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