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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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
一、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二、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成员由产科、儿科、外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等相关专业组成,负责辖区内出生缺陷病例的诊断。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医院发现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临床特征进行诊断,对体表可见的或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描述要点详细描述记录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上报,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本地区出生缺陷专家组进行讨论诊断,或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四、乡级监测人员发现并诊断的出生缺陷,应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上报,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出生缺陷应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或入户调查,做出诊断。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五、村级监测人员无出生缺陷诊断资格,对发现的可疑出生缺陷病例,要及时联系乡级监测人员并按照乡级出生缺陷的诊断流程执行。
六、经超声检查发现的可疑胎儿异常或实施治疗性引产的出生缺陷应由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七、在明确出生缺陷诊断的同时,开展遗传咨询和产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