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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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

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

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

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6月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元。相关会计

分录如下:

【问题解析】

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

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

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

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所经内部人工不属

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30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 300 000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

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

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

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

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

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

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

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

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 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贷:银行存款 15 300

三、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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