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相同: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相关问题解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三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如何召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合资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5.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合作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1)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2)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3) 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4) 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该其他股东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5)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6) 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7)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 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 程序与上述相同。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 (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 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 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doc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为什么民诉意见第40条中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呢?解答:民诉意见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楼主的问题应该是说黑体字部分吧。
这是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并不一定都是法人,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并进行登记就可取得法人资格,否则就是这里说的其它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外资企业法第8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一款)二问题:中学生刘小东辍学后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打工,其邻居答应每月给其500元报酬。
但月末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小东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支付劳动报酬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这道题的答案选A,但我觉得C也对啊,各位有什么看法?解答:c选项前半句结论正确,后面这句话“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也对,可是用个“因为”将它们连在一起,就不对了:民通意见第6条的意思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影响,因为这些行为不会给当事人课以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即所谓纯受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定向自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1992]外经贸综函第628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该版批准证书已停止使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2]外经贸综函第628号公布)自一九八二年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已有十年时间,为简化手续,现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三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为使新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所印栏目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各级发证机关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打印;3、“企业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详细的法定地址;4、“企业类型”栏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5、“经营年限”栏中直接填写“××年”,不约定年限的填写“不约定”;6、“投资者名称和注册地”栏按中方、外方(含台港澳侨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其后填写投资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币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8、“投资者出资额及比例”栏按“投资者名称”栏的顺序先填写投资者名称,其后填写出资金额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非现金投资的,还需填写出资条件;9、“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的内容应完整,但文字可以简化;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的填写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要按格式规定要求加填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如在批准证书上填写的不是以美元为单位,存根中要按要求折成美元。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内的予以登记备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面、网上审查(5个工作日)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初审流程图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勘查,签署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批文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业务批准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证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初审流程图复印件(原件验后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范畴的,不合法定形式,出具或有错误的,发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发《拍卖经营许可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8、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9、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10、合法的出资证明。
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证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有哪些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欢迎大家阅读。
外资公司的五大类型一、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
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
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公司的设立流程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外资公司材料要求一、证件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2. 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份;3. 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4. 设立申请书;5.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6. 投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7. 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8. 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9. 公司董事会名单;10. 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11. 拟设上海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12. 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13. 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14.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15. 委托湘沪企业注册中心代办手续的委托书;二、清单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材料清单(中、英文介绍)Materials For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1. 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One copy of business license of investors2.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chairman of the investor3.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董事长或法人代表二张照片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board of the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vice one) of the junior enterprise. Their resu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needed. Each one should prepare two personal photos for being used.4. 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二份(正本)The Appointment and Authority should be sing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investor5. 投资方概况Outline of the investor (total volume of trade, operation scope, annual profit)6. 需由投资方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原件两份)If investor wants to stable the enterprise off producing or processing and warehousing, one bank financial credit certificate of investors (needed the original)7.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person will be authorityTOP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流程主要是为了备份一份随时查,有一家台湾的公司注册,两个股东,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采用独资章程(执行董事,监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9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公司法不需要批准或核准2.投资总额【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分析1】“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和“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是统一的。
投资总额是一个大于等于注册资本的数,所以用注册资本乘以一个大于等于1的数字得到投资总额(上限),用投资总额乘以一个小于等于1的数字得到注册资本(下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3〕14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20【实施日期】1983.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发[1983]148号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五)农业,牧业,养殖业;(六)旅游和服务业。
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5)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 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
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约 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 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 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 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 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 案。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为审批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文件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合资、合作项目>,投资者 ,说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办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县发类、改委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委初审转报;税务登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合资、合作项目)(市商务局窗口)审批权限: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提交材料: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 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 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董 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复印件);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 (包括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 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力、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符合条件的,商务局同意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附图2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2、全体投资者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所证明;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委派(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0、其它有关证件、文件。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2.13•【文号】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修改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类型:备案法律效力:审批或初审。
四、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审批条件:1、企业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符合申请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六、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有关延期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4、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最新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狮山行政服务中心经促局服务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各级外经贸部门九、审批程序:服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批复或上报。
十、承诺时间:批复四个工作日,上报三个工作日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审批表格:无十三、年审或年检:否参考格式:(一)、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一)、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所需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请准备原件2份送镇、区经促局,其他部门请另外准备)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书2、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3、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补充合同(独资不须提供,外商合资企业提供)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补充章程5、历次批复及相关的申报文件(复印件1份)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属于"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详情请查看南海经贸网>>通知公告>>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和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qjmj/tzgg/2009021764466.shtml)7、原批准证书2份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意1:从201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业务审批全部实行网上审批,企业首先登录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在线办事——外商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企业资料,打印封面,然后带上述审批所需资料的纸质文本前往各服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