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浅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浅谈刑民交叉案件问题

( ) 一 实体 交叉 的处理模 式
、
刑 民 交叉 案件 的类 型特征
我 国一些 司法 解释 对 于刑 民交叉类 案 件 的程 序 解决 作 出 了明确规 定 , 在 实 体 上 对 刑 民交 叉 案 件 但
1刑 民交叉 源 于责 任 聚 合 。具 体 而 言 , 体 上 . 实 刑 民交 叉案 件 又分 为 两 类 : 连 型交 叉 和竞 合 型 交 牵 叉 。前 者是 指行 为人 的行 为 与 自己或 他人 的另 外 的 行 为存 在牵 连关 系 , 的引起 刑事 法律关 系 , 的引 有 有 起 民事 法律 关 系 , 事 责 任 与 民事 责 任 相牵 连 地 同 刑 时 产生 , 刑事 法律 关 系与 民事法 律关 系 交织 ; 后者 是 指 同时 满足 刑事 与 民事 构成 要 件 的交 叉 , 类 型 又 该 可 细化 为两 种 , 即法律 上 的竞合 和判 断上 的竞合 。 2 刑 民交叉 案件 的程 序选 择 。 由于刑 民交叉 案 .
一
两 种程 序 的应用 。对 于刑 民交 叉 类 案 件 , 序 方 面 程
研究的重点在于刑 民交叉程序 的选择 , 即是刑民诉 讼 分 离还是 附 带 , 民交叉 程 序 的 协 调 , “ 刑 是 先刑 后
民” 还 是 “ 民并 行 ” 抑 或 “ 民后 刑 ” , 刑 , 先 。在 我 国 , 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已经 成 为普 遍 适 用 的法 律 程 序 , 而“ 先刑 后 民” 一 做 法似 乎 已成 为 司法 实 践 中不 这 言 自明的程序 惯 例 。但 这种 程序 设定 是 否完 全解决 了刑 民交叉 案件 中 是 否 解 决 了各 方 利 益 的 衡 平 冲 突, 是否 在案 件处 理上 能够 获得 绝对 公正 的结果 , 则 是我 们 亟需研 究 的 问题 。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
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区分刑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刑事案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责任,民事案件则主要关注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民事责任。
2. 分离审理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分别审理。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遵循分离审理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3. 犯罪认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犯罪认定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成立的证据。
这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民事赔偿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5. 刑民衔接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确认。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6. 司法裁决的分开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判决书应当分开作出,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作出裁定和判决。
这是为了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总的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分别认定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遵循犯罪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原则;要注意刑民衔接问题,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和一致;同时,要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分析两者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与冲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适用中的交叉点,以及两者在法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交叉的内在逻辑。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等方面展开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处理经验,提炼出适用于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文章还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为法律实践提供前瞻性建议。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从基本概念、问题类型、法律适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推动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
二、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交织、重叠或冲突的复杂情况。
这些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适用,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将对其主要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事实交叉型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存在相互关联或重叠的情况。
这种交叉通常发生在同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的情况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

第38卷第1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V o l.38N o.1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J a n.202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有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三种观点,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适合的处理规则㊂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涉刑驳裁;先民后刑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21)01013104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21.01.27我国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㊁涉嫌犯罪活动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㊁涉案款物的追缴退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和救济的强烈需求㊂因此,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一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说分歧很大㊂实践中,既有称之为刑民互涉㊁刑民交错㊁刑民交织,还有的称为刑民结合㊂而理论上,对于刑民交叉的判断,则存在法律关系说㊁法律事实说及法律事实+诉讼法律关系说三种学说[1]㊂也有研究者提出,刑民交叉不应是一个理论概念,而是一个研究范围[2]20㊂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是进一步讨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刑民交叉概念的界定不清,将导致研究对象本体模糊,阻碍对问题的进一步研究㊂所以,笔者将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进行梳理,进一步探讨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范围㊂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基于各自视角对特定案件事实规范调整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法律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实体问题在刑法视角下为刑事责任的确定,重点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民法视角下为犯罪引起或与犯罪有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重点在于探讨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关的主体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形态㊂ [2]23实体责任的确定与程序选择协调在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中同等重要㊂第二,刑民交叉通常表现为法规竞合和责任聚合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在实体法上,存在罪与非罪的法规竞合现象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承担的责任聚合现象㊂无论是法规竞合还是责任聚合,都是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㊂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㊁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㊁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23㊂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规范,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和竞合两种关系类收稿日期:20200917作者简介:陈光光(1980-),男,河南光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㊂型㊂法律关系的牵连和竞合对案件的程序选择具有确定意义,法律关系竞合下,一般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法律关系牵连情况下,一般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案审理原则㊂第三,刑民交叉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交叉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常既有刑事法律事实,又有民事法律事实㊂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可能非同一事实,但在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上出现重合,进而使两种法律事实相互牵连㊂第四,刑民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实体,而且关乎程序㊂刑民交叉问题始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程序冲突的原因是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间的差异㊂ 实体问题集中体现在刑法视角下刑事责任认定和民法视角下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两种责任并存,相互之间是否彼此影响㊂刑民交叉中两种责任的确定与单纯的刑事责任㊁民事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点在哪里㊂ [2]17-1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由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要素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现竞合或聚合等交叉的法律现象㊂二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理论上认识并不统一,实务中也较为困惑㊂事实上,关于刑民案件交叉点的分析判断,正是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逻辑起点,应予以重视㊂1.事实认定的交叉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调整方式和责任规定不同㊂同一案件中,某一事实可能需要由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别调整,从而形成事实认定上的交叉㊂由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㊂前者的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后者,所以,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确认㊂2.事实评价的交叉㊂刑民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例如,在合同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合同行为的评价,刑事法律可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认定,而民事法律则不一定会否认合同行为的效力㊂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减少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合同法第52条第1款 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将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欺诈㊁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合同并非无效,反映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事实评价上的差异㊂3.刑民裁判既判力的交互影响㊂刑民案件裁判的交互影响,是指刑民案件在裁判的既判力上的相互影响㊂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交叉与互认㊂因为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审判㊂刑事审判査明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可以直接认定,但是,对于刑事审判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并不必然否定,需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㊂二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裁判结果上的相互影响㊂一般而言,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依据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是相互并行关系,如罪名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并无必然因果关系㊂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交叉,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考虑,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㊂ 如果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在后的民事判决绝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权,否则,违背并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权威性;同样民事判决对刑事也有既判力效果例如民事判决确认借款关系成立下,不可将借款事实作为诈骗的依据㊂(二)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调处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这使得民事保全措施与查封㊁扣押㊁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执行与刑事退赃退赔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出现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受害人为同一人情况下的双重受偿问题㊂关于刑事追缴退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㊂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㊂追缴㊁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4 13号)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㊂该规定使刑事追缴退赔有些类似于民事执行㊂例如,犯罪嫌疑人骗得借款后,将借款投资转化为股权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类型的,人民法院仍可通过拍卖㊁变卖等措施对财产进行变价,变价所得退还受害人㊂但是,追缴退赔的目的与性质与民事执行终究不同,追缴退赔解决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被占有和处置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民事执行则是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结果,全面维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㊂所以,追缴退赔如何与民事执行划清界限,或者说二者如何协调融洽,有待于学理上探讨和司法解释的明确㊂此外,关于上述追缴退赔问题,尚存几点疑问:一是追缴退赔的时间㊂任何诉讼行为都应有时间限制,司法解释在将刑事追缴退赔作为执行内容的同时,应明确追缴退赔的时限㊂二是不能追缴退赔的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㊂(三)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行为构成诈骗,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确定的无效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㊂二是可撤销㊂如果构成诈骗罪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㊂特别是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及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㊂三是区别对待㊂受害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自己受损的权利和利益,有权选择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进行保护㊂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都不应忽视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权利保护㊂波斯纳 理性经济人 理论证成也说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可以进行明智选择㊂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总体上体现出鼓励交易㊁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的立法指导思想㊂所以,‘民法典“生效后,对待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符合立法精神,慎重裁判合同无效㊂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决定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㊂当然,对于当事人选择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程序决定的,须对当事人释明㊂三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探讨目前,理论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大致有三种观点,即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㊂(一)先刑后民规则之检讨先刑后民顾名思义是指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优先处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要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么在刑事审理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的一种程序模式[4]㊂先刑后民主要理由是,避免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与刑事裁判出现矛盾,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㊂先刑后民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㊂该通知第3条明确了民事经济纠纷审判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先全案移交刑事程序㊂只有经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分案处理的,才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㊂‘通知“虽然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中树立起了强烈的先刑后民㊁涉刑裁驳的审判观念㊂然而,先刑后民㊁涉刑驳裁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㊂这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的焦点㊂所谓涉刑驳裁,是指民事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程序不能继续或立即停止,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㊂这种处理方式可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㊂由于并未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未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实体判断,仅仅根据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或者根据刑事侦查机关的要求,直接驳裁,不仅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损害,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㊂涉刑驳裁现象,是先刑后民的直接体现,是将复杂的刑民法律关系简单化,处理方式单一化,回避和放弃司法对实体法律关系审查判断的典型㊂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对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考331第38卷第1期陈光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虑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的影响㊂无论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还是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和裁判加以认定,即必须通过案件实体审的方式加以确定㊂此外,笔者认为,涉刑驳裁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管辖的基本规定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㊂由于立案条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案件事实的交叉,这需要在受理后通过证据查明,所以,刑民交叉案件不能简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应当先受理,然后根据法庭的调查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果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对民事案件没有实质影响,则应刑民并行㊂反之,要根据二者相互影响和依赖的情况与程度,采取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㊂(二)先民后刑规则之必要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规则处理㊂先民后刑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犯罪不当扩大,实现刑法谦抑原则㊂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商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㊂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㊂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对涉及债权纠纷㊁确权纠纷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刑事案件犯罪构成判断提供事实依据㊂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㊂(三)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规则之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刑民分案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责任主体不同,刑事程序及民事程序应当分案处理,避免因刑事程序对一方追责而影响债权人对他方主体行使民事权利㊂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丰富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则对涉刑案件中民事权利主体保护不足的缺陷㊂综上所述,无论是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㊁分案审理,都只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处理原则㊂从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处理规则㊂相较而言,刑民并行更符合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可以归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这是由刑民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决定的㊂换言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究竟采取哪种处理规则,客观上是司法规律决定的㊂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因错误的处理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㊂四㊁结语刑民交叉案件是民法视角和刑法视角对案件事实不同评判的碰撞和冲突,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差异性的外在表现,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相互渗透和影响的集中体现㊂刑民交叉案件源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案件事实或构成案件事实的同一要素进行调整所产生的冲突,该冲突属于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由于法律位阶相同,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所以,刑民并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一般处理规则㊂但是,刑民交叉可能产生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及裁判内容等方面的冲突,司法必须考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刑民裁判相互之间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㊂参考文献:[1]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15(5):321322.[2]董秀婕.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07.[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8.[4]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3):23.ʌ责任编辑:孙廷然ɔ4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
交叉执行案件经验做法和建议

交叉执行案件经验做法和建议1. 引言:交叉执行的魅力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交叉执行案件。
说到交叉执行,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抄小路”,能帮我们更快解决问题。
交叉执行案件呢,就是把几个案件像拼图一样,组合在一起,协同处理。
这样不仅省时省力,还能让大家心里踏实,不再担心“八竿子打不着”的案件拖沓下去。
今天我就想跟大家分享一些经验和建议,让大家在这个过程中如鱼得水,轻松应对。
2. 经验分享2.1 案件收集,准备充分首先,案件的收集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如果你去参加聚会,却没带酒,那多尴尬啊!所以在交叉执行之前,咱们得先把材料准备齐全。
无论是证据、证人还是相关文件,统统要拿到手。
多一份准备,多一份安心。
通常情况下,收集信息时,大家要互相沟通,像是在打乒乓球,一个来一个回,才能把事情搞清楚。
这里,团队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时候,你一个人的能力再强,也抵不过团队协作的威力。
2.2 案件分析,条理清晰接下来就是分析案件。
分析的过程就像在做菜,得先把材料分类,才能下锅。
我们需要理清各个案件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找到症结所在。
别怕繁琐,先把每个案件的背景和关键点理清,画个图示也好,或者写个小笔记,记住“条条大路通罗马”,把每个案件的内容串联起来。
经过一番梳理,结果往往让人眼前一亮,原本一团乱麻的案件,竟然变得清晰可见,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3. 处理建议3.1 沟通至上,人人参与说到处理,沟通绝对是王道。
咱们在团队中,得保持信息畅通,大家都能参与进来,像“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样,聚集起智慧的火花。
每个人的意见都很重要,不管是新手还是老鸟,大家都可以贡献自己的想法。
在这种氛围下,讨论的时候,别怕说错,提问也好,质疑也好,反正大家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把事情办妥。
这样一来,大家心里就会有底,不再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慌乱。
3.2 效率为王,适时调整最后,处理案件的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要学会适时调整,别像个牛头不对马嘴。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交叉现象逐渐增多,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关系到民事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旨在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首先介绍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梳理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如证据收集的困难、证明标准的模糊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原则,包括客观真实原则、优势证据原则等,并分析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还将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使用的特殊性问题,如证据种类的选择、证据链的构建等。
文章将提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提出展望,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清晰、科学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是因为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差异,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则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平衡这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即先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再解决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则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与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与原则刑事司法中重复犯罪的违法行为会遭到严厉的处罚,同时也意味着犯罪行为未停止就已被发现,涉及到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也更加复杂。
民交叉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和被动同时被起诉,或以行为相逆、事实互斥的犯罪指控同时被审查。
其处理要求二者在程序上分别处理,符合刑事审判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立案、审判以及判决执行时要求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定执行范围来比照适用刑法合理决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案件中被起诉的罪行之间应当有直接线索,犯罪性质、行政关系、残害同一人或同一财产、成团作案、犯罪次数以及犯罪渠道等,都可以作为直接线索。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虑犯罪的事实真实的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责任也是要综合分析多方情况的,如犯罪事实的真实性、犯罪时的动机、每个人的参与程度、办案依据的可靠性等要素,要求判决时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犯行来选择合适的总罪名,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判决,从而影响法律司法公正。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刑事立案、审判以及判决和执行有限原则,若两个涉及的的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非常相近,即使属于两个案件,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果案件真的受到影响,应当考虑将多个案件合二为一,在一定范围内将多个案件依据情节进行受理,以避免延误、重复劳动或使最终审判和判决更加规范、合理和公正。
最后,处理民交叉案件应当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被害人相应的利益保护,包括权利主张,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应当注意,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及时书面回复被害人申请,保障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
总之,处理民交叉案件应当根据刑事审判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以合理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并严格依法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讲座(通用精选)

• 案例精神:如认定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其处理不需要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结果,也就不必机械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而可以“刑民并行”,以 利于及时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的条件:
•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 •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是基于同一法律事
2019.11.08 《全国法院民 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 (九民纪要)
各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经济纠纷案 件中,如发现有 经济犯罪,应将 经济犯罪的有关 材料分别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 侦查、起诉,公 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均应及时予以 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院在审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 经济纠纷案件中, 件中,如果发现 发现与本案有牵 有经济犯罪事实 连,但与本案不 的,应及时移送。 是同一法律关系
• 同一案件同时 涉及刑事法律 关系和民事法 律关系,但刑 事法律事实和 民事法律事实 仅有部分要素 重合,呈现一 种横向的并列 关系
关联案件
民事法 律事实
刑事法 律事实
(三)竞合
真实竞合:基于同一或关联的法律事实,同时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引起刑事责任和民 事责任。
案例之刑民交叉案件

已涉嫌贷款诈骗或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亦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手续,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一、关于民刑交叉问题。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民刑交叉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的规定,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
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非法集资意见》遵循了《民刑交叉规定》在民刑交叉问题处理上的“同一性”标准,但是没有采取《民刑交叉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而是采取了“同一事实”的表述。
“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问题,即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竞合。
如果存在竞合,则需要在程序上协调处理好两种诉讼的关系,避免出现重复审理、互相矛盾的情况。
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先刑后民”,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高的情况,可以避免在民事诉讼中产生刑事责任的问题。
另一种方式是“刑民并行”,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进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审理的情况。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定事实,查明真相,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前提。
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
三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根本目的。
四是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办案效率。
以上是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根据要求,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案件,即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对司法队伍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特点、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相比单一类型的案件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证据的采集和鉴定要求更高。
2.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刑事法和民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一致。
3. 赔偿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既关乎追究犯罪责任,又要考虑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兼顾不同利益的平衡。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刑事法和民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
2. 制度转型困难:由于司法体制和审判权的分离,使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官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3. 社会发展变革: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
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对策1. 立法完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2. 司法机构协同: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进行协同处理,应加强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3. 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司法人员应提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加强跨领域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与阻力。
五、结论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复杂性较高的案件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指的是在相应案件之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案件的出现,极易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间的界限进行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预决力前言: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之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十分艰难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做到此类案件的针对性处理,“出入人罪”的问题就会随之衍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按照二分说、三分说,进行分类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划分:①二分说:其一,多个事实关联类型: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关联性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其二,同一事实竞合类型: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角度,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②三分说:其一,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法律关系是横向、同位并列关系;其二,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具备的相互关系,究其本质是纵向、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是仅具备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性质在民法、其他刑法前置法等的调整范围之内,不需要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案件评价[1]。
2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分析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之中,其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2方面,①附带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所指的是在因犯罪行为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就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还未进行判决,民事诉讼需要延期,这种模式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个地域、国家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②平行诉讼模式:这话模式之中民事、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问题也直接交给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刑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2]。
经验借鉴: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势,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更为重要,民事诉讼不能够无对民事诉讼造成过度的延缓,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也是更高的,整体的诉讼程序也是更为严谨的,应该和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的区分等,刑事优先的原则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当事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能够在这种结合之中得到良好的借鉴。
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

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原创版)目录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意义和背景1.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2.辩护思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3.当前刑民交叉案件辩护思路的现状和问题。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1.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基本原理。
2.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实践案例。
3.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创新和发展1.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创新点和实践应用。
2.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3.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
正文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也日益凸显。
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成为了律师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互交织的情况。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由于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律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基本原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是指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律师通过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等手段,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需要将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相结合,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思路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某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律师通过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权益保护。
在该案例中,律师首先通过刑事诉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责任,然后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目的性,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遵循三项处理原则:01整体协调裁判原则即“有关联就须讲协调”。
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将刑民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观察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与裁判。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失整体协调裁判观念,在事实认定方面,刑民法律事实在以下三种场景容易出现认定偏差或冲突:一是当行为人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名行侵财犯罪之实时,倘若民事诉讼仅就作为犯罪手段的所谓“经济活动纠纷”进行审理,则极易产生案情表象与事实真相的严重背离,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如前述刑事判决认定担保和贷款两份合同都是行为人诈骗银行钱款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而单独进行的民事诉讼却判决两份合同或其中的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此乃刑民判决就同一事实做出冲突裁判的典型例子。
二是在有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犯罪中,离开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查证,相关民事诉讼很容易发生认定事实与界定责任的偏颇或片面。
如前述以高息揽存为诱饵盗划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案件,刑事判决通常会详细查证诈骗犯是仅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接待室实施骗术,还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等作案细节;细节不同,银行与存款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往往会有别样表现。
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只讲亲眼看见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却莫名遭遇损害的简单过程,对于诈骗犯如何施展骗术或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陷入过失等案件详情,要么一概不知,要么刻意回避,以免言语之间暴露本人的轻率或疏失。
很显见,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民事判决对于两造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其责任大小,很难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
三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发生裁判结论上的差异。
如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可能因为证据充实性的原因而扣减部分犯罪数额;而在被害人另行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代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相关损失数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或认可。
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调研报告刑民交叉民事立案是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民事赔偿纠纷,需要将该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立案,并同时开展刑事和民事的调查和处理。
这种立案方式旨在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并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
本报告将针对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进行调研,以了解其现状、优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现状目前,刑民交叉民事立案在我国部分地区得到了较好的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一些大城市通过建立刑民交叉民事立案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一些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具体操作方式,并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推动实施。
二、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优势1.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减少重复调查、取证等工作,从而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 统一回应被害人需求: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集中处理刑事和民事纠纷,统一回应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减少被害人重复提交材料、耗时耗力的情况。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提高法治信仰。
三、刑民交叉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 专业技能不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目前,一些地方缺乏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较强的办案人员。
3. 处理流程复杂:刑民交叉民事立案需要协调刑事和民事程序,处理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和沟通。
四、推动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建议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具体操作细则,并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权威依据。
2. 加强专业培训:推动培养更多具备刑事和民事调查处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
3. 加强信息共享: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事和民事的信息互通互享,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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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9 8 ( ( 9 年规定》 。 1 )从司法实 践来看,刑民交义案件的具体表现可以划分为i大类 :第一
类, 困不 同法律事 实分 别涉及 刑事法律关 系 和民事法律关 系 , 但
法律事实之问具有一定的牵连关 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例
如, 同一 为主体实施 了两个 独: 的法 律行 为 , 侵犯 了刑事 分别 法 律关 系和民事法律关 系 , 是基于 同一行 为主 体 , 事实 但都 法律 牵连 , 刑民案件 交义 。第 二类 , 同一法 律事实 涉及 的法律 关系 因
一
、
刑 民 交叉 案件 处理 的 现行 立 法规 定及 存 在
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这类案件 , 刑事案件 与民事案件
应 当分 别 审理 , 已成 为 大家 的 共识 。 这
的 问题
如何 处理 刑 民交 叉 案件 ,我 国现行 的相 关 法律 规 定 主要
对 于第 二类刑 民交叉案 件 , 19 《9 8年规定》第 1 l条规
检 、法=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 ,有的认 为是刑事案 j
件 , 的则认 为是 民事案 件 , 有 由此形 成 了刑 民交 叉案件 的一种 特 殊表现 形式 。 i 类, 第 因同一法律事 实同时侵 犯 了刑事 法律关 系
为以下 i种 :一是在刑事诉讼 中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是人 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 ; 一是 民事
济纠纷 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的. 应当裁定驳 回起诉 , 将有
关 材 料 移送 公 安 机关 或 检 察 机关 : 显然 , 条 的 立法 本 意 是 ” 该 只要 某 一 经 济 纠 纷 涉 嫌 犯 罪 就 专 属 刑 法 调 整 而绝 对 排 斥 民
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9 7 ( l9 年规定》 ; ,9 8年 4月施 )其三 19
作者简介 : 鄂玉荣(9 5 , , 17一)女 辽宁凤城 人, 黑龙江 国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 师, 从事刑法学研 究; 邢佰峰 (9 9 )男 , 16 一 , 山 东临沂人 ,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 师, 事刑法学研 究。 从
8 9
Tour s i m Today
R e nW e nT fn S U 0 l
☆ 人 文 探 索 ☆
刑 民 交 叉 案 件 如 何 处 理 浅 析
鄂玉荣 , 邢佰峰
( 龙江 国大律 师事 务所 , 龙江 牡 丹 江 170 ) 黑 黑 5 00
摘 要: 刑事案件与 民事案件是两类 不同性质的案件 。通常情 况下, 它们相对独立 、 互不相干, 自依据 不同的 各 诉讼法予以解决, 但是现 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 的法律关 系错 综复杂 , 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 互交叉或牵
收 稿 日期 :0 9 0 — 8 2 0 —件 , 和第二种案件学术界和 实务界对此无争议 , 笔者在此不多做探求 。 对于第‘种案件 ,
立 法没 有 相 应 的规 定 。对 于 这类 刑 民交 叉 案件 的处 理 . 议 争
较多。其主要 的问题表现在 : 其一 , 在处理模式上 , 是继续保
诉 讼审 结 后 发现 犯 罪 嫌 疑 的案 件 。 根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和相 关
和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构成刑 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 源于法规竞合 ,南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 的规定 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 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对于第一类刑 民交叉案件 . 19 《 9 8年规定》 1 、 l 第 条 第 0
时难 以确定是刑事 法律关 系还 是 民事 法律关 系而造 成 的刑 民
交叉 案件 法 律事实 的复杂性 和人类认 知能力 的有 限性及差 异 性, 决定 对 同一法 律事 实存在 不 同的认识 和理 解 , 『 造成 了公 、
第i类刑民交叉案件是刑 民交叉案件的最 主要表现形
式 。根 据 犯 罪嫌 疑 的 发 现 时 间 , 类刑 民交 叉 案 件 又 可 以分 这
定 ,人 民法 院作 为经 济 纠 纷 受 理 的 案件 , 审 理 认 为 不 属经 “ 经
体现在下列法律文件之中: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法》 以下简称《 (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其二 ,
t9 年 l 9" i 2月施 行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存 单 纠纷 案件 最
一
二者在手段 和功能方 面具有明显的区别, 而且刑事救济手段
并 不 当 然排 斥 民 事救 济手 段 , 在刑 法 所 不能 实 现 的 方 面 应该
尽可能发挥 民法的作用 。因此 , 对于仅仅有犯罪嫌疑的经济 案件 , 不能驳 回起诉而应该裁定 中止审理 , 并将案件线索和
全 部 材 料移 送 公 安机 关 或 者人 民检察 院。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在 审 理经 济纠 纷 案件 中 涉及 经 济犯 最
事救济。然而 , 该规定存在两大不足 : 首先 , 经济纠纷案件仅 仅是有经济犯罪嫌疑 , 而案件最终是属于经济犯罪还是普通 的经济 纠纷 , 取决 于结 果 , 民法 院不能在对案件进行 侦查 人
前 决 定 案 件 是 普 通 民事 经 济 案 件 还 是 刑 事 案 件 ; 次 , 法 其 刑 与 民法虽 然 都 是 保护 人 权 和 维 护社 会 稳 定 的 基 本法 律 , 是 但
连、 相互影响的案件, 此即刑 民交叉案件。我 国现行的立法和 司法解释尽管对刑 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已有部分规定, 但 这些规定存在诸 多问题 尚待解决。
关键 词 : 民交 叉案 件 ; 刑 处理 ; 浅析
中图 分类 号 :9 D2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号 : 6 1 74 (0 90 — 0 9 0 17 — 7 0 20 )7 0 8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