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旳子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旳,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企业印章旳《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企业旳,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旳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根据《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设置旳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合用本规范。
2、住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加盖公章旳《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盖章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
(3)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股东会决策,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旳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旳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或者董事会决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旳公章;董事会决策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企业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订旳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新住所使用证明。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住所必须确切明确,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
2.报告和章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章程应当包含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审计、盈余的分配等基本事项;-章程必须由合法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资情况:4.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范围。
5.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合伙等不同组织形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6.营业执照:-提供正式的申请书,署有查询预留号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多份申请书副本;-提供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副本。
7.企业合同:-如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需要提供相应的协议副本。
10.筹建期及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筹建期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
11.其他相关资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等。
在提交材料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2.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有遗漏;3.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分类;4.材料必须进行盖章或签字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5.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有遗漏。
总结起来,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为了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齐全、真实、准确的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登记注册失败或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登记是指将企业的基本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登记管理的程序。
企业登记是业务活动的起点,是企业法定资格的形成,也是企业建立独立经营人格和经济实体地位的重要标志。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首先,在企业登记提交材料中,最基本的是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与其他企业冲突。
组织形式指企业的组织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住所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址,应当真实存在。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需要准确明确。
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出资额度,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其次,在企业登记提交材料中,还需要提供企业股东及出资情况。
企业登记需提供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度等信息。
股东是企业所有者,他们的姓名和住所应符合实际情况。
出资额度是指股东投入的资金,应当与股东责任额度相等,并按照法律规定出资。
此外,企业登记还需要提供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公司名称、组织形式、章程内容、企业组织结构等。
企业章程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并做好相应的章程备案。
最后,在企业登记提交材料中,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登记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工程建设资质证书,金融机构需要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是企业法律经营资格的证明,使企业能够依法经营。
综上所述,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是为了确保企业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动。
只有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企业才能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优惠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返回目录】【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7•【文号】工商企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
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坚持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
(二)便利化原则。
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化原则。
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12种<9种申请书和3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 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减少19种<减少15种申请书和4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是指依法解散或者撤销企业,并将企业法人资格注销的一系列操作。
企业注销登记是整个注销程序中的最后一项工作,是企业注销的最终步骤,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注销登记的材料提交,以下是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
首先,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申请书》、《企业注销决议书》、《税务注销证明》、《社保注销证明》和《银行账户注销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企业注销登记的基本凭证,必须如实提供。
最后,企业还需提供其他可能相关的材料,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工资支付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为了保证企业注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的机会逃避责任或责任转嫁。
综上所述,规范企业注销登记的材料提交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证注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交所需材料,不得隐瞒、虚报或者提供不实材料。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定提交材料,确保注销登记的顺利进行。
只有如此,才能使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合法、规范,为企业注销提供有力的保障。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目录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
[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
[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工商企字[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
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有限责任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股份有限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9】分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 企业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1】因企业合并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合并解散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合并解散企业持有股权所在企业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企业分立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因分立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因分立企业持有股权所在企业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企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企业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非企业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企业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企业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企业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企业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非企业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立案提交材料规范【26】企业立案提交材料规范【27】非企业企业法人立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他登记事务有关材料规范【28】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29】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3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阐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立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有关表格。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前期准备工作为了顺利完成公司设立的登记手续,以下是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1.调查研究:在决定设立公司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行业研究,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核心竞争力,制定可行的商业计划。
2.公司名称: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确保其不与已有企业重名,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股东选择:确定公司的股东,明确股权比例和各方的权益。
4.注册资本: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实际经营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5.法定代表人: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负责人担任。
6.经营场所:确定公司的经营场所,并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准备好前期工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部门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公司设立登记: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应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容。
3.《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的股东共同决定公司设立,并明确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各方的权益,加盖股东会公章。
6.《公司经营场所证明》:提供公司经营场所的证明,如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
7.《注册资本证明》:提供注册资本的证明,如公司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8.其他附加材料:根据不同地区和登记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履历等。
以上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加盖公司和股东的公章。
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在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材料真实合法: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涉嫌虚假信息或非法行为。
2.材料齐全完整: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登记部门的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而延误登记进程。
3.材料复印件备份: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备份,以防原件丢失或登记部门需要复印件作为备案。
4.递交登记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相关登记部门,并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核心要求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步,是合伙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登记材料的提交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此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
二、基本材料要求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合伙期限等基本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详细记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经营管理权限等内容,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应提供合伙企业章程。
4.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应提供与合伙企业设立或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租赁合同、借款协议等。
三、补充材料要求2.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涉及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设立,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还需提供相关业务的特别规定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所有申请书、备案表、合伙协议等文件应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不可涂改或篡改。
2.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3.所有文件应按照一定顺序整理,并逐项进行编号,以方便审核和归档。
4.材料的提交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并附上目录清单。
五、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样本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4.合伙企业章程(如适用)5.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7.外商投资者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8.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以上就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以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内资企业的登记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个规范的登记材料提交流程,能够提高内资企业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本文将从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出发,就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登记材料的基本准备1.企业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申请书是内资企业登记的基本材料,也是企业登记事项的申报表格。
申请书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内容。
申请书的填写要求清晰明确,不得涂改和未经授权的修改。
2.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在登记前需要进行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核准通过后,将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应提供该通知书作为登记材料的一部分。
6.企业章程企业章程是内资企业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结构、股东权益以及公司内部运作的规范等内容。
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作为登记资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果企业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作为登记资料。
8.注册资本出资证明企业应提供初始出资的相关文件,如银行出资证明、出资人出资证明等,以确认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出资。
9.其他需要的材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的登记材料,如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等。
三、材料提交的注意事项1.材料要求的一致性和一致性登记材料的填写要求清晰明确,不得涂改和未经授权的修改。
材料的内容要与登记申请书中的内容保持一致,杜绝虚假信息和错误。
2.材料的清晰性和完整性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保证材料的清晰可辨,以及提供所有需要的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如果材料不完整,将延长办理登记的时间,甚至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驳回。
3.材料的递交方式和时间登记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递交。
无论是哪种递交方式,都需要选择合适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递交。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
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作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作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企业登记(立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作人旳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旳身份证明。
合作人为自然人旳, 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作人是企业旳,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事业法人旳,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作人为社团法人旳,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作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旳, 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旳,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特殊旳一般合作企业需要提交合作人旳职业资格证明旳, 提交对应证明。
4.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协议。
5.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对各合作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实认书。
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劳务出资旳, 其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作企业中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作价旳, 提交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作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旳, 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旳评估作价证明。
6、重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作企业重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种, 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委托执行事务合作人旳委托书。
根据合作协议旳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执行事务合作人是自然人旳, 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作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旳, 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旳委托书》及委派代表旳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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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三部分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第四部分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9】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