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审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2•【文号】劳部发[1996]410号•【施行日期】199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具备条件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企业)、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
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
也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利)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对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1996年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审核: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部门(企业)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基建移交生产后增长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六、1996年以前已挂钩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下列办法审核:(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为基数。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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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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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企一﹝1996﹞125号
【发文日期】1996-12-17
【实施时间】1996-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为了做好1996年度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1996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财税局有关税收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股份制企业在4个月内),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四)、“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股份制企业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对工交等企业19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等文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对工交等企业19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等文件的通知【标 签】企业财务决算等文件【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1996﹞546号【发文日期】1996-12-04【实施时间】1996-1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京财工[1996]1869号)、《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1号)、《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8号)、《关于1996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87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6号)等五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在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时执行。
另外,就集体企业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工业企业在执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文件中有关费用的报批程序等问题市局将单独下文明确。
二、集体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市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4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企业1996年度“工效挂钩”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市局另文下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京财工[1996]1869号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6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1996)财工字370号《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工业、交通等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96年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的第一年。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①(1995年8月5日财政部财工字287号发布)(注①:财政部在印发本规定的通知中明确: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91)财工字第105号〕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4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3)财预字第145号《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行政执法考试题单选题
行政执法考试题单选题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B、支付赔偿金。
2.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赔偿标准的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多少?()C、20倍。
3.国家赔偿的追偿,由()行使。
A、赔偿义务机关。
4.受害的公民死亡,()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B、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B、合法权益。
6.国家赔偿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B、行政赔偿法。
8.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不包括()D、赔偿同类产品。
9.受委托组织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
A、受委托组织10.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C、应予。
1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定。
A、法律。
12.()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C、罚金。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
14.下列选项中,效力最高的为()。
A、法律。
15.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二年。
16.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县级以上。
17.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1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D、责令停产停业。
1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财政部 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规定佚名【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年(卷),期】1997(000)004【摘要】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时,证券交易所在投资者申购期间内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论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均归股份制企业所有。
二、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收入包活股票面值收入。
溢价收入以及申购成功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
股份制企业收到的股票发行收入扣涂发行费用后的数额,大于实际发行的股本总额时,其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中购无效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收到时,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如数额较大,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年度经营成果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1997年1月6日印发)【总页数】1页(P58-5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相关文献】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94)豫财工字第82号、豫地税发(94)56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J], ;2.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文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J],3.财政部财工字[1995]366号文件——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规定 [J],4.财政部财工字[1996]370号文件关于编审1996年度国有工业企业界年度决算的规定 [J],5.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标 签】城镇集体企业,企业财务决算【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二字﹝1996﹞15号【发文日期】1996-12-10【实施时间】1996-1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做好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编审年度决算,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好1996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及各项负债率等情况。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对市直以上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分别进行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是否汇总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四、参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
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受方企业受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编审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 。
及其 严 格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暂行条例 》 实施 细 则 和本市有关规 定 执行 企 一 ( 1 9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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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 照 市财政 局 沪财
号《 关 于 本 市 地方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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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号《 关 于 印发 < 企 业 所 得 税纳税 申报 表
1 9 9 心) 1 1 9
19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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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
所得 税 并做 好 有关 项 目的核 对 工作 对 实 施 财 税体 制
年 度 本 市地 方 国 有 工业 企 业 年 度 决 算的 编 审工
( 9 月) 财 工字 第 刁0 6
改革 过 程 中尚未解决的 问 题 应 积极采取 措 施 在 编制 决算前 予 以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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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主管 部”Fra bibliotek,,
门 财 税监 交部 门 应对 企 业 递 延 资 产 的分 期 摊 销 计 划
和 实 际 处理情况进行 审查监 督 防止 企 业 潜 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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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企 业 财 务 管 理行为 和 会计 核 算方 法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在执 行 新 制度 和 编报 财 务 报告过 程 中出 现 的各种疑 难 问题
36
、 、
于 税制改革 外 汇 管理体制改革 后 有关 企 业 财 务 问 题 处理 的通 知 》 的 有关规 定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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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4 ) 1 3 9
号《 关于 一 九 九 四 年
、
本市 地 方 国 有企业所得 税 汇算清 缴 有关 间 题的通知 》 号《 关 于 本市第三 产业 所得 税若 干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财商字[1996]34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6〕341号1996年10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
为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编审决算是企业财务和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领导,一方面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
二、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手段,正确核算、准确计量,对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1.国有商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资产,对确实已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数额过大的要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以及递延税项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必要的说明。
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3.19•【字号】沪劳综发[1996]23号•【施行日期】199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1996]23号1996年3月19日)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理顺工资管理体制(一)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局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等),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由控股集团公司列出具体名单向市劳动局申报。
未列入控股集团公司申报名单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直属的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管理。
(二)区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三)外省市在沪企业,除由市协作办代管的,其它原则上由外省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外省市主管部门不管理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四)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资产关系暂不明确的,按纳税渠道,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进行管理。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包括对企业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
二、对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按列入管理范围(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股份制企业)的全部企业上年度应提工资和平均人数核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2.06•【字号】京财合[1996]2287号•【施行日期】199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6日京财合〔1996〕2287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为做好1996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就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严格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二、会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上报的1996年度会计决算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一)会计报表各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按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相应的会计决算报表。
1.工业企业需报送8张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表。
2.房地产开发、商品流通、租赁、农业、交通、建筑、施工、旅游、服务行业企业需报送6张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3.筹建期企业需报送3张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1996年度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说明书必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新效益指标的内容和计算要求,运用企业报表数据进行全面计算并加文字说明,全面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情况、企业运用全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获利情况、企业负债情况、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1.04•【字号】京财工[1994]2号•【施行日期】199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编报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的通知(1994年1月4日京财工(1994)2号)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各有关单位: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460号通知要求,为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更好地为国家和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分析资料,现对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编报方法通知如下:一、会计报表1.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文化、出版、报社、城市公用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企业会计报表:(1)会工表1资产负债表(2)会工表2损益表(3)会附表1会附表1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4)会附表2营业外收支及主要指标表2.各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应按月编报以下汇总会计报表:(1)会工汇表1、会工汇表1续资产负债表(2)会工汇表2、会工汇表2续、会工汇表2续(二)、会工汇表2续(三)损益表(3)会汇附表1、会汇附表1续、会汇附表1续(二)、会汇附表1续(三)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3.国有物资企业、供销企业、书店、医药商业(包括同仁堂集团公司),应按月编报下列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1)会商表1资产负债表(2)会商表2损益表(3)会附表1、会附表1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4.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公共交通和地铁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1)会商表1资产负债表(2)会商表2损益表(3)会附表1、会附表1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5.市郊区电话局应按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04•【文号】财工字[1996]370号•【施行日期】1996.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财工字〔1996〕370号1996年11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做好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全部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2.03•【字号】京财商[1996]2136号•【施行日期】1996.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京财商[1996]213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年度决算编审的工作,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精神,现将我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1996年度决算编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编审决算是企业财务和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另一方面要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和通知》(京财会[1996]787号)的有关规定,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做好各项资产的清查、财务处理工作(一)企业要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要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
按照我局京财商[1995]2322号《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处理损失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22•【文号】国资办发[1996]50号•【施行日期】1996.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2日国资办发〔199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1995年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经过各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人员艰苦努力,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全国国有企业年报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汇总任务。
全国有22个地区和14个中央部门提前完成汇总,有18个地区和58个中央部门数据一次审核通过。
但在1995年国有资产年报工作中,部分地区和部门机构人员落实较晚,报表工作布署较为迟缓;少数地方、部门封面标识录入不准确,种类不齐全,数据差异大;出现错报和漏报数据等问题,影响了全国汇总数据真实性和分析数据准确性。
为了认真做好1996年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新的国有资产年报是国家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权威的重要手段和做好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需要逐步完善和规范。
因此,1997年要遵照“积极巩固成果,不断完善规范,确保数据质量,促进提高水平”的统计工作指导思想,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国有资产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领导,落实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具有专门知识的骨干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水平的逐步提高。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6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06【实施日期】2008.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39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切实按照“规范、有序、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实现推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全覆盖、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的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一)委托方式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列入监管全覆盖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2008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的企业,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委托范围。
具体委托方式同上。
(3)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统一委托。
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6]33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6〕337号1996年10月23日)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核算和反映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现就如何认真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核算工作,为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打好基础。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对象和经营手段。
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经济核算工作,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对各项存货、债权、债务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编制盘存表。
对盘点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央物资企业设在各地的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和投资控股企业,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需报批准处理的,可以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核批,财政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时应抄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总公司。
(三)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工作。
国有物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企业收入对帐单汇总表格式及项目要求,填列各项应交、已交、未交税费情况,并与征收或监缴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盖章后,作为编制会计决算的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商业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商业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京财商[1997]480号•【施行日期】199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商业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1997年4月25日京财商〔1997〕480号)市一商局、市食品工贸集团、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粮食局及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益商审计事务所、北京京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博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以后逐步过渡到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企业财务决算做准备,经研究,市财政局决定选择部分国有商业企业作为试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检查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名单见附表一)必须在市财政局授权的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等4个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表二)范围内选择事务所受理本企业的财务决算查证事项。
双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共同协商办理委托和受托事宜。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为确保检查验证质量和查证的公正性,本通知内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均应根据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在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查证事项。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对试点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国有资本金是否保全和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合法真实;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是否正确;企业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要做出评价等。
财政部 财商字[1996]341号文件 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财商字[1996]341号文件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
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一、(略)二、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1国有商业企业在年
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资产,对确实已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数额达大的要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以及递延税项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必要的说明。
2.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字【1994115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
资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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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财商字[1997]411号文件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J],
3.财政部财工字[1996]370号文件关于编审1996年度国有工业企业界年度决算的规定 [J],
4.财政部财商字[1996]337号文件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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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企 业 递 延 资 产 应 按 国 家 规 定的 项 目进 行 列 示 分期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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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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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摊 销 的 应 及 时 予 以 调 整
、 。
产 成 品 等各 项 资 产 对 于 发 生盘 盈 盘 亏 以 及 过 时 变
、
五 企业 依 法 缴纳 所得税 后 应 按 国 家规定的 利 润
,
质 毁损 报 废的存货 要 及 时进 行 处理 核 实各 项 收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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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顺 序 进 行利 润 分 配
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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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部 年
月 日
22 6 号 财工字 [ 1 9 9 6 〕
可 以 按 照《 关 于 停 产 整顿
、
被兼并 解散 和 破 产
、
( 银 发 [ 1 9 9 3〕 企 业贷 款停 减缓 利 息处 理 间 题 的通 知 》
为 了做好
,
199 6
年 国 有 工 业 企业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个 优化资本 结构 试 点 城市 以 及 自贡等 城市试 行 的 国 有 企 业 破 产 执行本规 定 十八 本规 定 由财 政部 负责解释 十 九 本规 定从颁发 之 日 起执行
199 6 8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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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个 比照 试 点
号 )执 行
。
十 六 企 业 宣告 破 产 后 其 他 企 业 整体 收 购 破 产 企 业 财 产 承担 人 民 法 院裁 定 的债 务 全 员安 置 破 产 企 业
199 5 2 (财 工 字 〔 暂 行 规 定 > 的通知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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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并 企 业的优 惠政策
、
Hale Waihona Puke 。十 七 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行
, 、
)》
和《 国 务 院关 于 在若 干 城 市试行 国 有企业 破 产 有关 间
199` 5 9 0 题的 通 知 》( 国 发〔 〕 号 ) 精神 在 上 海 天津等 5
年 国 有工业 企 业 年 度 决 算 的 通 知 》 精神 并结
,
)11 2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 企 业 兼 并 有 关
、
合 本 市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将 有关 问 题通 知 如 下
:
财 务 间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知 》 沪 财 企 一 (
19 95 13 0 息处 理 间 题 的 通知 》( 银 发 【 」 号 ) 的 规定 享 受
,
十 五 濒 临 破 产 的 企 业 在 申请破 产 前 经 拥 有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债权额 的债 权 人 同意 并 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 可将 企 业效 益好 的 部分 同企 业 分 立 企 业 分 立 应 由 同级 国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会 同同 级财政 主 管机关 办 理 产 权 划 转 手 续 企 业分 立 有关财 务 问题 的处 理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印发 <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制改 建 有 关财 务 问 题 的
做好 有关 项 目的 核 对 工 作 正 确 核 算 反 映 各 项 资 产 完
整 正 确 地 反 映 企业 经营 成 果
、 、 。 ,
企 业 提 取 的 公 益 金 不 得 大 于 企 业提 取 的 公 积 金
,
,
公 益 金 应 主 要 用 于 企业 集体 福 利 设 施 建设 不 得 和 企 业 应付 福 利 费 混 同 使 用 或 用 于 其 他 个 人 消 费性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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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确需 转 入 递 延 资产的有关费 用 支 出
、 、
,
必 须 将 新增 项 目的名称 金额 摊 销 计 划 报 经 主 管 财 政 机 关备 案
。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在 编 报 财 务 报告 过 程
。 ,
各级 主 管 财 政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企业递 延资 产
, ,
中 出现 的各种疑难 问 题
、
199 6
) 11 3
号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劳 动 局 关 于 本 市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一 企 业年 度 财 务 报告 是 综 合 反 映 企 业年度 经 营
、
19 96
年工资清算工 作的通 知 》 沪 财 企 一
,
、
( 199 6 ) 1 2 5号
成果 和 财 务 状 况 的文 件 也 是 企 业 单 位 全 年财 务 会 计 工作 的 总 结
。
,
《 关 于本 市 地 方 国有 企 业 1 9 9 6
年 度 企业 所 得 税汇 算 清 认真做 好 企 业有 关 财
各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监 交部 门要 加 强 领 导
, ,
、
,
缴 有关 间 题 的通 知 》 等 文 件 内容 务处理
。
认 真 抓 好 年 度 的财 务 报 告 编 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各 项 财 政 税 收 政 策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保 证决算 质
、
的分期摊 销 计 划 和 实 际 处 理情 况 进行监 督 对 违 反 规
定 计 入 递 延 资 产 的 不 合 理 费 用 开 支项 目 以 及 未按规
, 、 、 , 。
二 各企 业 在 编 制 年 度 财 务报 告前 应 组 织本 企 业
有关 部门认真进行 存 货 清 查 盘 点 核 实 原 料 在 制 品
,
沪 财 企 一 ( 1 9 9 6 ) 9 6 号 《转 发财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有 企 业 试行 破 产 有关财 务 问 题 的暂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沪 财 企 一 ( 199
6
、
19 96 3 70 编 审工作 现 根据财政 部财 工 字 〔 〕 号 《关 于 编
审
19 9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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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万 澎君澎戈 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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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的 清算 财 务 报 告 连 同 破 产 企 业 的 财 务 报告 资 料 和
1
3 号 ) 和 《关 于 鼓 励 和 支持 1 1 8 个 试 点 城 市 优势 国 有
清算 财 产表 一 并 移交 同级 主 管 财 政 机 关 和 国 有 资 产 管理 部 门
。
,
企 业 兼 并 困 难 国 有 工 业 生 产 企 业 后 有关 银 行贷款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