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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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9、IP业务网络建设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40、量子通信设备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惠民政策汇总情况简编(宣传用)

惠民政策汇总情况简编(宣传用)

惠民政策汇总简编(宣传用)(送审稿)为更好地掌握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关惠民政策,方便各族群众熟悉了解,根据县委、政府安排,现将有关惠民政策要点梳理汇编如下:一、教育优惠政策1、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困难职工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资助标准:研究生(本硕连读)一次性资助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生)3000元。

2、普通高中免费教育政策。

免费对象:在自治县就读的本县户口普通高中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课本费(必修课本)、取暖费、住宿费政策。

免费标准:(1)免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年800元。

(2)免课本费(必修课本)。

其中,汉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649.62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96.91元;维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84.59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18.9元;哈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72.21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09.26元。

(3)免取暖费每个学生每年85元。

(4)免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478元。

3、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每学期每个学生90元、初中180元。

4、学前“双语”财政补助政策。

(1)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约4.5元)的标准安排。

(2)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90元标准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每生每年补助7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生每年补助20元。

免费读本由自治区采购后统一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减免政策代码表

减免政策代码表

减免政策代码表政府实施减免政策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帮助困难群体脱贫致富。

为了方便管理和执行,政府会对各项减免政策进行分类编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减免政策代码,并解释其具体含义。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代码1. A001:农产品生产者增值税免征政策该政策针对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这样可以降低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

2. A00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年销售额未超过一定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样可以减轻小企业的负担,促进其发展。

3. A00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产品销售的渠道之一,对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销售,并增加银行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1. B001:科技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税率。

这样有利于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2. B002:鼓励民间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政府鼓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带动经济增长。

3. B003:扶贫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扶贫产业是解决贫困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支持扶贫产业发展,政府对扶贫产业企业可以给予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有助于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收。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1. C001: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为了减轻农村居民个人税负,政府对农村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

这样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平。

2. C00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非居民个人(如外籍人士、海外华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可以吸引更多外籍人士来华投资和工作,促进经济发展。

3. C003:个人所得税特殊减免政策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如老人、残疾人、抗战老兵等),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ii)1.农业产品 (1)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2.农业生产资料 (2)2.1饲料 (2)2.2有机肥产品 (2)2.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3)2.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4)3.农民专业合作社 (4)4.农村电网维护费 (4)5.自来水 (5)6.医疗卫生 (5)6.1避孕药品和用具 (5)6.2医疗卫生机构 (5)6.3血站 (5)6.4生物制品 (6)7.宣传文化 (6)7.1古旧图书 (6)7.2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6)8.软件产品 (7)9.商品混凝土 (7)10.资源综合利用 (8)10.1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8)10.2建材产品 (8)10.3综合利用发电 (9)10.4废旧物资 (10)10.5污水处理 (11)11.旧货 (11)11.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1)11.2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1)11.3旧货和旧机动车 (12)12.民政福利 (12)12.1福利企业 (12)12.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13)12.3残疾人用品 (13)12.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13)1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 (13)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业产品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表一税收及资助等优惠政策序号政策名称对象申请条件资助金额行文单位1 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2%≤ⅹ<15%。

奖励40万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45万元;同比增速20%≤ⅹ,奖励5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含)—10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3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3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4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含)—5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2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2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3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含)—1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1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1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2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2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货款贴息政流动资金贷款有增量的工业企业实施细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企业,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策结算在本市:2、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3、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根据您给出的题目"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我将按照文案的形式为您撰写一篇相关内容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税收政策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更多外资,中国政府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汇编2023年中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明晰的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国政府对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符合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在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税收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为推动创新创业,中国政府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以按照所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技术入股等。

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优先发展的行业税收优惠政府对优先发展的行业,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些领域投资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高新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中国政府推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人才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

2. 就业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就业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延缓缴纳政策。

3.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支持农民工的就业和创业,政府为其提供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民工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税收优惠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对其支付的利息给予税收优惠。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我国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的总结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人才政策汇编

人才政策汇编

人才政策汇编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人才政策汇编:
中国:
1. 高端人才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2. “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旨在引进和培养海外高层次人才。

3. “双一流”高校计划:支持高水平大学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

4. 创业政策支持:为创业者提供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政府服务。

美国:
1. 费城公司优惠政策:提供税收减免和资金支持,吸引企业人才和创新项目。

2. 特技移民计划(EB-1):为拥有杰出技能、国际声誉或杰
出教学能力的人士提供永久居留权。

3. 天使投资者签证计划(EB-5):为在美国投资创业的人提
供快速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4. 吸引外国留学生政策:鼓励外国学生在美国留学并吸收他们的人才。

德国:
1. 蓝卡政策:为拥有专业技能的海外人才提供来德国工作的机会。

2. 创新和研发支持:为科研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引进和培养优秀研究人才。

3. 学生支持政策:为国际学生提供奖学金和就业机会,留住优
秀人才。

日本:
1. 特定技能工作者签证:为职业技能短缺的行业引进海外工人。

2. 高技能外国人专家制度:为拥有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外国人提供就业机会和永久居留权。

3. 高等教育国际化政策:吸引国际学生和教师,提升教育质量和全球竞争力。

这些政策的目标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求和人才需求制定了不同的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号)。
(八)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缉拿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该政策执行期
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四)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南沙自贸区是中国自贸试验区之一,也是广州市南沙新区的一部分。

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南沙新区和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来到南沙自贸区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下面,我将为大家汇编一些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新设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年限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来定。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其在南沙自贸区的投资意愿。

其次,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这些税费是按照企业的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减少了税费的负担,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其技术创新和发展。

此外,南沙自贸区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也推出了一系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减少企业的税负。

对于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此外,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高级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在自贸区工作并按规定纳税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这项政策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南沙自贸区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流动和集聚。

最后,南沙自贸区还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到自贸区的设备、技术等,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或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提高其竞争力。

总之,南沙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广州市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前来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减免或优惠,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升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南沙自贸区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其他税种篇)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其他税种篇)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便于广大市场主体更加及时便捷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分群体、分专题推出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汇编。

本期梳理了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免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重点群体税收扣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是指关于人才与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整理和归纳。

以下是一些人才强企政策的汇编示例:
1. 人才引进政策:包括人才引进补贴、住房安排、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通过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2. 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对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鼓励他们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提供优秀人才。

3. 人才评价政策: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人才的实际贡献和能力,为人才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激励他们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4. 人才流动政策:鼓励人才流动和跨界合作,促进人才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5. 创新创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支持,吸引和培育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6. 人才回国政策: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回国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回国投身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

7. 人才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的人才保障机制,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职业培训等,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保障。

8. 人才引导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引导政策,引导人才向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动企业的特色发展。

以上只是一些人才强企政策的汇编示例,实际的政策内容和措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才与企业发展是相互促进的,政府的相关政策可以起到引导和支持的作用,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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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首页产品展示新闻中心供求信息企业新闻企业检索关于我们
新闻首页工作动态展会信息行业资讯综合信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投资政策作者:du 日期:2011-03-23
11:04:20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是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之一,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其发展主轴线、两翼线的重要结点区域,在整个环渤海经济圈乃至东北亚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

经济区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盘锦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市、县政府等多重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在筹划的多项对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扶持政策,将使这里成为国内优惠政策最多的投资区域。

■国家级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作为国家级重点发展区域,入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全部优惠政策,包括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增量抵扣。

同时,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第三条
享受国务院对船舶工业、轻工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所有优惠政策。

包括在产品出口退税、进口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贷款贴息及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中小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20%计征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鼓励发展沿海经济带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六条对投资入驻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八条入驻企业可享受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投资企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可提供辽宁省“五点一线”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创办出口加工基地的企业,可申请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所有入驻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按辽政[2006]201号文件规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

■市、县及经济区的优惠政策摘要
第十二条
经济区重点鼓励船舶修造及其配套业、其他机械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物流与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旅游及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项目来我区投资发展。

并可享受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投资企业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支持,特别是对投资额度大、财政贡献高、建设速度快,对区域产业发展拉动作用明显的投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采取更加灵活、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济区可按照企业要求代建标准厂房或根据企业提供图纸量身定做厂房,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使用。

对以租赁标准工业厂房方式投资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第一年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平方米分别补贴40元、30元。

租赁之后,若企业决定购买厂房,经济区可按成本价出让。

第十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姆式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凡入驻园区企业,由投资服务局全程、限时代办工商注册、项目审批及开工许可等全部前期审批手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企业建设、运行期间,经济区管委会将全程跟踪服务,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对入驻企业,经济区负责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并免征企业应交纳的工商注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第十九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由公安部门与企业建立定点联系,保障企业的治安秩序。

保证投资者在辽滨沿海经济区享受投资、生活的快乐、适意。

■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经济区对项目的招商引资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个人或单位创办经济区对外招商中介机构,并提供扶持政策,对项目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说明
1、如果国家出现大的财政税收调整,影响以上有关政策的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2、上述政策重复时,以规定的最优政策执行。

3、更多详细优惠政策敬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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