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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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知识考试题(附含答案)

2023年全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知识考试题(附含答案)

2023年全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知识考试题(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95题二、多选题:共45题三、填空题:共10题一、单选题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

A:高音广播喇叭B:铝带扬声器C:车载高音喇叭D:音响正确答案:A2.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A:舆论监督B:舆论报道C:现场公开D:有法举报正确答案: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对单位可处()。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4.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建设场地B:建设单位C:建设项目D:工地建设正确答案:C5.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A:组织B:团体C:个人D:群众正确答案:C6.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

A:声屏障B:收音器C:声音检测器D:分贝检测器正确答案:A7.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A:间隔定距离B:设置吸音板C:设置声音检测机器D:控制声音分贝正确答案:A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A: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C9.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广播喇叭的,应当(),指挥作业时使用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苏,这片富饶而美丽的土地,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守护这片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环境保护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江苏地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一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环境监督管理在江苏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推进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湿地、森林、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推广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噪音条例

噪音条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时间:2009-10-0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中的噪声污染治理法规

环境保护法中的噪声污染治理法规

环境保护法中的噪声污染治理法规噪声污染是我们现代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环境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规范和治理噪声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噪声污染治理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

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中包含了对噪声污染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城市、工矿企业和建设工地等噪声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经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噪声源的监测和管理,以确保环境噪声水平符合规定标准。

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专门针对噪声污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在环境保护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规,噪声源需要进行合理的布局,建立合理的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

同时,该法规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区等不同场所的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环境中各种噪声源的标准和限值,并要求城市建设和规划中必须考虑噪声污染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治理。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噪声投诉处理的程序,以保护居民的权益。

法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除了针对空气噪声污染,中国环境保护法还重视水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定了水环境中的噪声限制值和评价方法,以保护水体生态环境。

该标准要求对于存在水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以保持水体的健康状态。

结论:以上所提及的法规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噪声污染治理的重要法规。

这些法规从不同的方面对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保护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然而,噪声污染治理还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不断加强监管措施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噪声污染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噪声污染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难以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相关的法规和管理措施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噪声污染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不得制造、放射噪声污染。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实施了惩罚性的处罚。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具体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从管理机构的职责、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估、噪声污染源的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措施1.建立噪声监测系统要有效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噪声监测系统。

该系统需要包括噪声监测设备、监测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

通过监测系统的运行,可以及时地获取噪声水平和污染源的相关信息,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噪声污染源的治理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核心。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比如对于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升级设备、加强隔音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对于交通噪声,可以采用声屏障或者改善公路路面材料等方式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经济手段等手段来规范和引导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

3.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公众教育与参与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抵抗力和应对能力。

此外,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噪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4.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噪声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噪声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噪声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题(40分)1、噪声,是指在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工业生产)空1答案:工业生产2、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___________________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噪声)空1答案:噪声3、__________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空1答案:地方各级4、将以用于__________、科学研究、医疗卫生、___________、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______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居住\文化教育/敏感)空1答案:居住空2答案:文化教育空3答案:敏感5、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_________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严于)空1答案:严于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_____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市场)空1答案:市场7、基础群众性_____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空1答案:自治8、___________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空1答案:物业服务9、确定建筑________,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__________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布局/民用)空1答案:布局空2答案:民用10、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__________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政府)空1答案:人民政府11、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______、同时_______、同时投产使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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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可以处置噪音的法律规定(3篇)

可以处置噪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声音。

第三条国家坚持噪声污染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构建噪声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声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产生的噪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设备,应当采用低噪声或者超低噪声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采取减震、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二)夜间施工的,应当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公告周边居民;(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参加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二)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三)禁止在夜间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ER-P0004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ER-P0004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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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知识点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一、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本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创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十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三、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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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19、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应当遵守安装、使用音响器材的规定是什么?答: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2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哪些标准和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地铁、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答: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1、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哪些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答: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22、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应当遵守哪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答: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23、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由哪个机关或者部门采取哪些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24、哪些机关或者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5、拖拉机不得在哪些道路上行驶?答: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26、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以及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哪个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7、为防止噪声污染扰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的通行路线应当注意什么?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8、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噪声扰民?答: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得对外施放音乐。

29、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何时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答: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

30、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哪些事项?答: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3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在哪些时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答: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32、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哪些手续?答: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33、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哪些事项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34、在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答: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35、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什么标准?答: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6、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哪些工业生产活动?答: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罚款处罚的额度是什么?答: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41、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42、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海事管理机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3、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处以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处以罚款的额度是什么?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5、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的,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46、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如何作出处理?答: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7、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如何作出处理?答: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再次施工的,可以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

4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活动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如何作出处理?答: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9、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予以封存的,封存期限是什么?答:不得超过三日。

50、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施工方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由哪个部门或者机关如何作出处理?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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