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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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12.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3. 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14.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15.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16.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17. 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
18.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9.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内容自己看书!
20.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21.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23. 大清现行刑律:看书!
24.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犯有罪行则由该国领事依照他国法律审理。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5.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所谓会审,空有其名,最后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是领事裁判
权在华的延伸。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6. 论述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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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7 论述唐代时期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8. 论述清朝时期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9.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30. 论述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1. 讨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倾向:汉代开始,引礼入律,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亲亲得相首匿等等。。。。。自己baidu去。可以参考p5最后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