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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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一、引言招标投标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黑龙江招投标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需要,通过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告,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

2. 邀请招标: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邀请方式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

3. 竞争性谈判: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公告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进行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根据特殊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四、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信、投标函、技术方案、报价文件、业绩资料等。

2. 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文件格式应为PDF或Word。

3. 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能力和经验,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评标方式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报价和供应商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公示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开渠道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投诉与纠纷解决供应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

招标单位应及时处理和回复投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解决投诉纠纷。

八、违约处理供应商如违反合同的规定,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招标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解释和修订,并于公开采购项目开始前发布实施。

以上为《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守。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一、项目概述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旨在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施工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评标方法本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技术评分占总分的70%,商务评分占总分的30%。

各标段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总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技术评分标准1. 技术方案(30分)技术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流程、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评分将根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

2. 施工能力(20分)施工能力评估将考察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技术人员队伍、设备和材料等方面。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经验、类似项目的完成情况、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数量、设备的完备性和先进性等进行。

3. 质量控制(10分)质量控制评估将考察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控制的能力和措施。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

4. 安全管理(10分)安全管理评估将考察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措施。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控制措施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

5. 环境保护(10分)环境保护评估将考察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障能力进行。

四、商务评分标准1. 报价(15分)报价评估将考察投标人的价格合理性和竞争力。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报价与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组织等因素的综合关系进行。

2. 项目管理(10分)项目管理评估将考察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方面的能力和经验。

评分将根据投标人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项目管理经验等进行。

3. 合同履约能力(5分)合同履约能力评估将考察投标人在合同履约方面的能力和信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 《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 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 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 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 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 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 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 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 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 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 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 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 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 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 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 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 案。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推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七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予以登记。

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直接发包登记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

第七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工程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三)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材料报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第八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设有施工招标组织机构,配备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1127(颁布时间)19961127(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越来越重要。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公正性,深化招标制度改革,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加强招标监督管理,维护招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规定旨在建立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招标制度改革,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三、监督管理职责1. 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1)负责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招标制度改革;(2)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和投诉,并及时给予回复。

2.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会(1)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2)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1)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质量和业绩,制定奖惩政策,激励优秀招标代理机构;(2)协调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合作和沟通;(3)负责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听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严格按照规定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2.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处理;3.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建档立卡,优秀者进行公示和表彰;4. 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组织各招标代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代理能力。

五、监督管理责任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管理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出现的问题。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基建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和查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备案文件资料应符合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主要内容》规定要求。

第六条备案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及过程,便于利用和保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备案文件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接收的备案文件应当及时登记,立卷、集中进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备案文件,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叁年,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招投标监管部门保管的备案文件期满后,由备案文件管理人员核定,经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销毁的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备案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3年6月5日黑龙江运输厅以黑交发【2013】230号发布的《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引言概述: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招标投标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域之一,其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正文内容:1. 招标文件准备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 审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3.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预竞争。

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注册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包括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等资质。

2.2. 经验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经验,包括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从业经验。

2.3. 资金实力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和风险。

3. 技术方案评审3.1. 技术方案的创新性: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确定其对工程质量和效果的提升程度。

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以确定其对工程进度和安全的控制能力。

3.3. 质量控制措施: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提交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以确定其对工程质量的保障能力。

4. 价格评审4.1. 投标报价: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价、综合单价等,以确定其合理性和竞争性。

4.2. 投标报价的明细: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包括各项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以确定其对工程成本的控制能力。

4.3.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人员将评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包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等,以确定其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招标评分标准一、项目概述本标准适合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施工招标评分工作。

该标准旨在确保招标评分过程公平、公正、透明,并最大程度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二、评标方法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2. 综合评定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其中技术指标占70%,经济指标占30%。

3. 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质、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方面。

4.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投标价、工期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三、评标程序1.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评估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质、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3. 经济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评审,评估投标价、工期和支付方式等经济指标。

4. 综合评分:根据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权重,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评标结果。

四、评标标准1. 技术指标评分标准:(1) 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分。

(2)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协调性进行评分。

(3) 施工技术人员资质:根据施工技术人员的资质和经验进行评分。

(4) 施工设备和材料:根据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适合性、可靠性进行评分。

2. 经济指标评分标准:(1) 投标价:根据投标价的合理性、透明性、竞争性进行评分。

(2) 工期:根据工期的合理性、可行性、紧迫性进行评分。

(3) 支付方式:根据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安全性、便利性进行评分。

五、评标结果1.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2. 如评标结果存在争议,投标单位可以提出质疑,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3. 经过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最终中标单位,并公示评标结果。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精简版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精简版

黑龙江招投标办法黑龙江招投标办法1. 引言2. 招标范围黑龙江省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包括物资采购、工程和服务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指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源采购等。

3. 招投标程序3.1 公告发布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招标机构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需包括招标人的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文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等。

3.2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公司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并按要求进行密封。

3.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至招标机构,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指招标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以及资质的符合性等。

3.5 中标确定经过评标后,招标机构将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机构进行合同签订和履约。

4. 招投标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招投标活动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5.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招标、串标、行贿等。

6. 招投标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为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物资局,他们负责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7.。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厅1998年10月20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代替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单位。

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须经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招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开展代理招投标业务,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五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委托制,不得强行代理。

第六条在代理招投标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相关行业法规。

在业务上受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省有关建设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三)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0%;(四)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固定职工;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25人;(五)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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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

各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时,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
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

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以及省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业主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招标投标网 下载);
(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
(四)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聘用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聘用证明指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五)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工程的备案意见表;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八)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

第四章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素质满分50分,市场行为满分3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分为合格(A级)、基本合格(B级)和不合格(C级)三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
机构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

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 级)。

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C 级)。

第十七条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推介。

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核实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
可从业。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
附件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时间:
申请评价时间:
黑龙江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2、本表除签名、签字外,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纸张应为A4纸。

3、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4、表二填写近一年公司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5、表三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注册人员、工程、经济等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6、表二、表三、表四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7、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本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8、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的,信用评价时必须携带,其中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委托单位评价意见及招标监管机构备案意见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近一年内承担过的主要招标代理项目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五、信用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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