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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作规则2024

国务院工作规则2024

国务院工作规则2024国务院工作规则2024国务院工作规则是国务院为了加强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提高决策质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优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2024年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是对上一版工作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

一、总则国务院工作规则是国务院在领导中央工作、指导地方工作和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南。

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务院领导、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机构、各级职能部门、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

同时,规则鼓励和推动政府工作的信息公开和阳光化运行。

二、政府决策的程序和标准规则明确了国务院决策的程序和标准。

决策程序中包括报告、研究、决定和实施四个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则。

决策标准主要是依据政策相关性、社会影响度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合作规则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工作协调和合作的要求。

中央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地方政府工作,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策和计划进行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机构的管理和运行规则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发挥人才的作用,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

规则还要求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决策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此外,规则还强调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五、政策落地的监督和检查规则对政策落地的监督和检查提出了要求。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宣传和解释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信息,解答疑问,防止政策解读的误导。

同时,规则强调政策的执行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和实施效果。

六、国务院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制度规则还明确了国务院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办公厅要及时传达国务院相关决策和文件,协调各方面工作,保证政府工作的有序进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指对行政决策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一套准则,它用于确定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是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机关必须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并且决策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决策还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要求,如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

只有在这些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行政决策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依据充分、合理、科学。

行政决策应该是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的听取意见和权威的专门知识等依据。

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证据和数据。

行政决策还应当在决策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各方的权益得以充分尊重和合理保障。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避免主观主义和随意性的干预。

再次,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透明。

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决策的了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决策的过程应当是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避免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决策制度化、规范化。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决策的结果合理、合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行政决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公正。

行政机关在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各方利益,并确保决策结果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上都符合公众期待和社会需要。

总之,合法性审查标准是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

行政机关在制定决策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科学的依据进行决策,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实现决策的公正和可信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2.06•【分类】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这次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

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同宪法相配合的有关国家机构的几个法律作相应的修改或者重新修订。

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是在1954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委员会草拟的。

《国务院组织法(草案)》,是在1954年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重新拟订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79年修订的,这次由法制委员会拟订了修改决议草案,根据宪法作了一些相应的和必要的修改。

同时,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都没有改。

这几个法律案,在今年10月间,曾分别送请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现在,我就四个法律案中的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下: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这次拟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并总结我国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经验,对1954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过去,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是在全国人大开会以后,由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

现在根据宪法有关规定,草案对此作了修改,规定由主持代表选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并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会以前公布代表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中国拟立法规范医疗广告禁止含有治愈率等内容.doc

中国拟立法规范医疗广告禁止含有治愈率等内容.doc

中国拟立法规范医疗广告禁止含有治愈率等内容-中新网7月9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就《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意见稿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意见稿还明确,《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意见稿还明确,有3种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2.09•【文号】国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

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

行政组织法视域下的国务院“三定”规定研究

行政组织法视域下的国务院“三定”规定研究

新 中 国政 府 组 织 法 制 与 “ 定 ” 定 的 历 史 沿 革 可 三 规
以 分 为 两 个 阶段 来 考 察 。 一 阶 段 是 14  ̄ 到 15  ̄ 第 99 9 6 F.
这 一 时 期 , 法 组 织 政 权 的 原 则 得 到 了 较 好 贯 彻 . 中 依 在
央政 府 “ 织基 本法 ” 各 部 门单行 组织 法规 有机 结合 组 和

构 改 革 的 制 度 保 障
1 7 @- 1 8 每- . 经 历 Nhomakorabea动 荡 后 的 中 央 政 府 组 织 98 至 9l 2 问
开 始 重 建 , 复 和 新 设 了 一 些 部 门 。 职 能 和 编 制 等 事 恢 其
项 由 国 务 院 发 布 通 知1 、批 复 、会 议 纪 要 文 件 等 予 以 确
迹 .三 定 ”规 定 逐 渐 成 为 国 务 院 部 门 的 组 织 规 则 和 机 “
定 这 种 较 为 灵 活 的 文 件 形 式 作 为 各 部 门 组 织 规 则 本 文从 法 学 的 角 度 . 持 行 政 法 治 的 理 念 . 行 政 组 织 法 秉 在 律 规 范 的 视 野 下 对 “ 定 ” 定 予 以 考 察 . 助 历 史 沿 三 规 借 革 的梳理 和 实证规 范分 析 , 判“ 定 ” 定 的性 质 、 研 三 规 功 能 和 存 在 的 缺 陷 .并 将 其 作 为 推 进 部 门 行 政 组 织 法 完 善 的 契 机 。 以 逐 步 实 现 政 府 自身 管 理 的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 学化。 科
1从 制 定 依 据 来 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属 于 .
行 政立法 .而行政 立法是 一 种授权 性 立法 或 “ 任 立 委 法 ”必须 有立 法机 关制定 的上位法 ( 宪法 或法 律 ) , 即 作 为 根 据 。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中频 繁 制 定 的 “ 定 ” 定 . 国 三 规 虽

国务院590号令-加解读

国务院590号令-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全局,为此立法,当慎之又慎。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房价更是远超经济发展水平,飞速上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所确立的制度的种种弊端尽显,废止《拆迁条例》已成社会共识,故为此立法,急之又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创历史地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足见各方请诉求分歧之巨,博弈之剧烈。

笔者以为制定新条例要充分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民主政治因素、经济社会因素、操作层面因素,从正式公布的条文来看,新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是一部得到主流媒体高度评价的行政法规。

笔者结合从事拆迁法律工作十多年的实践,对新条例进行逐条解读,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与《拆迁条例》相比较,变化有四:一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同时表明“拆迁”将逐步淡出。

二是增加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三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均为被征收人,而此次明确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说明征收的当事人只有政府及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不属于本条例解决的范围。

四是删除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表述,将征收房屋与征收后的建设分开,更加突出房屋征收,有利于缓和与化解矛盾。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6月6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为服务于人民、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而存在的权力,在行政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

滥用这项权力不仅会导致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还会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影响政府形象。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立法、司法、行政自制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上体现为这项权力裁量事项范围过广、缺乏裁量标准,司法规制上体现为对这项权力行使的司法审查不够,对相似行为的界定模糊,行政自制上体现为内部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这项权力加以规制。

立法上规制权力适用范围、对裁量幅度划分明确、裁量标准具体化。

司法上界定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同时加大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自制方面,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归责制度等进行完善。

通过一系列做法,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真正服务于民。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Its LegalRegulationsAbstract:As a power to serve the people,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real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widely used in administrative work. The abuse of this power will not only lead to the reduction of ef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work and corruption of staff, but also redu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eople to the government and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such as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legislation is embodied in the scope of this power discretion, the lack of discretion standards, judicial regul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rcise of this power is not enough, the definition of similar behavior is vague,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is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l and so on.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ower is regulat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power in legislation, the clear division of volume, and the concretization of the standard of discretion. Judicial definition of abuse ofauthority and obvious misconduct, while increasing judicial review efforts. I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imput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re perfected. Through a series of practices,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o tha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truly serve the peopl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b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第二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危害 (3)(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3)(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的危害 (3)第三章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二)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三)行政内部方面的问题 (5)第四章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6 (一)对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二)对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三)对行政自制方面的问题意见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前言选题目的及意义法律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高中国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55年11月7日发布)由于城市人民同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不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城乡人口也需要分别计算。

为了让各部门在区别城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计划、统计和其它业务工作的时候有统一的依据,现在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

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佳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它地区都列为集镇。

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和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它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

国务院拟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国务院拟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给 社 会 稳 定 埋 下 了 隐 患 。 ” 继 明说 。 蔡
有 专 家 表 示 , 地 程 序 混 乱 是 集 体 征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第 三 大 沉 疴 。 多 征 地 环 许 节 并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进 行 , 多 的 是 更 强 征 。 地 往 往 在 农 民 不 知 情 的 状 况 下 土
有 发言权 。” 道林说 。 朱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对 国 ,
国有 土地 上房 屋 的征 收和 补 偿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然 现 行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对 征 虽 收 农 村 耕 地 或 其 他 土 地 所 引 发 的 各 种
补 偿 费 等 作 了 较 为 详 细 的规 定 . 对 于 但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村 房 屋 如 何
与 补 偿 条 例 》 布 实 施 后 , 村 集 体 土 公 农
地 征 收 L 房 犀 拆 迁 继 而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j = 的话 题 。

19 9 8年 和 2 0 0 4年 进 行 了 次 修 改 : 第 次 修 改 允 许 土 地 作 为 生 产 要 素 进 入
市场 : 二 次 修 改 确 立 了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第 制 度 : 三 次 修 改 划 分 了土 地 征 收 和 征 第
村 集 体 土 地 上 , 地 和 农 房 往 往 成 为 被 农 强 或 强 拆 的 主 角 , 目惊 心 的 恶 性 事 触
过 低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安 置 力 度 不 够 ,
是 当 前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叉

症结 。 地 价格很 低 , 出让 价 格 却 很

什么是国家规定

什么是国家规定

什么是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政府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并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用于指导和约束公民、组织和机构行为的规定。

国家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和居民。

国家规定的内容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教育医疗、交通运输等。

国家规定可以是宪法、法律等最高法规,也可以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次级法规。

不同层级的国家规定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有所不同。

国家规定的制定依据是立法程序,包括法律制定、修改、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制定国家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政府的各级机构,如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等。

国家规定的立法过程往往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审议等程序,以确保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家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保障人民权益等。

国家规定对于公民和组织来说,既是一种行为准则,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国家规定的执行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执法等手段进行,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同时,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也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总的来说,国家规定是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公民、组织和机构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定,涵盖各个领域,制定依据是立法程序,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执行通过监督、检查、执法等手段进行。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解读.doc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解读.doc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条例拟在我国通过强制医疗所制度,标准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标准不统一,导致该制度执行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显。

拟制定条例的说明指出,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

送审稿在如何解除强制医疗上,结合各地多年工作,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规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和因躯体原因的两种情形。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平安事件屡有发生,引发舆论关切。

xx年6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标准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由于缺乏相应细那么,实践中有的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有的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局部病人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强制医疗制度效果并不明显。

此次公布的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推行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的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

送审稿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平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标准,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

国家规章制度怎么查询

国家规章制度怎么查询

国家规章制度怎么查询为了便于公民、法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国家规章制度,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查询制度。

这一查询制度涵盖了规章制度的发布部门、内容、实施主体等方面,为相关人员提供了便捷的查询服务。

首先,国家规章制度的查询可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方网站进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国务院的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助理国务院颁布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家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发布解释性文件等。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各类国家规章制度的信息,包括颁布单位、颁布时间、颁布范围等内容。

其次,国家规章制度的查询还可以通过国务院、人大、政府网站进行。

国家规章制度的颁布单位多为国务院、人大和政府,因此这些部门的官方网站也是查询国家规章制度的重要渠道。

在这些官方网站上,可以查阅到最新的国家规章制度,了解其内容和实施细则,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另外,国家规章制度的查询还可以通过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法律资格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常会收集国家规章制度的信息,并为需要查询的人员提供查询和解读服务,帮助他们理解和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除了以上途径,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进行国家规章制度查询。

检察机关和法院是负责执行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他们在办理案件和执行裁判过程中,通常需要查阅相关国家规章制度的内容。

因此,这些机构也积累了丰富的国家规章制度信息资源,可以为公民提供查询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国家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查询的信息来源权威可靠,避免因为信息不准确导致误解和错误操作。

其次,要充分了解国家规章制度的实施主体、监督机制等要素,以便及时准确地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要养成定期查询国家规章制度的习惯,随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守法从容。

总之,国家规章制度的查询是每个公民应当重视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国家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政策和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考试常规考点: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司法考试常规考点: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司法考试常规考点: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国务院发布决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所享有的一项权力。

一般是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的、与行政法规不同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也不同于行政法规,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对于国务院的决定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宪法和立法法对立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决定不属于法的渊源,由它来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不符,也与现有的立法体制不协调;现在对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不是行政法规已经分清楚了,国务院如果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可以用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没有必要再用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不赞成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种意见赞成赋予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理由是:(1)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而现在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量比较大,经过清理,有一些还需要保留,但又不可能马上都上升为行政法规,可以通过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对需要保留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作一揽子规定;(2)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出现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我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如当某个国家在贸易方面对我国出口的产品采取禁止、限制或其他歧视性措施时,我们有权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进出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等临时性行政许可,由于以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就需要国务院作出决定。

但这些限制措施一般是属于临时性的,也不可能制定行政法规;(3)目前,我国还有一些管理领域,法制不太健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也很少,实践中主要靠“红头文件”在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来管,是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4)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有一些试点、试验的事项,先是用政策作指导,在局部地区、特定领域实施,积累经验,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也需要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管理,防止出现混乱。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以下简称《职工探亲规定》,该规定在当前企业的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困惑,笔者拟从探亲假制度的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同时建议能对该规定进行重新修订纳入其它相关现行休假法规中或直接给予废止。

一.国家出台《职工探亲规定》的目的《职工探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此可见,探亲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相应的探亲假待遇,来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所设计的一项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所产生的探亲问题。

二.《职工探亲规定》的适用对象根据《职工探亲规定》,可享受探亲制度的只适用于特定的单位和职工:(一)特定的单位1.《职工探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4类特定单位,既不适用于外资、台港澳、民营等其他类型企业,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列举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2.以上适用的4类特定单位中,对于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目前单位类型来看,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现在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具体分析如下:1)目前,我国对人民团体并无法律界定,一般认为人民团体属于政治概念的范畴,1989年10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表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领导批示的传阅逻辑与技巧

领导批示的传阅逻辑与技巧

领导批示的传阅逻辑与技巧在很多时候,“领导批示”往往是解决底层问题最直接的手段,因此批示也充满了神秘感。

现在,有关中央领导对各种问题的批示,已经成为媒体日常报道的一部分。

这些被报道的批示所关注的大多是诸如救灾、春运、煤矿事故等重大问题,而在处理上述问题中,领导批示,也必然会被提及,并作为应对之策的指导原则。

文化部2010年3月的一份文件说,2009年,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持续大幅度增长。

全年共收到中央领导批示655件,此前的2008年是399件,2007年是378件。

事实上,更多的批示来自省部直至市县官员。

这些批示在处理各种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国政治的一部分。

批示和文件一起,成为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党政系统之间政治运行的重要手段。

这些批示,有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阅”字或者干脆是画一个圈,然后消失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档案室里,有些是“请×××同志会签”而转往其他部门。

一些批示需要承办部门派专人前来阅读,并不得带出“保密室”;另有一些,则被工整誊抄,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有的更进入各级宣传机构视野,成为“重要批示”,全系统乃至全党、全国都要学习。

文件与批示,是中国政府这架行政机器最重要的日常吞吐。

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国法定的公文有令、决定、公告、请示、批复、函等9种。

并没有“批示件”的规定。

不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的杂志《秘书工作》上刊登的一篇四川省委办公厅工作人员撰写的文章中写道:“领导批示是领导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载体,是领导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同领导的讲话一样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性和业务指导性。

”那么,批示究竟为什么重要?各级不同身份的官员批示时有何惯例?不同用词之间有什么微妙之处?批示又会被如何传阅下达?批示为什么重要大多数公务员和机关的日常工作,都难以量化衡量。

领导批示的次数,详略,也是衡量其工作进展重要指标“批示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日常的“请示”、“汇报”等需要领导作出正式回复的文件上的批示,另一类则是在“传阅”性质的“工作简报”,“内参”,“通报”等各种信息上做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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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国务院拟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定期晒三公经费
针对“三公”经费不透明、公款接待铺张浪费等问题,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文件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

“三公”开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费用。

在经费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运行所
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对于公务接待铺张浪费严重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

我们只有遵守好这些规定,才能让我们的政府机关变得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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