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鹿元(压片糖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杞鹿元(压片糖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杞鹿元(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糖、马鹿血粉或梅花鹿血粉、枸杞为主要原料,枸杞经精选、清洗、粉碎、低温提取、过滤、固液分离、浓缩、烘干、粉碎,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按配方比例混匀、造粒、再经压片、干燥、灭菌、分装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杞鹿元(压片糖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20883 麦芽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 317 鹿副产品

SB/T 10347 糖果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3.1.1原料

3.1.1.1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

3.1.1.2 马鹿血粉、梅花鹿血粉:应取自牧场养殖,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祁连山马鹿或梅花鹿血,经冷冻干燥或烘干、粉碎、灭菌的制品,应符合NY 317的规定。

3.1.1.3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硬脂酸镁:应符合GB 1886.91的规定。

3.1.2.2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 1886.103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3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盒(瓶),5盒(瓶)做检验,5盒(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