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样表)交通运政违章处理文书规范2008-06-21 15:39:17 阅读305 评论2 字号:大中小订阅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本人上次发表的执法文书填写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可能还存在许多不妥之处,还望大家发表高论,共同探讨,以规范执法程序,旨在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若有不妥之处望大家留下宝贵意见或建议,谢谢!一、简易程序文书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编号:〔陕交罚字N0:030000001(第×联)〕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今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为:陕交罚字N0:030000001,编号中包括咸阳市代码,区、县代码,及本处罚决定书编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栏分为对公民个人处罚和对法人(组织)处罚两栏。
(1)、对公民个人处罚的,要填写公民的姓名、证件号、地址、性别、年龄。
其中姓名是指车主的姓名。
实践中执法人员误解为驾驶员应对车辆违法承担责任,直接填写驾驶员的姓名进行处罚,造成被处罚主体错误。
因驾驶人员与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他仅就民事问题与车主之间发生关系,对外不承担车辆运行中与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关系。
(2)、对法人的处罚,要填写法人栏目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等内容。
实践中,许多车是假冒车辆,很难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法定人、电话、邮编填不清楚,不影响整个执法行为的效力。
但法人的名称和地址要设法弄清楚,填准确,这涉及被处罚主体是否正确,涉及到是否能准确地进行送达。
3、违法事实:违法事实部分要填明处罚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的内容要填写的具体准确,如一个体汽车陕D-☆☆☆☆☆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不能仅填写“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而应填写“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
违法事实部分应包括事实、违反的义务条款,有的案件还要填上证据部分。
现在有的执法文书仅填写“欠费”、“无证营运”、“ 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等字样,从这些文书中不能断定当事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序。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在于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文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讨论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问题,以期加强对执法规范的理解和应用。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简单来讲,它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所制定的一类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包括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所有必要书面文件,如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 报警告通知书3. 开具罚款决定书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 违法通知书6. 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7. 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8. 其他相关文件或文书不同的文书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记录不同的信息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应根据法律法规,遵循规范,规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格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循文书格式规范,不得随意变更。
文书格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 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所规定的名称进行命名,例如处罚决定书等。
(2) 起始语:起始语应当表述出文书的立场和目的,意思清晰。
(3) 文书主体:文书主体部分应当包括案由、事实、证据、执法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
(4) 结束语:结束语一般是用来表示执法机关的态度、要求和口径等内容的。
(5) 日期和签名:日期和签名是文书制作中不可少的部分。
2.内容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规范主要包括:(1)立案程序:立案程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满足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
(2)事实描述:事实描述必须真实准确,明确、简明扼要,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篇一: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xx]562号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加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机部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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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 引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记录和依据,对于保障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文书分类与命名2.1 按照执法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可分为现场执法文书、事后执法文书和特定执法文书三类。
2.2 执法文书的命名应遵循规范,并根据文书内容和目的进行准确命名,便于理解和查找。
3. 文书内容要求3.1 头部格式3.1.1 文件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格式应统一,符合行政文件格式规范。
3.1.2 文件标题应简洁明确,准确概括文书内容。
3.1.3 文件编号应按规定规范填写,并具有惟一性和时效性。
3.2 文书正文3.2.1 文书正文应明确执法事实、罪名、证据等要素,确保罪责明确,执法依据合法。
3.2.2 文书用语应准确、简明扼要,不得使用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用语、术语。
3.2.3 文书逻辑严密,表述清晰,有条不紊。
3.3 结尾部份3.3.1 结尾部份应概括案件查处结果,明确处理措施,必要时注明法律条款和依据。
3.3.2 署名日期应真实准确,署名人员需具备相应执法资格。
3.3.3 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确保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4. 文书的书写与打印4.1 文书应使用纸质文书,打印字迹清晰、完整。
4.2 文书的打印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规定格式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排版。
4.3 文书打印使用的硒鼓或者墨盒等应具备合法购置的凭证。
5. 文书的保存与管理5.1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管理制度,确保文书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5.2 文书应妥善保存,防止灭失和损毁,保存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6.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模板附件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命名规范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路政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执法机关:指依法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3. 执法文书:指用于记录和依据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文件。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壹、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和盖章单位壹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能够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且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且标注日期。
俩联之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壹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
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俩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壹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壹致。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 引言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确保行政执法效果和文书质量,制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高文书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2. 文书的基本要素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书名称:明确文书的名称,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
•执法机关名称:填写执法单位的全称,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文书编号:按照规定的编号系统进行编写,确保文书的唯一性和管理性。
•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案发时间和地点:精确记录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为后续执法活动提供依据。
•违法事实:详细描述被执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明确被执法行为的违法性。
•执法人员信息:填写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单位等信息,确保文书的责任归属和执法合法性。
•处罚决定:明确处罚的种类、金额和执行方式,确保文书的有效性和强制性。
•处理结果通知:告知被执法当事人可以进行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3. 文书的制作流程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执法准备在开始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前,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生成相关的执法记录。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为后续文书的制作提供充分的依据。
3.2 文书撰写在撰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按照基本要素进行填写。
文书应简明扼要地表达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并且语言应清晰、准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难以理解的术语。
3.3 审核与核对在文书制作完成后,应进行审核与核对。
审核人员应仔细检查文书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核对人员应核对文书编号、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等核心内容是否无误,确保文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齐。
四、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八、 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 所。
七、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十)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首先应有申请书,然后才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a.申请时间为申请证据保存的年月日。b.主要事实及理由应与《路政处罚(理)立案报告表》中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一致。c.登记保存证据栏目应根据《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中提取证据保存物品,按顺序、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特征一一详细填写。d.负责人批示栏目的填写:鉴于证据保存的严肃性,进行证据保存前,应报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批示人应据实填写姓名及批示日期。
D、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7、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手指印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目录第一部分文书制作规范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二、文书参考式样(一)申请阶段文书式样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式样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受理阶段文书式样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审查阶段文书式样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核查报告书式样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四)决定阶段文书式样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其他文书式样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式样八: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结案报告三、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第二部分文书归档规范一、归档基本要求二、归档文书式样式样一:卷内目录第一部分文书制作规范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使用A4型纸制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也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文书填写制作应当字迹清晰,书写规范,页面整洁,准确使用标点符号。
(二)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准确且没有歧义。
不得使用推测性、修饰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非正式称谓。
(三)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进行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应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文书填写需加附页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四)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执法文书中涉及盖有公章的日期应使用汉字小写。
(五)需对外送达的许可文书应当编号,其他文书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号。
(六)需要对外送达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七)文书中援引法律条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文书中援引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具体修改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
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附考试题库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违法设臵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臵。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 ,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辪(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臵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交通部五个规范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要把《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项要求。
督察文书使用规定

督察文书使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执法督察行为,提高督察文书制作水平,结合路政执法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监督检查,执法督察文书制作。
第三条执法督察文书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达清楚、用语规范。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督察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执法督察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语。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自己清楚、纹面整洁。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督察情况登记表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督察对象(单位负责人、路政执法人员)阅读或向督察对象宣读,有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九条督察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条《督察情况登记表》(督察文书式样一)是指用于记录督察过程中主要的督察项目、内容、存在问题的证据文书;第十一条《督察询问笔录》(督察文书式样二)是指在为了查明督察事件事实、收集证据,想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事件情况的文字记载;第十二条《督察勘验(检查)笔录》(督察文书式样三)是督察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二)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三条《督察处理意见书》(督察文书式样四)是指督察事件调查结束后,督察案件就事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第十四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督察书》(督察文书式样五)是指督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制度的规定记录督察发现的问题,并责令督察对象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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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或户口簿上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三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五条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填写具体详细,体现现场特征。
“主要容”填写的是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容。
第十六条举报记录是指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举报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或要求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容。
举报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协助调查通知书是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
第十九条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取证凭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要求进行。
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鉴定委托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委托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要齐全。
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书是指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和结论。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六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暂扣凭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经过调查发现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而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凭证。
“被暂扣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车辆所有人的信息以及车辆驾驶人的信息。
“暂扣时间地点”栏应写明车辆被扣留的起始时间和车辆被扣留存放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八条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
“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地点。
第二十九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是指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应当视情况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
第三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纠正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行为的时限。
第三十一条回避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认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对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的文书。
“请求事项及理由”栏应写明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文书。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为调查报告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据以立案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审批意见”栏,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写明意见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行为通知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和交通管理部门地址等。
对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五条述申辩书是指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述申辩时适用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听证会通知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听证公告是交通管理部门公开进行听证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文书。
“听证会须知”栏应当详细填写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满足的条件,清楚告知参加听证会的各项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听证委托书是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代理其行使听证权的文书。
听证委托书应当清楚界定委托权限。
第三十九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容。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四十条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四十一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录是指用以纪录交通管理部门对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
“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事实及证据”栏应当写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