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备案手续说明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车辆海关编码:
填表说明:
1、“车辆海关编码”:初次提交备案申请的无需填写;
2、“企业名称”:请填写拟备案车辆公司的全称;
3、“海关编码”:请填写企业在海关注册取得的十位海关编码;
4、“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牌名”、“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吨位”、“车身号码”、“车辆自重”:请根据拟备案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
5、“行驶范围”:请填写全国;
6、“法人代表签名”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企业公章”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日期”为必填项;
7、“车辆左前侧面45度照片”:请贴拟备案车辆的左前侧面45度的照片;
8、“海关审核”栏不需要填写。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样表)车辆海关编码:XXXXXXXXXX。
广州海关卡车航班报关指南
广州海关卡车航班报关指南Guangzhou Customs Guide to Customs Declaration ofTruck-Airline为支持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建设成为立足华南、辐射东南亚、联通全世界的航空枢纽,本着以“客户为本、守法便利、人畅其行、货畅其流”的原则,广州海关推出十二条措施,建立一流的通关环境,提供一流的通关服务,实现一流的通关速度,全面提升机场运作效能。
其中第四项措施为:为支持新白云国际机场货物中转业务的发展,实现空运进出口货物与收发地直接运送的空陆接驳,海关批准企业开通国际货物“卡车航班”,延伸航线的陆路运输,海关对“卡车航班”提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直通式通关服务。
为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此项措施,我关特意编发本指南,希望能为业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提供帮助:In order to devote to the building of Guangzhou Baiyun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develop it into an aero pivot which bases on South China, radiates to the Southeast Asia and connects with the whole worl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s--basing on clients, offering advantages tolaw-abiding ones, flowing people and goods, Guangzhou Customs issues the Twelve Service Measures to construct the first-class customsclearance environment, provide the first-class service and realize thefirst-class facilitation, so as to comprehensively optimize the efficiency of the airport. The fourth service measure is as following: To support the Airport transiting business and realize the relay from air cargo and land cargo or vice versa between origin and destination, the customs allow qualified enterprises to operate “Truck-Airline” to facilitate the land transportation of international goods. The customs provide “Truck-Airline” one-stop service of “one declaration, one inspection and one release.” Guangzhou Customs now issues the following guide for the convenience of the enterprises.一、什么是卡车航班?Ⅰ. What is Truck-Airline?卡车航班是指具有全程航空运单,以卡车作为飞机的延伸工具,用陆运方式接驳未建机场的地区,实现没有建设机场的地区可以直接收发航空进出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8〕署货字第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三)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驾驶本条第(二)项所称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海关编号:
填制说明
1.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名称;
2.企业名称:运输企业全称;
3.企鹅也性质:企业所有制性质,如国有、股份制、外资;
4.法人代表:企业法人姓名;
5.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6.办公地址:运输企业办公地址;
7.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8.联系人:运输企业联系人姓名;
9.联系电话:运输企业办公电话号码;
10.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11.营业执照编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1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填写;
13.保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14. 担保金收据编码或银行信用保函编码,按担保金收据或银行保函填写;
15.担保金方式:只填写起始年月日,银行保函方式:按保函上有效期填写;
16.法人代表签名:运输企业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7. 加盖运输企业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18. 申请日期:填写正式递交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的具体日期;
其他位置无需申请人填写。
海关运输监管银行保函
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保函
编号:
致:海关
鉴于海关要求所有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必须提交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义务。
本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应(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要求,兹开立以贵海关为受益人,金额人民币(小写)元的担保函。
如果当事人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过程中,违反海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约”),本行保证在收到贵海关的书面通知声明当事人的有关违约情况及《海关专用缴款书》后,向贵海关支付最大不超过人民币的款项。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行依此保函已向贵海关支付的金额自动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任何索赔应在上述有效期前抵达本行。
本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
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保留退回本行办理撤销手续。
本保函不可转让,以海关为唯一受益人。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法规类别】海关机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及其驾驶员”。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单证管理知识程序
3、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2)备案保税 (3)纳税暂缓 (4)监管延伸 (5)核销结关
(二)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1、电子账册 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 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 2、报关程序 (1)备案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 (2)报关 进出境报关,深加工结转报关,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3)报核 预报核,正式报核。
3、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2)准入保税 (3)纳税暂缓 (4)监管延伸 (5)运离结关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仓库 ●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 仓库。
● 类型: 公用型保税仓库、 自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 ●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 转口货物 ●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 经海关批准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1)概述 ① 申报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 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 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② 申报地点: 进出口货物应当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 海关申报,也可转关申报。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②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后办
理出口报关手续; ②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③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后办
海关总署第227号令
海关总署第227号令发布时间:2015-04-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创造活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表述。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第(三)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26.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的身份、地址、资质等信息的审核制度,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27.建立并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制度。
12.建立并执行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制度。
13.企业应当协助海关对其被代理企业或者主要物流运输企业按照通用标准的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要求实施延伸认证。
七、快件运营业务
14.建立并执行对收发件人的提醒制度,主动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如实申报提示。
31.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的实地审核、培训及分级管理制度。
32.建立并执行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客户进出口货物的风险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高风险货物并采取监装、检查等合理的处置措施。
15.建立并执行收发件人信息核实的管理制度。
16.建立并执行对代理申报的快件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与委托人核实、确认快件申报信息。
17.建立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快件验视、复核制度,对揽收承运的出境快件实施过机检查。
18.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全程实时快件物流信息跟踪功能,能够查询、记录快件的揽收、分拣、口岸、货类、签收、申报收件地、实际派送地等信息;对境内交由其他物流企业派送的包裹,能够提供实时物流和妥投数据。
(3)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上述(1)(2)(3)所列行为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车辆进出海关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进口或出口车辆。
为了规范车辆进出海关的管理,确保通关效率,我国海关制定了车辆进出海关备案流程。
本文将从车辆进出口的各个环节,详细解析车辆进出海关备案流程。
二、车辆进口备案流程1. 车辆进口申请(1)申请人资格:车辆进口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车辆进口资质的个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①进口车辆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车辆进口合同或协议;④车辆进口许可证(如需);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车辆进口备案(1)海关受理:海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要求。
(2)海关查验:海关对进口车辆进行查验,包括车辆的外观、尺寸、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排放标准等。
(3)车辆进口报关: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车辆。
(4)缴纳关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口车辆需缴纳关税、消费税等税费。
(5)海关放行:海关在确认税费缴纳无误后,对进口车辆进行放行。
三、车辆出口备案流程1. 车辆出口申请(1)申请人资格:车辆出口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车辆出口资质的个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出口车辆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车辆出口合同或协议;④车辆出口许可证(如需);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车辆出口备案(1)海关受理:海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要求。
(2)车辆出口查验:海关对出口车辆进行查验,包括车辆的外观、尺寸、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排放标准等。
(3)车辆出口报关: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车辆。
(4)办理退税:如出口车辆符合退税条件,申请人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5)海关放行:海关在确认手续齐全、税费缴纳无误后,对出口车辆进行放行。
四、车辆进出口备案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驾驶员运管所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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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员进行运管所备案之前,需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
物流运输备案要求
物流运输备案要求一、物流运输备案的概念和意义物流运输备案是指企业进行物流运输活动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运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物流运输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物流运输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物流运输备案的主体物流运输备案的主体为从事物流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物流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快递公司等。
三、物流运输备案的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企业在进行物流运输活动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基本信息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
备案时,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新和变更。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备案物流运输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认证标准可参考ISO9001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认证备案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物流运输服务。
3. 车辆和驾驶员备案物流运输企业应对所使用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备案登记。
车辆备案涉及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车辆保险等内容。
驾驶员备案包括驾驶员的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驾驶员培训证书等。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符合法规和行业要求,保障运输安全。
4. 货物运输合同备案物流运输企业应与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费等信息。
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和客户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纠纷的发生。
5. 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物流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物流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和风险。
四、物流运输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物流运输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等。
运输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公司备案管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备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准确全面;2. 及时更新,动态管理;3. 严格审核,确保合规。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公司备案范围包括:1. 车辆信息备案:包括车辆类型、号牌、车型、吨位、载客人数、行驶证号、保险情况等;2. 驾驶员信息备案: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驾驶经历等;3. 证件备案: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等;4. 运输合同备案:包括运输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等情况;5. 运输业务备案:包括运输业务范围、运输线路、运输方式、运输量等;6. 运输安全备案:包括运输事故、违章行为、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备案程序如下:1. 车辆信息备案:由车辆管理部门收集、整理车辆信息,报公司备案;2. 驾驶员信息备案:由驾驶员管理部门收集、整理驾驶员信息,报公司备案;3. 证件备案:由相关部门收集、整理证件信息,报公司备案;4. 运输合同备案:由业务部门在签订、履行、变更及解除运输合同时,及时向公司备案;5. 运输业务备案:由业务部门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及时向公司备案;6. 运输安全备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在发生运输事故、违章行为、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四章备案要求第六条备案要求如下:1. 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2. 备案信息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晰;3. 备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备案信息的时效性;4. 备案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五章备案责任第七条备案责任如下: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信息备案;2. 驾驶员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信息备案;3. 相关部门负责证件备案;4. 业务部门负责运输合同、运输业务备案;5.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运输安全备案。
海关监管车运输协议书模板
甲方(托运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将货物通过海关监管车进行运输,乙方同意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运输货物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附件《货物清单》。
2. 甲方应确保所托运的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规定,并承担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二、运输路线及时间1. 运输路线:甲方指定的起运地至目的地。
2. 运输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
三、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里程、货物重量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乙方开具的运输发票,一次性支付运输费用。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确保货物符合海关规定;(2)按时支付运输费用;(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顺利通关;(4)因货物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2)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无损;(3)按时完成运输任务;(4)在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运输费用的千分之五;2. 乙方未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运输费用的千分之五;3. 因双方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运输车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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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
备案手续说明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要求从事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的,应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从网上下载或至上海海关监管处领取)并附送有关文件。
一、申请表一套三份,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一)必须如实、完整、清晰填写申请表每一栏目(海关审核栏除外),不得空缺及涂改。
但海关编号、车辆海关编号、IC卡号、资格证号、合格证号共五项内容可待海关备案发证后补填。
(二)必须在申请表规定位臵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企业公章。
(三)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担保期限和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内的合同期由企业及驾驶员根据银行保函和驾驶员合同的实际情况填写,但均不得早于跨年度的5月31日(海关年审时间)。
(四)粘贴于申请表上的车辆和驾驶员照片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具体为:彩照;车辆照片要求五寸、前方左侧面45度,能清晰显示车牌号;驾驶员照片要求大一寸(即护照照片大小)、红底、免冠近照。
二、提交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生产企业自备车免交);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七)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八)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十)车辆和驾驶员彩色照片各1张(用于制证,规格同申请表所加贴照片);
(十一)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函正本;
(十二)海关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提交上述(一)至(九)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且(五)至(九)项文件应分别加贴于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员申请表后。
三、备案申请受理部门:
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