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证明”潜在税务风险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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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款证明”的潜在税务风险及风险规避
摘要:“代付款证明”在中小企业中较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解决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
但这样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本文从实例出发,从税收法规有效条款入手,由浅入深,说明存在哪些风险,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风险规避办法。
关键词:代付款证明;税务风险;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代付款证明”诞生于1990年-1991年东北三省乃至全国清理“三角债”期间,当时清理资金流的债务问题就采用了出证明互抵债权债务而减少货币资金流动的方法,在当时企业资金短缺,互欠债务金额较大,“代付款证明”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代付款证明”在中小企业中也普遍存在。
当资金流向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不同时,解决的一般方法是出据“代付款证明”或“委托收款证明”,以致在形式上解决两者流向不同的问题。
如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a公司把钱通过银行直接付给了c公司,正常情况下c公司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a公司,但a公司出据“代付款证明”或b公司出据“委托收款证明”予c公司,同时,c公司开收据予b公司,b公司开收据予a
公司,要求c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在此业务中,银行出据付款单予a公司,出据收款单予c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都有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b公司和c公司都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以上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业务是真实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没有付款给b公司,再由b公司付款给c公司,而是a 公司直接将钱付给了c公司。
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据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该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都能扫描通过,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该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所以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据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票。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开票方的b公司和c公司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据发票”的,接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许多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事实上,只有用于生产经营且符合税务要求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当然,实际经济活动当中,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原因形形色色,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恶意的。
如有些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慎,为工作简便,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些是故意而为之,实现一些特殊的经营目的。
资金流向能比较真实的代表业务的真实流向,而票据流向不能反映真实的业务流向,防伪税控系统也不能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和核查。
企业的经济业务较复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非正常的经济业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税务人员不好做出判断,且企业也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性质,所以,没有按照资金流向开据和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引起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其实规避这样的税务风险还是有操作性的,只是财务人员不够重视。
首先,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要有所了解,提高风险意识。
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或只是一贯的按照老会
计留下的方法操作,孰不知其中的税务风险。
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对风险防患于未然。
其次,财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要求。
许多中小企业财务部门规模较小,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信息滞后,最终只是对票据进行归集整理,做不到事前控制。
财务部要制定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对取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的要求,对错误的票据及时进行更换或拒绝接受。
再次,财务部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想办法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
如直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有困难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本票的背书来实现。
最后,业务人员也要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积极的配合财务部门要求。
许多业务人员简单的认为只要把业务做大,公司就有效益,税务与业务没有关系。
孰不知税务风险的爆发可能将一个企业扭盈为亏甚至破产。
所以业务人员也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积极配合财务的要求。
业务部门发生新业务前,要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财务的要求进行货款的支付,票据的开据。
显而易见,“代付款证明”不是解决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最好办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
做到事前控制,避免在经济活动当中出现该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赵晶晶,中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