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21年修订)为标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治理方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大体分类对象。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判、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还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记录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利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分类原那么与方式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要紧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纳财务数据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布披露的归并报表数据。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那么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括本数),那么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4、不能依照上述分类方式确信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依照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定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编码方式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20),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治理机构及其职责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说明,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在我们谈到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时,经常会听到关于“行业分类”的话题。
事实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密切。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展开探讨。
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是指我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其目的在于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2.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特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主要依据公司主营业务的产业属性、经营规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
其特点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定属性,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更加具体和实用。
3.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意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指引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盈利模式、市场前景以及风险特征,为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概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家统计局依据国民经济活动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对国民经济进行分类的系统性指导原则和方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基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分类的,覆盖面广泛、概念抽象。
其分类标准和体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有利于宏观经济分析和政策制定。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意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国家宏观管理、统计监测、经济政策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民经济状况的基础。
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关系1. 相同之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是以产业分类为基础,对相应的主体进行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上市公司是指符合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批准,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市场上的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上市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指引。
1. 根据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所属的行业进行分类,常见的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制造业、能源业、科技业等。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前景。
2. 根据公司规模:按照公司的规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大型上市公司和中小型上市公司。
大型上市公司通常拥有较大的市值和资产规模,较高的市场影响力,而中小型上市公司相对规模较小。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大型公司或中小型公司。
3. 根据国有或民营性质:按照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
国有上市公司是指国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公司,而民营上市公司则是由私人投资者或民营企业控制的公司。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从而评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潜在风险。
4. 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分类,如按净利润规模分为高盈利上市公司和低盈利上市公司。
高盈利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吸引大量投资者关注。
而低盈利上市公司则可能面临盈利不稳定性或增长较慢等问题。
5. 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类,如按照控股方的控制程度分为控股上市公司和非控股上市公司。
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控股股东持有绝对多数股份,对公司的决策和控制具有较大影响力。
非控股上市公司则是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较小。
上市公司分类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风险,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当然,分类只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大致的划分,投资者还需要结合其他的财务指标、行业分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 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5. 沟通反馈机制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6. 行业分类流程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7. 分类结构与代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引用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引用市场公司是指那些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它们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来融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根据其业务性质和经营模式的不同,市场公司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行业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场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 金融服务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些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证券、提供保险等业务。
2. 制造业:制造业是指那些从事生产加工的公司,包括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航空航天制造等行业。
这些公司通常拥有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致力于生产各种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3. 零售业:零售业是指那些从事商品零售的公司,包括百货商店、超市、便利店等。
这些公司主要通过零售渠道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4. 科技行业:科技行业是指那些专注于研发和创新的公司,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
这些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致力于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5. 医疗保健行业:医疗保健行业是指那些从事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的公司,包括医院、诊所、医疗器械公司等。
这些公司致力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人民健康。
6.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是指那些从事能源生产和供应的公司,包括石油公司、电力公用事业、可再生能源公司等。
这些公司是能源资源的开发者和供应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源支持。
7. 地产行业:地产行业是指那些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公司,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
这些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销售,为人们提供居住和商业场所。
8. 教育培训行业:教育培训行业是指那些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的公司,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在线教育平台等。
这些公司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课程,促进人才培养和学习发展。
总的来说,市场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分析不同行业的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助于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202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202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行业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3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并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202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分为19个门类,90个大类和285个中类。
这些门类、大类和中类涵盖了我国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为上市公司的分类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
【主要行业分类及特点】a.制造业:制造业是上市公司中最庞大的群体,涵盖了机械、电子、化工、食品等多个领域。
制造业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b.信息技术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这些公司以互联网、软件、通信等领域为主,具有高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和高附加值的特点。
c.金融业:金融业上市公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子行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严格的监管压力。
d.房地产业:房地产业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租赁业务,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业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品牌优势,但在调控政策背景下,面临一定的市场压力。
e.能源化工产业:能源化工产业上市公司涉及石油、天然气、化工等领域,对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这些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产能规模,但同时也面临着环保和能源转型的挑战。
f.医药生物产业:医药生物产业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生物医药领域的重要力量。
医药生物产业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但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政策调整。
g.交通运输产业:交通运输产业上市公司涵盖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多个领域,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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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
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
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
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7. 分类结构与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