,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动火作业的应急措施5.1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调度救援力量。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1. 引言本文档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最新版本,旨在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一套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设施、建筑工地等。
3. 定义- 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火焰或产生高热的工作活动,如焊接、切割、火烧等。
- 动火作业人员:执行动火作业的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流程4.1 申请与批准- 动火作业人员需提前向工作负责人申请动火作业,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作业计划、安全评估报告等。
- 工作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动火作业。
4.2 前期准备工作- 动火作业人员需在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和准备所需的动火设备、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
- 动火作业人员应确保作业现场清洁整齐,移除可燃物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 安全操作要求-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专人监护,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注意力。
4.4 灭火与应急处理-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 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灭火培训,并了解应急处理流程,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突发情况。
5. 监督与检查- 监督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下来。
6. 培训与教育- 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本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并掌握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法律责任和纪律- 对于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违规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等。
本文档将作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不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水平。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2、工作程序(1)动火类别①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切割、打磨、临时用电等工作。
②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③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2)划分①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②危险禁火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排水设施0.5米范围内、高低压配电室、原料仓库、车库、化验室等。
③一般禁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维修间等。
3、动火原则(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封闭或半封闭空间以及排水设施内,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封闭或半封闭空格间内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重点检查可燃气体或硫化氢;作业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动火注意事项(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5、动火安全措施(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本制度引用___《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四条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1.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按照“四大”原则(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公司内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电缆夹层、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及其周围,油罐区、控制室、计算机房、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
3.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并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4.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5.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并分别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A.燃料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等。
B.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等。
C.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D.煤仓、液氨系统等;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至少应包括:A.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
B.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C.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动火作业程序,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GB30871-2022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三、基本要求3.1公司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3.2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公司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3.4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
3.5动火作业前,公司和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6动火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7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动火人、监护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应急措施。
b)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c)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8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要求,具体如下: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e)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f)设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g)按照GB30077的要求配置应急设施;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明确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安全场所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加强企业防火防爆的全面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保障公司财产、设备、人身安全,有利于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动火作业进行批准。
四内容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工具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管道、阀门等;重点防火单位:机房车间、维修车间、氧气、乙炔瓶库。
3 动火作业分类:根据公司生产环境,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的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易燃气体(氨、油)管道、电缆沟等,应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4 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确定管道介质彻底清除再动火。
4.1.5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附近如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管道、电缆沟等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4.1.6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压力表等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8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相关文件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5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等级升级管理。
6作业基本要求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入动火作业、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6.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原料罐区、装置罐区、油库、锅炉房等生产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五条固定动火区为机动车间三修库房。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级(一)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八条动火人(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九条监护人(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流程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
本制度。
(一)动火类别划分和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
(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申请办理,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2、安全管理人员应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证》一式俩联,由审批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为1年。
6、《动火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作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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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在车间区的易燃易爆场所,凡是动用明火或存在可能产生火种作业的区域都属于动火作业范围,例如存在焊接、切割、喷灯加热、熬沥青、烘炒砂石、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打砂、砂轮作业、金属器具的撞击等作业。
凡在禁火区从事上述高温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都要办理动火证手续,落实安全动火措施。
第四条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分在生产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根据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所在场所的重要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划分为一般危险区和危险区两类。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审定各生产装置车间、罐区、设备及管道等生产设施周围30米区内为禁火区。
其中焦炉地下室、锅炉房、风机房、硫铵、粗苯工段、油库为危险区;备煤车间的其他生产装置区为一般危险区。
禁火区的划分可根据生产需要做调整,如需调整时应有车间书面提出报公司安委会,经会议研究审核通过。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动火外,需要动火作业均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动火措施,《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
在禁火区外,其他如检修动火、施工安装动火、分析、科研用电炉、电热器、食堂炉灶、澡堂茶浴炉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间审核设立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内可进行动火作业。
另外,公司生产区内实行禁烟禁火,不准吸烟,严禁流动火源,如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遵照以上办法办理设立固定动火区以及动火手续。
第五条禁火区动火分级管理和设立固定动火区条件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三级管理和区域划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由消防队组织动火申请部门、酿造部安全科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共同制定防火措施,达到动火条件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总审查批准。
动火前由安全科、消防队各派一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查验《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由消防队组织动火申请部门、酿造部安全科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共同制定防火措施,达到动火条件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动火前由安全科、消防队各派一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查验《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由消防队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动火单位负责人共同制定防火措施,并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消防队队长审查批准,动火前由申请动火的部门派出部门兼职消防员到现场监护,方可动火。
4、外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物业管理部消防队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公司消防队、酿造部安全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按公司审批流程办理,除一、二级动火外,现场监护由施工单位安全员进行现场
监护。
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消防队存档;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安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二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等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包括: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焦炉地下室、焦炉煤气鼓风机室、电捕焦油器、粗苯产品回流泵房、甲醇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煤气柜、煤气管道、初冷器、脱硫塔、终冷塔、饱和器、洗苯塔、管式炉、脱苯塔、脱硫槽、加氢转化器、预热炉、焦炉气预热器、转化炉、合成气压缩机室、合成塔、精馏塔、精甲醇和粗甲醇中间贮槽、甲醇储罐、粗苯储罐、焦油储罐、机械化澄清槽、尾气洗涤塔、煤气放散塔、油库等。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包括:厂区管廊上、鼓冷装置区、脱硫装置区、硫铵装置区、粗苯装置区、焦炉煤气压缩装置区、精脱硫装置区、转化装置区、合成装置区、精馏装置区、空分装置区、煤气柜区、燃气锅炉房等。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场所、一级动火作业场所外,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包括:煤焦皮带通廊及转运站、受煤坑、储煤槽、配煤室、破碎粉碎机室、煤焦制样室、车库、库房等。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需同时执行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三、职责1. 医院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3. 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四、动火作业分级1.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级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 作业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核,确定动火作业分级。
2. 安全管理部根据动火作业分级,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3.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安全管理部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4. 作业部门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
3.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边的可燃物,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4. 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割手套等。
5.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现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6.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并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七、安全检查与奖惩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条款内容确认人生效口期一、目的为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厂区内所有的动火作业。
三、术语与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生产工艺装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 2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在本公司是指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包括装置区域和储存区域,本公司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主要有:汽油。
4. 3与金属、空气、水或其他物质接触能发生反应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其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输送场所亦按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对待。
四、机构与职责5. 1动火负责人4. 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4.1. 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危险因素识别、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危险因素及其安全防护措施须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内;4. 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2 动火人1. 2.1动火作业(焊接、气割、气焊)的动火人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4. 2.2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逐项确认相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5. 2.3“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现场挂示,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3 监火人4.3. 1监火人应坚守岗位,在动火期间不得兼职;4.3.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由动火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4.3.3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4.3.4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在动火时,必须保证现场无关人员已撤离动火区域,负责准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识;4.3.5在有限空间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将供气式长管呼吸器的吸入口设置在作业点的(侧)上风向能吸入新鲜空气的地点,并保证供气通道畅通;4.3.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4.3.7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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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1.5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
GB30871-2014 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3 动火作业前,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会审,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
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5.3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GB30871-2014 5.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5.5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6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6、职责要求:
6.1作业车间负责人
6.2作业动火人
6.3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GB30871-2014 6.4监护人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安全规范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7.动火作业证验票人
GB30871-2014 7、《动火证》的管理
7.1由作业单位办理《动火证》,特殊动火作业由安保部门审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安全部门会签。
所有在动火证上签字人要对所签的内容负责。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
待作业票本用完后上交到安全部
门,换取新作业票本, 安全部门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考核
8.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50元-200元。
8.2凡未办理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
8.3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GB30871-2014 酒精储库区。
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水封罐)。
3、酒精车间(十万线蒸馏工段、五万线蒸馏工段)。
4、无水酒精生产装置。
5、原料库。
一级禁火区:
炉车间(沼气管道)。
脱硫车间(脱硫塔、沼气管道)。
二氧化碳(氨储罐)。
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
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
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液体管道、气体管道和容器。
7、动火作业证的开具时间: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连续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GB30871-2014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一、适用范围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
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实习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