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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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A 12 DB2301 哈尔滨市地方规范
DB 2301/ 0039—2017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2017-08-04发布2017-08-04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哈尔滨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宏、张义利、李景霞、张永辉、张志君、高祥涛。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刘菊英、吴中旸、王小溪、杨楠、常明晶。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
3.2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
经过专业培训,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
3.3
无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
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3.4
低偿服务(自己购买服务)
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基本养老服务。
3.5
有偿服务
有经济能力,需要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并由老年人购买服务。
3.6
老年社会工作者
从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且具有资质的社会工作人员。
3.7 志愿服务
组织、动员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类服务。
4 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
4.2 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各种需求。
4.3 应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服务。
4.4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社区志愿养老服务相结合。
5 基本要求
5.1 服务方式
5.1.1 上门服务
到老年人家中,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精神慰藉、康复安全和健康指导等的服务。
5.1.2 日托服务
借助社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日间照料中心,集中为老年人提供日间饮食、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5.1.3 信息服务
建立养老服务资源和服务对象双向交流平台,提供信息交流,加强服务信息反馈的服务质量规范管理。
5.2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5.2.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和服务资质。
5.2.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老年社会工作者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
5.2.3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基础设施、并具有整洁的环境卫生条件。
5.2.4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5.2.5 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5.2.6 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章制度:
a)行政管理制度;
b)养老服务制度;
c)后勤保障制度;
d)质量监督制度;
e)应急保障制度。
5.3 管理人员
5.3.1 了解有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
5.3.2 掌握组织管理、服务项目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5.3.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5.3.4 尊重客户和服务员。
5.3.5 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5.4 老年社会工作者
5.4.1 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5.4.2 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5.4.3 掌握涉及老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5.4.4 具备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老年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4.5 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5.4.6 推动多学科合作,与其他专业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沟通。
5.4.7 城市社区中每1000名老年人应配备一名以上的老年社会工作者,不满1000人的可多个社区配备一名老年社会工作者。
5.5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员
5.5.1 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
5.5.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5.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健康状况证明。
5.5.4 具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5.6 服务管理
5.6.1 信息管理
5.6.1.1 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5.6.1.2 通过社区或机构公示栏、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信息。
5.6.2 质量管理
5.6.2.1 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5.6.2.2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5.6.2.3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
5.6.2.4 服务做到时间准、项目明、安排清。
5.6.2.5 服务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完善和调整服务计划。
5.6.3 协议管理
5.6.3.1 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6.3.2 核定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