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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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国土资发〔〕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年整理)(国土资发〔〕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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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内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一)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盟市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盟市矿产资源规划、旗县(市、区)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审查报批权限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执行。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目录前言 (3)一.使用说明 (4)二.用词说明 (5)三.术语和定义 (5)四.基本准则 (22)《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101-2016)》 (22)《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MVS102-2016)》 (31)五.评估程序规范 (33)《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201-2016) (33)《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202-2016)》 (3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203-2016)》 (39)《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204-2016)》 (41)六.评估报告规范 (4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205-2016)》 (43)七. 评估方法规范 (50)《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6)》 (50)八. 评估应用指南 (66)《矿业权出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1-2016)》 (66)《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302-2016)》 (79)九. 评估指导意见 (90)《矿业权评估基准日确定指导意见(CMVS401-2016)》 (90)《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402—2016)》 (9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403-2016)》 (140)《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404-2016)》 (143)《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5-2016)》 (14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406-2016)》 (147)《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指导意见(CMVS407-2016)》 (150)附录1:矿业权评估师声明(参考格式) (158)附录2: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参考格式) (159)附录3:地质要素专家评判表(参考格式) (160)附录4: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结果汇总表(参考格式) (161)前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6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需要,部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含《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

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2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1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
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批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5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018年8月24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煤矿环评报告

煤矿环评报告

目录1 前言 (1)1.1任务由来 (1)1.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2)1.3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2)1.4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2)2总则 (3)2.1编制依据 (3)2.2评价目的及原则 (7)2.3评价时段 (8)2.4评价工作等级 (8)2.5评价范围 (12)2.6评价标准 (13)2.7评价工作内容及重点 (17)2.8项目周围保护目标 (20)3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22)3.1现有工程 (22)3.2扩建工程概况 (9)3.3工程分析 (31)3.4污染源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43)4矿区概况 (63)4.1自然环境 (63)4.2社会环境 (65)4.3矿山周围主要污染源 (66)4.4土地利用 (67)5地表沉陷预测及生态影响评价 (69)5.1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69)5.2施工期生态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 (71)5.3地表沉陷预测与评价 (73)5.4生态影响评价 (78)5.5地表沉陷治理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83)6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85)6.1地层与构造 (85)6.2水文地质条件 (88)6.4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分析 (92)6.5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97)7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98)7.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98)7.2建设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与防治措施 (101)7.3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1)7.4结论 (103)8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104)8.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04)8.2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104)8.3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108)8.4小结 (109)9声环境影响分析 (109)9.1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09)9.2施工期声环境影响与防治措施 (110)9.3运营期声环境影响与防治措施 (111)9.4关心点噪声影响分析 (114)9.5井下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115)9.6交通运输噪声的环境影响分析 (115)9.7结论 (115)10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16)10.1建设期固体废物的处置 (116)10.2运营期固体废物排放情况与处置措施分析 (117)10.3矸石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9)10.4煤矸石临时堆存的可靠性分析 (121)10.5小结 (121)11水土保持 (122)11.1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特点 (122)11.2工程占地 (122)11.3水土流失环节分析 (123)11.4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目标 (123)11.5水土流失预测与影响分析 (124)11.6水土保持措施 (126)11.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与效益 (130)11.8水土保持监测 (131)11.9水土保持结论与建议 (131)1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 (134)12.1循环经济分析 (134)12.2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134)12.3清洁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 (140)13污染防治对策分析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142)13.1污染防治对策 (142)14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48)14.1建设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 (148)14.2环境管理机构与职责 (150)14.3环境监测计划 (150)14.4项目环境监察计划表 (151)14.5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一览表 (151)15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 (153)15.1工业场地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153)15.2矸石转运间的环境可行性 (154)15.3小结 (155)16选址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157)16.1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7)16.2与所在矿区总体规划协调性分析 (159)16.3与《**省恩洪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协调性分析 (159)16.4与所在地其它相关协调性性分析 (164)16.5与**省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164)16.6小结 (165)17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165)17.1环境风险识别 (165)17.2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分析及对策措施 (166)17.3危险物品管理与运输 (167)17.4废水事故排放对下游水体环境的风险分析 (167)17.5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68)18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69)18.1项目直接经济效益简述 (169)18.2环境经济损益综合分析 (174)18.3社会效益简述 (174)18.4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分析 (175)18.5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177)18.6结论 (178)19公众参与 (179)19.1公众参与的目的 (179)19.2工作程序 (180)19.3公众参与调查方法 (180)19.4公开环境信息 (180)19.5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182)19.6公众参与问卷调查简况 (182)20评价总结论 (187)20.1结论 (187)20.2建议 (190)20.3评价总结论 (190)附件:1、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国函〔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6〕17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你们《关于审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国土资发〔2016〕9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国际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能源资源保障。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国内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业国际合作开创新局面,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地方各级规划,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切实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各项工作。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第一篇: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及典型实例介绍中国矿业联合会乔繁盛前言自从中国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2007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首次提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以来,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已成为中国矿业界共同的行动纲领和发展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部规划司将“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列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该规划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目标。

绿色矿山建设是发展绿色矿业的基础。

矿山企业是我国矿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矿业的主力军,因此,要发展绿色矿业,最重要的是要建设好绿色矿山,以绿色矿山的建设发展,推进和加快我国绿色矿业建设的前进步伐。

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开展,2008年11月22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等十一家矿山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绿色矿山公约》,吹响了建设绿色矿山的进军号。

在此基础上,2009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32号),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开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随后,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指导下,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制订了《绿色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绿色矿山申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成立了绿色矿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2009年11月8日,在山东烟台召开的以“绿色矿山”为主题的“2009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全体代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会上还有十二家矿山企业介绍和交流了在绿色矿山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做法和经验,极大地激发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热情和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
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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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快我委法制机关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63号)要求,我委对2015年以前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2001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765件,废止的政策性文件1236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
1.保留的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结束——。

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尾矿库中的水,包括进入尾矿库或临时贮存场中的工艺水和天然降水。氰化堆浸工艺中 废水指堆场停止生产后产生的水,包括洗堆水、处理后的水。 3.9 含氰废水
进入尾矿库或临时贮存场的含氰工艺水。 3.10 浮选废水
浮选工艺中进入尾矿库的工艺水。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 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 最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指标根据国 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 评价基准。本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 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 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大中型黄金行业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 上水平的指标值。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 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 指标体系 黄金行业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4-1~表 4-9。 表 4-1 黄金采矿(露天开采)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表 4-2 黄金采矿(地下开采)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0.9 ≤0.08
≤1.3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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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的复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587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9.11
【实施日期】201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函〔2017〕58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内政字〔2017〕187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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