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雇佣个人劳务报酬计税公式
营改增后企业雇佣个人劳务报酬计税公式营改增后企业雇佣个人劳务报酬计税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为不含税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文件虽未列举“个人劳务”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不含增值税,但明确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企业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应是个人劳务的不含增值税额。
个人劳务缴纳个税的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元~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
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 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 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 税务处理。 1、 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
合同签订
(一) 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 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 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 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 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 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种税制。
在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1.建筑服务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核实发票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并记录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金额等信息。
2.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普通征收方法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及时缴纳。
3.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简易征收方法的企业,可以按比例进行计算税额,并及时缴纳。
4.在核销增值税税金时,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核销后及时注销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二、税收票据管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税收票据管理制度,保证发票的准确、规范和完整。
2.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税收票据进行登记和保管。
3.根据建筑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管理税收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三、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准确的会计账簿,按照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在发生增值税进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发生增值税销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出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4.在报税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四、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增值税税额。
2.在进行抵扣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核实抵扣项目的符合性和合法性,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进行清偿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并及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五、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服务业的外汇结算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税收票据管理、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以及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
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
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
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e#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
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一、内部人工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二)税务规定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三)会计核算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6月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问题解析】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所经内部人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300 000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300 000二、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税务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三)会计核算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 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问题解析】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3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1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贷:银行存款15 300三、劳务分包(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活动.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主要可分为两类: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此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具体分析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专业分包”.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二)税务规定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计核算月末,由工程、计划等部门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且由劳务队伍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在支付劳务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甲劳务公司和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注: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负责隧道及桥梁段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甲、乙劳务公司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30日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验工计价单金额为:甲劳务公司劳务费500 000元,乙劳务公司劳务费200 000元,分别取得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列出会计分录,指出并分析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解析】由于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11%,故甲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11%=55 000元;乙劳务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06号)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本例中乙劳务公司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200 000×3%=6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隧道)5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桥梁)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 000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甲劳务公司)555 000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乙劳务公司)206 000。
建筑业“营改增”九大问题(附详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九大问题(附详细分析)一、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人工费不参与抵扣”。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就目前的人工费75元/工日来讲,将造成甲方增加6.75元/工日的成本,目前高层按5工日/m2,大约增加了33.75元/m2,提高整个房地产的税收成本。
建议:人工费按6%进行抵扣,开发商和建筑商共同分摊风险。
二、营改增后,材料“裸价”如何制定不明确目前钢筋、混凝土、水泥的材料信息价格均为完税后价格,而地材(如碎石、砂等)均为不含税价格,如何计算材料“裸价”不清晰。
假设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议:目前政策过渡阶段,可能部分材料需执行完税后材料价格,而部分材料需执行材料“裸价”。
对此,应出具两套材料信息价格,或按比例进行自行计算,可参照《豫建定标[2015]30号文营改增》计算系数进行调整,更为科学合理。
三、如何界定新老项目的实施规则及政策过渡的问题新政规定,过渡期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关于老项目的确认,目前很多企业是在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尚未获取阶段,已参与大量土地拆迁、安置区建设的工作,由于土地流转、拆迁等问题,未达到办证条件,但有些项目已有政府性批文,允许提前开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政策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得到了全面推行。
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12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该政策的核心是将原先的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旨在推动我国税制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提高税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税负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原先的营业税按照销售额征收,税率相对较高,而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与进项之差计算,逐级抵扣税款,税率相对较低。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2.税务登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原先只需要办理营业税登记,而现在需要同时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登记和发票领用资格登记。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了解自身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确定纳税方式和报税期限。
3.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也发生了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发票开具、领用和使用。
同时,还需要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使用规定,并合理申请相应的配额。
4.应税行为确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对应税行为进行确认。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应税行为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合理确认应税行为,便于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5.资金回笼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另一个影响是资金回笼。
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和进项抵扣计算,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减少现金流压力。
同时,企业在销售产品或完成工程后,可以主动申请增值税退税,加速资金回笼。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1.建立新的会计科目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要求重新设置会计科目。
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增值税销项、增值税应交和增值税退税等科目,以便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报税。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最新版本
住一公司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会计收入由营业税价内税变更为增值税价外税,故变更老工程的核算方式:1.统计报量收入: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应收进度款【与生产科产值报量金额一致】贷:工程结算-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分包【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措施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间接费用【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工程水电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利润【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税金【工程项目:某工程】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与原收入的差额在此科目中体现工程结算-企业管理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产值报量金额÷1.03×3%】由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因此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当月产值报量金额÷1.03×3%)以此来确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扣除税金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工程结算对应明细科目中。
但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所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将其差额计入到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
【后附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附件:房屋建筑工程产值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月报,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量收入分类明细汇总表。
2.月末,附加费的计提【两税一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项目:某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3.上交公司管理费借:管理费用-拨付所属贷:内部往来附件:自制附件—管理费计算表4.预进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等贷: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注意:在预进工程成本时要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预进,与原核算相同附件: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成本预提单,(pms劳务费成本账、厂家明细)5.支付分包及劳务费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6.开票差额缴税后的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负数冲减【抵扣的劳务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负数冲减【抵扣的分包工程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负数冲减【上面两项合计】同时,按照差额抵扣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调整附加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负数冲减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地抵扣的未交增值税)×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其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业作为一项涉及较多流转环节的行业,对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较大的影响。
因此,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对涉税问题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2. 涉税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2.1 建筑材料采购的增值税抵扣在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建筑材料采购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确保增值税的抵扣符合规定并能正常进行。
2.2 建筑工程转让的增值税计税额建筑业企业在完成建筑工程后,如果进行转让,需要计算增值税的计税额。
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并在会计处理中正确计算和申报相关税额。
2.3 建筑工程的分包业务在建筑业中,分包业务比较常见。
分包企业需要和总包企业之间进行增值税的开票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确保分包业务的增值税开票和抵扣符合规定。
3. 涉税会计处理的建议方案3.1 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
凭证要确保准确、完整记录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和计税额等信息。
3.2 加强内部控制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包括建立合理的会计流程和制度,并加强对涉税会计处理的内外部审计。
3.3 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由于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和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
及时了解新政策,并根据新政策调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3.4 寻求专业会计咨询服务对于涉税问题比较复杂的企业,建议寻求专业的会计咨询服务。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沟通和咨询,可以及时解决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困惑和问题。
4. 涉税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4.1 遵守税收政策法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
不得以不当手段规避税务责任,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风险。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昨天推送的文章中【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小编从全行业营改增的角度带领小伙伴们窥见了建筑业在其中的税目和税率的演变,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将带领小伙伴从时间线的角度,和小伙伴们一起温故下建筑业税率的演变。
下面计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动对照图表】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一直在不断调整,由于建筑项目跨越周期较长,涉及税率调整较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需要对税率的演变过程有个清晰的认识,以避免税率适用错误造成公司税款损失。
【建筑服务税目及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当前建筑服务的税目及税率整理如下:【建筑服务特定行为——简易计征】一、可选择VS必选择“简易征收”解读:1、上述所讲的不管是“可选择”还是“必选择”简易征收,针对的是建筑企业,即施工方【乙方】,实际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政策优惠,减少其税收负担;2、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7]58号文其实讲的都是“甲供材”,目前两个政策都是有效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财税[2016]36号文强调的【普通甲供】——除“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的设备、材料和动力;财税[2017]58号文则强调的是【特定甲供】,即只要甲方自行采购4类特定甲供中的一种,则乙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实务工作中,甲方基本都会回避自行采购【特定甲供材】,而采取自行采购【普通甲供材】,但即使这样,也很少让乙方自行选择简易计征方式,而会合同约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以便最大化节约自身的税收损失。
二、建筑服务另类“混合销售”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中的“机器设备”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确认,或是按《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确认,即机器设备是指具有一定机械结构、由一定动力驱动的、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2、注意2018年第42号文在“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时仅规定了“机器设备”的情况,而销售资产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仍然只能按照“兼营行为”进行处理。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0%÷(1+10%)=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
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
建筑业营改增后帐务处理及应用要点
建筑业营改增后帐务处理及应用要点作者:李忠英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8期2016 年5 月营改增实现全社会全行业全面执行,建筑业税率更是提高至11%,且建筑业实行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并存,导致帐务处理较为复杂,2016 年22 号文要求帐务处理按新日常申报填报需与帐面保持一致。
本文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对建筑业增值税的特殊处理进行解析,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征税规则遵循有关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
( 一)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 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 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 号文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 开工日期须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上情形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 二)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1) 一般纳税人跨地经营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扣除支付分包后按2%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2)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二、建筑业应交增值税核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应交营业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明细科目被替换为应交增值税及税金及附加。
为更清楚核算应交未交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
对于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帐务处理通过综合案例进行说明(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 年2 月A 公司按开具11% 发票收到工程款5575004 元,其中销售额5575004 元,销项税额613250.44 元;收到开具简易计税3% 发票的工程款9025924.6元,销售额8763033.59 元,税262891.01元;当月取得进项税额304474.81 元,外地预缴增值税46273.59 元;简易计税项目外地缴纳259129.01 元,本月应补税额266264.04 元三、建筑业分包业务帐务处理分包业务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业务的多层多方建设,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的规定以下情形为非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等。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
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行业的各种账务内容工作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应该是在正常不过的了,并且由于个行业的账务内容处理都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我们在处理会计账务内容的时候也是需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性来进行处理的,其中建筑行业账务内容就是我们应该多多学习的。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贷:银行存款15000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贷:银行存款12000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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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
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
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
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
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
6月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元。
相关会计
分录如下:
【问题解析】
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
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
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
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所经内部人工不属
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30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 300 000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
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
费的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
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
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
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
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
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
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 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贷:银行存款 15 300
三、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
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活动。
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主要可分为两类: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
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
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
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此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
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二)税务规定
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核算
月末,由工程、计划等部门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且由劳务
队伍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
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应付劳务款",在支付劳务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
质的甲劳务公司和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注:甲劳务公司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负责隧
道及桥梁段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甲、乙劳务公司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月30日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验工计价单金额为:甲劳务公司劳务费500 000元,乙劳务公司劳务费200 000元,分别取得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列出会计分录,指出并分析相关税收政策。
【问题解析】
由于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11%,故甲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11%=55 000元;乙劳务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本例中乙劳务公司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200 000×3%=6 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隧道) 5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桥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甲劳务公司) 555 000
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乙劳务公司) 20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