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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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 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的类型:1、直接的关联与间接的关联 2、肯定的关联与否定的关联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得更清晰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与提供, 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的内容:1、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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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 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联系与区别 是否需要质证、形成时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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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 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 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 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 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依该《规定》第71、72条、74条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 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 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 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 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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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 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 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 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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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 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 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 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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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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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 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 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 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 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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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 审判人员应当 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 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 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 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以法官对证据的 自由运用和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 辅的证据制度。它要求: 当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 作出规定时,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依照规定确定证 据的证明力,否则将构成认定事实违法。当法律 和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时,法官应当依据理性、 良心、生活经验等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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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 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诉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 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 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 证明。 《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 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 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 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 明力大小的规定。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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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 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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