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主题词:劳动企业遗属待遇通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人最怕出什么事情,尤其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那么一家都很难以生活了。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相关的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
也算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体恤家属。
那么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抚恤金相关知识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资金渠道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执行时间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黔劳厅发[1999]16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发文单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实施时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发文时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有效性:T出处:贵州省劳动保障网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一九八四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
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
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37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视,按照核实情况、规范待遇、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
二、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职业病人数、以及实际支付老工伤人员的长期性待遇、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共同做好对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为逐步纳入社会统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企业应积极配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政策清理和规范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调查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书。
最新贵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最新贵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最新贵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最新贵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四、最新贵州工伤死亡赔偿2018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共同起草了《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5月25日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贵州死亡工伤赔付多少
贵州死亡工伤赔付多少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死亡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1. 丧葬补助金:根据被害人工资层次,按照相应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年平均工资的10倍。
2. 生活费补助金:根据被害人工资层次,每月按相应比例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死亡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
3. 抚恤金:根据被害人工资层次和婚姻状况,一次性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年平均工资的20%至30%。
4. 孤儿基本生活费:每月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死亡前每个未成年子女平均收入的20%至30%。
5. 监护人抚养费:每月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死亡前每个监护人平均收入的10%至20%。
6. 丧失劳动力补偿金: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力比例和工资收入,一次性支付,标准一般为被害人年平均工资的100%至200%。
7. 医疗费:根据被害人伤情和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保险机构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实际赔付金额可能会因个别案件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赔付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和规定。
贵州死亡工伤赔付金额最终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定为准。
以上为简要介绍,具体赔付金额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具体核算。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4.29•【字号】黔府[1983]50号•【施行日期】198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1983年4月29日黔府〔1983〕50号)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59〕省财史字第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埋费100元—150元。
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死亡,个人确实无力埋葬者,由本人申请,经机关领导批准,在100元范围内予以补助。
”这个规定,对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定的标准有些与现在实际开支不相适应,我们认为应予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问题,拟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死亡以后的丧葬事宜,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根据节约的原则处理,有火葬条件的要推行火葬。
二、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
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开支棺木费和埋葬费。
三、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
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
开支时,死者机关与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发给家属,由其家属自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四、有关追悼会方面的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机关据实报销。
要切实控制花圈的费用开支。
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五、直系亲属到死者机关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实有困难的,经死者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死者机关一律不予开支。
贵州死亡工伤赔偿金
贵州死亡工伤赔偿金贵州死亡工伤赔偿金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工人死亡后,由雇主向工人家属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旨在弥补工人死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贵州省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死亡工伤赔偿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死亡工伤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丧葬费:雇主应当支付死者的丧葬费,包括遗体火化、丧葬仪式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丧葬费根据工人的身份、职位和家庭情况而定,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
2.抚恤金:雇主应当支付给死者的家属相应的抚恤金。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抚恤金一般为死者上一年度工资的24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至80%之间。
3.扶养亲属生活费:雇主应当支付给死者的家属相应的扶养亲属生活费。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扶养亲属生活费一般为死者上一年度工资的24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至60%之间。
4.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工人的死亡对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雇主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贵州省对死亡工伤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能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动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情况进行核算和赔偿。
总之,贵州省对死亡工伤赔偿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工人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工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为受害者和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精神支持。
同时,贵州省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赔偿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赔偿金的及时支付和合理赔偿,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工作安全保障水平。
贵州死亡工伤赔付金额
贵州死亡工伤赔付金额
贵州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时有所增加。
在贵州省,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赔付。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职责或工作环境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雇主需要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进行赔付,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贵州省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进行赔付的金额主要由几个因素决定:被死亡者的收入、被死亡者的抚养人数以及工伤程度。
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死亡者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工伤死亡的赔付比例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3至8倍。
具体的赔付比例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包括工伤程度、工伤赔偿金计算基数以及被死亡者抚养人数。
一般情况下,工伤程度越重、工龄越长、工资收入越高,赔付比例就越高。
在贵州省,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根据死者在工作单位最后一年的平均月工资确定的。
如果死者的平均月工资超过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则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工资基数 ×抚养比例 ×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相应比例。
同时,贵州省还规定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被死亡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给予一定的抚恤金,以进行生活保障。
总的来说,贵州省对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赔付安排,根据被死亡者的工资收入、抚养人数和工伤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障了被死亡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黔劳社厅发[2022】13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基本丧葬费用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资金渠道(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三、其它有关问题(一)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差。
(二)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主题词:劳动保障养老保险补助通知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8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二)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安排在基准线以上。
(三)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要求,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工资水平。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程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的程
序有哪些
⾮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须知
(⼀)申请条件
1、员⼯按规定参加养⽼保险或正享受按⽉领取养⽼保险待遇;
2、员⼯系退休前⾮因⼯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已结算医疗保险费⽤。
(⼆)偿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3倍;
2、⼀次性抚恤⾦:供养直系亲属为1⼈、2⼈、3⼈及3⼈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的6倍、9倍、12倍⽀付。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因⼯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审核表》⼀式两份(在职⼈员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份证、户⼝薄、死亡证明、⽕化证明、死者个⼈或供养直系亲属个⼈的银⾏储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被供养对象户⼝薄复印件(验原件)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或职⾼就读的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和学⽣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供养对象,须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四)申领程序
养⽼保险窗⼝在每个⼯作⽇内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次性养⽼保险待遇决定书》,并在5个⼯作⽇内将⽀付清单交社保财务部门并完成⽀付。
(五)其它
1、退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2、离休⼈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内到市社保中⼼养⽼保险处申请办理社保结算⼿续。
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共3页)
政策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现使用标准为暂定。
生活护理费
计算标准×按职工实际情况确定的年限〔计算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算;生活局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号〕
已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不再列项计算。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供养亲属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年限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配偶月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其它亲属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根底上增加10%。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从2001年7月1日起按照199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
?劳动法?、?贵州省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黔劳局发[1995]20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
13
拖欠职工工资
对照?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企业应附工程明细及执行依据。
5
退休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工程外费用〔企业支付局部〕
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规定工程〕×120月×本企业退休人数
贵州省工伤死亡赔偿2022标准
贵州省工伤死亡赔偿2022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工伤赔偿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贵州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工伤死亡的职工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
2022年,贵州省对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贵州省工伤死亡赔偿2022标准。
首先,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工伤死亡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2022年,贵州省对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最低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倍,最高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其次,贵州省还规定了对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2022年,贵州省对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和子女每人每月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最高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此外,贵州省还规定了对工伤死亡职工家庭的一次性安家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家庭可以获得一次性安家费。
2022年,贵州省对一次性安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工伤死亡职工家庭的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倍。
最后,贵州省还规定了对工伤死亡职工家庭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职工家庭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丧葬补助金。
2022年,贵州省对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工伤死亡职工家庭每人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
总的来说,2022年贵州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对工伤死亡职工及其家属的赔偿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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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劳社厅发[2008】1 3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
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基本丧葬费用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资金渠道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
标准的80%。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差。
(二)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主题词:劳动保障养老保险补助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