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分值10分左右,常以案例形式考核。
考核重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债务人财产问题、破产债权申报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2019年新教材中,对本章进行了大量重新编写,增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一节,需引起重视。
目录破产法概述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01 破产法概述知识点:概念和特征1.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2.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
知识点:适用范围一、主体1.所有的企业法人----直接适用。
2.合伙企业----参照适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
4.个人独资企业----参照程序适用。
5.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参照程序适用。
二、地域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学习脉络图知识点:破产原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知识点: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出具凭证,及时审查相关材料1.须补正的,应5日内告知申请人。
2.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3.债务人以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注会综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5.企业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举例】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
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另外,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可以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 详细描述:
1.产生办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分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人选只有建议权,最终由法院指定或更换。
2.指定办法: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例题:
1.2009年6月25日,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7月1日人民法院
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注册会计师张某等负责相关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A.张某与甲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张某2007年曾经担任过甲公司的财务顾问
C.张某2005年曾经担任过乙公司的董事
D.张某的妻子现任甲公司的监事
正确答案:A,B,D
解析:选项C: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
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界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1. 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法概述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4、15、17、18案例◆重点提示破产原因的理解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应试指南下册P323)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B.普通合伙企业破产的,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C.有限合伙企业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仅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B项错误;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D项错误。
【例题·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应试指南下册P324)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而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情况只是暂时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详细描述:(一)范围(二)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分析】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受偿权。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东权利中,不属于自益权的是()。
A.股利分配请求权B.剩余财产分配权C.查阅公司账簿权D.新股认购优先权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共益权。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2012年A卷)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正确答案:A解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债权”,具体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正确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340)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1)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选题]1.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江南博哥)产生的支出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D.管理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选项BC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属于普通债权。
掌握“破产费用”知识点。
[单选题]2.破产企业甲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受理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按照30%的比例减免债务。
乙丙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由丁作为保证人,丙的债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乙受和解协议的约束B.乙依照和解协议减免的30%的债权不得向丁追偿C.和解协议对丁没有影响D.和解协议对丙没有约束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即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因此乙可以就减免的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掌握“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知识点。
[单选题]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重整申请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B.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重整程序C.重整措施包括延期、减免债务,还可以采取向重组企业无偿转让股权、增减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债券、将债权转让股份、转让营业或置换资产等方法D.重整程序中必要时可以采取出售式重整,清算注销原破产企业,设立新公司或企业分立、合并等方法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A:重整申请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也可以提出。
掌握“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知识点。
[单选题]4.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作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C.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征得被执行人和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决定解除D.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原则上均应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3.2020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2月,Y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4.2020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2020年8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20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20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作出答复。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XX法律制度完整篇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法律制度121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21年多选题)3。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XX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21年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XX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6)人民XX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多选题】下列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21年原制度)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XX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页)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法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2.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2】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必背法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考点3】破产申请的提出★【考点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不影响受理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
(2)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3)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4)以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
(5)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
(6)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2.时间要求:【考点5】破产受理的一般效力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1)个别清偿无效,除非有财产担保。
【必背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②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3)选择权的限制:(4)申报:①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法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2.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2】破产原因【必背法条】只要债务人本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必背法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不能变现;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法清偿;经营扭亏困难。
——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考点3】破产申请的提出2.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资料审查: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5日不告知视为合格。
2.★不影响受理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
(2)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3)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4)以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
(5)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
(6)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3.时间要求:【考点5】破产受理的一般效力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1)个别清偿无效,除非有财产担保。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注意】只选择一次。
但并不排斥继续履行后再解除;或解除后又协商签订。
(2)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②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4)申报:①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②继续履行:申报共益债务。
3.保全措施: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原有保全:驳回终结、破产,通知按原顺位恢复原保全,未完成交接,不得解除破产保全。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及适用的程序2.相关概念的界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1)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相关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3.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注册会计师测验《经济法》考点解读第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两类。
简单的说,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资产大于负债,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情形,为核心高频考点。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1.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程序中的权限不同,需注意。
2.有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3.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票据法知识点中,也存在营业场所的判断,注意区别。
②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1.人民法院收到法定主体的破产申请,一律接收并出具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1)需要补充、补正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针对异议,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
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
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
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
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单元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P268)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2】破产申请(P270)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
【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解释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4.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273)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1999年)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