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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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诚信管理制度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各种手段激励和惩罚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
在国家层面上,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机制。
在经济社会领域,诚信管理体系主要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政治生活领域,主要以政务诚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文化娱乐领域,主要以守法守规、诚信宣传等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制度的执行效果;企业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信用规则,增强市场信誉;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和排名,以此激励和惩罚各方的诚信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实现信用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建立信用记录档案。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系统,记录各方的信用行为和信用等级,便于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和奖励。
同时,要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信用恶劣的个人、企业进行惩罚,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三、建立信用监督机制。
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信用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意识,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
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五、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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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2009年03月13日19:57 新浪财经第一章评价总则第一条(评价宗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这一新的信用评价专业技术产品,评价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适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为深化企业诚信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便于公众认知企业诚信水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规,按照信用评级学说的原理,借鉴国内外信用评级方法,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企业诚信建设实际,以评价企业诚实守信水准为目的研发提出的企业诚信评价专业技术产品。
为切实运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做好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即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价定义)企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立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评价指标定性、定量的信用信息,运用先进的评级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诚信水准做出评价,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用特定符号给出标识。
第三条(评价范围)企业诚信评价的对象是企业,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各类企业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都可申报参加企业诚信评价。
但不包括以下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评价管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主办单位,为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评价依据)企业诚信评价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为依据,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价标准。
2023版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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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制度
1. 诚信守则:明确员工和组织成员应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如诚实守信、正直廉洁、遵守法律法规等。
2. 诚信培训与教育:组织开展诚信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意识和素质。
3. 诚信考核与奖惩: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诚信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4. 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诚信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职责分工、审批制度、监督机制等,确保诚信管理的有效实施。
5. 诚信举报与保护机制:建立诚信举报渠道和保护机制,鼓励员工和组织成员主动揭发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 公开透明:组织定期向内外部公开诚信管理情况,增加对外界的信任和透明度。
通过有效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品牌
形象,提升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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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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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公司诚信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诚信意识的培养,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雇员、顾问、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定义1.诚信:指个人或组织在商业和工作活动中坚持诚实守信、讲究信用的道德原则。
2.不诚信行为: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诳骗、损害他人利益、偷窃商业机密等。
第二章诚信原则第四条诚信原则公司要求员工遵守诚信原则,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并将诚信原则贯彻于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诚信管理标准1.诚实守信:员工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有意供应虚假信息,不得承诺无法履行的承诺。
2.保护商业机密:员工应妥当保管公司的商业机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露。
3.禁止利益冲突:员工应避开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并未公司谋取个人私利。
4.敬重合同商定:员工应遵守合同商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合同内容。
5.恪守竞争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恶意竞争行为。
第六条诚信考核标准1.遵章守纪:员工的工作纪律、遵守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表现。
2.诚实守信:员工在工作中的诚信表现,包含是否虚假宣传、承诺无法履行等。
3.商业机密保护:员工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程度和措施的有效性。
4.利益冲突:员工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5.合同履行:员工对合同商定的履行情况。
6.竞争规定遵守:员工在商业竞争中是否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章监督与问责第七条监督责任1.公司内设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诚信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发现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员工有权举报其他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对举报人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违纪处理1.对于发现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将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劝退、扣除奖金等措施。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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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诚信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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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诚信合法性,维护企业的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一切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活动。
涉及信用管理的工作、流程、人员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诚信管理目标1.坚持诚实守信,履行信用承诺,加强企业内部信用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评价和信用激励机制。
3.提高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增强诚信行为自觉性和规范性。
4.保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诚信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企业在开展信用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2. 公开公正:信用管理的信息应当公开公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精准高效:信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评估应当精准高效,提高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全员参与:信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企业员工应当养成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管理活动。
5. 奖惩分明:建立奖惩分明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使员工树立诚信观念,强化信用管理。
五、诚信管理体系1. 信用信息采集(1)从信用信息来源采集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员工信用信息等。
采集工作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建立信息采集渠道,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责任人和作业程序,确保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信用信息监控(1)建立信用信息监控机制,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监控和跟踪。
(2)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动态跟踪。
(3)建立异常预警机制,对信用信息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 信用评价(1)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客户、供应商、员工等进行信用评价。
(2)评价指标包括信用记录、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综合评价企业的信用情况。
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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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等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原有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提升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能力,增强卷烟零售户与烟草部门间的客户关系,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专销协调、互控原则。
双方在召开专销例会、组织召开小组会议、考核打分、分类评星、升星和摘星以及信息互馈共享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在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违反规定方面,专销部门有相互监督的职责,特别是专卖部门,要切实加强开展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规范经营。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建立诚信等级管理的基础和基本行为准则。
要公开诚信等级管理工作内容,公开卷烟货源分配办法;在诚信等级管理以及货源分配上,要公平对待每个经营户;要客观公正地对卷烟零售户进行诚信评价,确保真实可信,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卷烟零售户按诚信程度不同进行分类定级,在专卖行政管理上区别不同类别、等级的卷烟零售户,充分利用专卖管理人力资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检查频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卖管理,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严重违法户和屡教屡犯户,教育帮助一般户,促使其进步,对诚信户则主要以提供经营指导和其他服务为主,让其放心经营。
(四)自管自律原则。
有条件成立自管小组的,烟草专卖和销售部门要积极发展自管小组,同时在有一定条件成立自管小组的地方成立准自管小组组织。
通过自管小组组织引导卷烟零售户共同管理小组内事务,相互约束不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提高经营能力。
小组长和小组骨干在自管小组中发挥重要的传达烟草行业经营管理动态、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
星级卷烟零售户的评定以自律小组为基本单位,参加星级零售户评定的卷烟零售户必须经本自律小组成员的评定,并接受自律小组的监督。
二、诚信等级分类及评定标准第三条诚信等级分类诚信等级零售户分为诚信卷烟零售户(一、二、三星),普通卷烟零售户,重点管理卷烟零售户三个类别,五个等级。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4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27b80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9.png)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4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8】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支撑,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部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工程监督局承担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扣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工电部负责审核营业线抢险加分和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的扣分;安监局负责审核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工管中心负责审核新线事故抢险加分、应急工程加分、科技创新中的新工艺工法加分,牵头组织研究特殊建设项目加分申请;科信部负责审核科技创新中的科技奖加分;铁道工程协会负责审核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加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b981dab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f.png)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建立起一种诚信文化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诚信行为。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是企业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遵守,企业业务合作伙伴也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每个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培养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循企业道德文化的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诚信标准第六条员工应准确遵守并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员工应真实、客观且及时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异常情况。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员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正确使用紧急救援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机制,监督员工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对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扬奖励;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系统,记录员工的安全行为记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主动向企业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员工,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危害企业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员工,企业应及时进行诚信教育和安全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诚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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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制度范文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的诚信建设,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促进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诚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全体员工及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坚守诚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守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遵守诚信原则第四条全体员工应本着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的荣誉和形象。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本着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数据,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诚信守约第七条全体员工应本着守信约、言行一致的原则,以实现自己的承诺,并积极履行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协议和合同。
第八条全体员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违反公司财经政策,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私人活动或向他人泄露商业机密。
第四章诚实守信第十条全体员工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谣言、诽谤、诋毁他人的名誉和信誉。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应真实反映工作和业务情况,不得隐瞒真相、虚报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贿赂、受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公平竞争第十三条全体员工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不得擅自投资竞争公司。
第六章保护商业秘密第十五条全体员工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视为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不得私自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传递、复制、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4年事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事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1a16d6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5.png)
2024年事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事业单位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事业单位要维护诚信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的诚信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的信任度和声誉。
本文将从诚信概念、诚信管理目标、诚信管理制度内容等方面,详细阐述2024年事业单位诚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诚信概念诚信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中言行一致,遵守规则、守信用的一种行为准则。
在事业单位中,诚信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在不同利益关系中维持和谐稳定的基础。
三、诚信管理目标1. 提高诚信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员工的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员工的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2.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员工诚信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3. 提升服务质量:以诚信为基础,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增强用户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4. 构建诚信文化:培养和弘扬企业的诚信文化,建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形象,树立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
四、诚信管理制度内容1. 建立健全诚信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内部媒体、橱窗展示、员工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意识教育和宣传,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
2. 设立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准确的诚信评价指标,评估员工和部门的诚信水平,建立健全员工和部门信用档案。
3.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和失职行为的发生。
4. 加强对诚信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对涉及公司利益、员工利益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
5. 强化对外宣传和沟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与政府、用户、合作伙伴等各方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 建立诚信奖励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单位,设立奖励机制,激励其保持诚信行为,树立榜样。
2024年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f08711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87.png)
2024年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是指镇相关部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及“黑____”信息。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____,保护商业____和个人隐私。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及“黑____”信息。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认为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及“黑____”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有关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行政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五)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并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发布系统。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与区府办通知规定的目标同步实施)。
(三)镇政府要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可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同时签订),并向社会公示内容。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煤矿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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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组织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诚信管理,全面掌控员工、班组、区队安全绩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争做诚信员工、诚信班组、诚信区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安全诚信员工管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党总支书记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安全监察科、人事劳资科、保卫科、综合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三条职责分工(一)领导组1、总体策划安全诚信管理工作。
2、定期分析安全诚信管理工作运行情况,指导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二)安全监察科1、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2、负责安全诚信档案的建立、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3、负责安全诚信员工、安全诚信班组、安全诚信区队的月度考核评级工作。
4、负责区队安全诚信班组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5、负责安全诚信员工抽奖工作。
(三)人事劳资科1、负责每月26日前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在岗人员变动情况,提供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
2、负责每月26 日前向办公室提供个人行政处分情况。
3、负责停职管理干部、停工岗位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年度末提供员工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四)综合办公室信访办负责每月26 日前向办公室提供越级上访人员名单。
(五)党工科负责每月26 日前向办公室提供党纪处分名单。
(六)保卫科负责每月26 日前向办公室提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受刑事处罚人员名单。
第四条实施范围诚信员工:全矿所有在册员工(不包括副矿级及其以上领导)诚信班组:综采队、综掘队、钻探工区、资源回收一队、资源回收二队、开拓队、运行队、运输队、安装队、防尘密闭队、通风队所属班组诚信区队:综采队、综掘队、钻探工区、资源回收一队、资源回收二队、开拓队、运行队、运输队、安装队、防尘密闭队、通风队第五条档案内容(一)个人安全诚信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个人三违情况;2、个人整治项目情况;3、个人工伤情况;4、个人失职情况;5、个人越级上访情况;6、个人行政处分情况;7、个人党纪处分情况;8、个人治安刑事处罚情况;9、个人纠三违情况;10、违反管理人员下井规定情况;11、管理人员跟班情况;12、管理人员包片巡查情况;13、造成重大隐患情况;14、上级检查陪检不到位情况;15、参加各级组织培训考试情况;16、其它需要输入安全信息档案的。
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1eb205b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52.png)
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诚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诚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同步创建、同步推进、同步申报、同步考核、同步管理”,按照“一次考评两个结果”的方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
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分别由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港航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评定,评定标准可参照《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见附件),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函告市安委办。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https://img.taocdn.com/s3/m/f80d3e305acfa1c7aa00cc96.png)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诚信管理条例
![诚信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5c5824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eb.png)
诚信管理条例第一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诚信管理,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为的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XXX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诚信原则1.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和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或其他诚信损害行为。
2.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3.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诚信守则1.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充分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条: 诚信奖惩制度1. 对于诚信守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2.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和守则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争议解决1.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诚信问题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2.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争议,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诚信管理条例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条: 其他规定本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以上为诚信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规范商业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2024年企业诚信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企业诚信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054252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3d.png)
2024年企业诚信管理制度一、诚信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公司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诚信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有专职(或兼职)的诚信管理工作人员。
(一)诚信管理机构职能:1.____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诚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____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3.客户授信管理。
进行客户诚信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统计分析。
4.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主要职责:1、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1)____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____诚信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____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5)汇总、分析客户诚信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2、诚信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____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诚信管理负责人汇报诚信管理情况。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二、法律法规学习制度1、定期____学习国家关于诚信法律法规的系统知识,制订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计划,按计划____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诚信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诚信管理员还必须取得诚信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268060cc22bcd127ff0cbe.png)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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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
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内容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施工许可等)、科技创新、其他(如参加抢险救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考试违规信息等)。
第九条企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3.工程业绩信息;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5.税务信息;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8.建筑工人信息;9.行业统计审核信息;10.自有技术设备;11.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4.工程建设标准;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1.行政处罚;2.安全质量事故;3.司法制裁;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8.其他行政处理;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1.身份信息;2.注册执业信息;3.相关证书信息;4.业绩信息;5.履历信息;6.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1. 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4. 工程建设标准;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1.行政处罚;2.安全质量事故;3.司法制裁;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8.其他行政处理;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增加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将数据自动传送或手工录入“公共服务平台”。
(二)外省入湘企业(单位)信息中的工商登记注册、资质等基本信息按其申报的在湘情况表采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信息交换,及时采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与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进行数据交换的形式采集信息。
(五)行业统计审核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建筑行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自动传送至“公共服务平台”。
(六)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由企业(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填报。
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信息;负责审核、采集省级(本省)及以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个人信息;负责审核、采集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采集安全质量事故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实施部门及时采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审核、采集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追溯时间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一年。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录入,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有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修正或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有异议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信用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满后,转为其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开信用信息有误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建筑市场有关主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