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一、前言
为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范的编制与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委会在2014-2015年陆续组织了文、教、卫、体、福五个公共服务设施类规划规范的前期研究,为2017年启动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研究是对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关键技术内容进行的预研究,旨在通过研究明确该规范的作用、适用范围和内容框架,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
1、现有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现状和问题
各类教育设施标准老化,或即将出台建设标准。
目前城乡规划类已经颁布实行的标准规范一共有35项,与教育设施相关的共有两项,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2016版)(以下简称《居住区规范》)。
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规定了除中小学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内容,中小学部分在《居住区规
划规范》之中进行了规定。
《居住区规范》施行20多年来,虽然进行过多次修订,但关于中小学教育设施的内容自1993年确定后从未进行调整,现在各地进行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时主要依靠省级基础教育办学标准。
2、研究的技术路线
本次研究针对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在系统梳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目的是提出各类公益性教育设施选址、布局和规模控制要求,以保障城市公共教育设施科学布局、合理用地,达到国家提出的教育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的要求,有效提高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水平。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都市规划技术原则与规范新增《镇规划原则》、《都市绿地分类原则》。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原则1、《都市规划基本术语原则》(GB/T50280—98)2、《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3、《镇规划原则》(GB50188—)规划旳建设用地原则应涉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原则》(GB50201--94)根据防护对象旳不同需要,其防洪原则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旳防洪原则应按下列规定拟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旳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有效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旳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
5、《都市绿地分类原则》(CJJ/T85—)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都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技术规范1、《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具体规划勘察阶段。
都市规划内旳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旳复杂限度分为I、II、III三类。
具体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旳拟建工程旳级别,应根据地基损坏导致工程破坏旳后果旳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旳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旳稳定性和工程建设合适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不小于7度旳规划区,尚应鉴定场地和地基旳地震效应具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勘察前,必须获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旳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献。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社区(3000 —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旳原则;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2 术语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用地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1~2800~100030 60地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 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442-2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125~245 225~645 45~75 65~10518~2440~60 商业服务700~910 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 社区服务59~464 76~668 59~292 76~32819~32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 16~22 22~34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 37~72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四、公共配套设施规范表达
4.2成果图纸表达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一类是城市公共设施,即城市的行政、文化、教
育科研、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机构,如市政 府、博物馆、体育场等,属于A类的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是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小学等,属 于R类的居住用地。
表4.1.5(B)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12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层面的关系二布局原则与依据21布局原则22布局依据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31教育设施32医疗卫生33文化体育34商业服务35金融邮电36社区服务37市政公用38行政管理及其他四公共配套设施规范表达41图例表达42成果图纸表达目录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常出现问题:
服务半径)
1、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地布局的原则(分级、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4商业服务 常出现问题:
1、农贸市场的布局到底是独立占用地,还 是不占用地;
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 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 裙房 菜市场按120 m2/千人为控制指标,800m服务半径,
步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占地面积为2500~3000 m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 商业金融4.0.1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6 体育6.0.1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7.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8 教育科研设计8.0.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3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
--
商
业
服
务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公 厕的设置规定,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下表的指标。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一览表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 停车场、 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 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造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造物间宜设置不小于 3m 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造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 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造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 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 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 三类标准。
①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位置要固定,并利于垃圾的采集和机械化搬 运,既不能影响市容景观又要方便居民使用。
②生活垃圾的垃圾箱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70m 。
③规划建造新住宅时, 未设垃圾采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 采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筒);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 风设施。
独立式公共厕所 用地面积(m 2/座)60~10080~17060城市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设置密度 (座/km 2 ) 3~5 4~111~2 设置间距 (m) 500~800 300~500800~1000 建造面积 (m 2/座) 30~60 50~12030④垃圾分类采集容器应对采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晰,分类采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三类,高档居民区可考虑增加可回收物的分类。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GB50115-《公共设施建设规范》
GB50115-《公共设施建设规范》1. 总则1.1 规范解释本规范旨在规定公共设施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公共设施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功能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 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设施;- 其他公共设施。
1.3 规范引用标准在执行本规范时,应符合下列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材料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其他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公共设施建设基本要求2.1 项目选址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选址。
应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人口密度、用地条件等因素,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服务效率。
2.2 设计要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公共设施的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环保节能。
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3 施工要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2.4 质量验收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的检查和评定,确保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满足使用要求和标准规定。
2.5 维护管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3. 特殊公共设施建设要求3.1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应考虑交通流量、道路等级、交叉口类型等因素,合理选择设施类型和规模。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
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2.03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804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80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期限为()。
A.70年B.50年C.40年D.没有期限【答案】 D2、根据《立法法》规定,以下有关法律效力说法不正确是( )。
A.《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D.同一机关制订法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答案】 B3、下列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
(2011年真题)A.行政相对人B.非行政机关其他组织C.违法建设行为D.国家公务员【答案】 C4、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相一致。
A.总用地计算范围B.住宅用地计算范围C.居住用地范围D.工业用地计算范围【答案】 A5、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不包括( )。
A.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B.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C.对网络规划方案做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D.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答案】 A6、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度确定建设项目区位,应由( )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选址要求。
A.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省级规划主管部门C.市级规划主管部门D.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 B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原则是()。
A.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B.保护历史真实载体原则C.不改变历史环境损毁程度原则D.保护历史环境原则【答案】 C8、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城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B.城市道路绿化应以地被植物为主,地被植物、乔木、灌木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C.修建城市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D.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车行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答案】 B9、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对网络规划方案做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B.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多元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C.确定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D.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答案】 B10、根据公共行政管理的知识,不属于公共责任的是()。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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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
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6.0.2
7.0.1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