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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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保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7〕5号)各保险公司: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 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其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披露的一份重要文档。

报告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进行报告编制的基本准则,旨在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为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信息。

2. 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正、准确、全面报告编制应公正、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严谨、客观地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披露,确保报告中的信息真实、完整。

2.2 一致性和可比性报告编制应一致性地采用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评估方法和报告指标,以保证报告的可比性。

编制人员应熟悉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遵循相同的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确保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报告可以进行有效的比较。

2.3 透明度和易读性报告编制应具备透明度和易读性,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

编制人员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公式,以便广大读者能够理解和评估报告中的信息。

3. 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3.1 时限要求报告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编制和披露。

一般而言,报告的编制周期为一年,以保险公司的财务年度为基准。

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地提交。

3.2 数据收集和整理编制人员应从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系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数据源中收集和整理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数据收集和整理应严格遵循监管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报告编制应采用符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一般而言,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包括资本充足率测算、风险评估和应激测试等。

编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种评估方法的具体要求和计算公式,并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4 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应依据监管要求,披露与偿付能力评估相关的重要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4〕154号)各保险公司: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一)固定资产保险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则该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本规则除了强调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外,还强调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两个特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范围。

(二)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三章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8)第四章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11)第五章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13)第六章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15)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保险公司计算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的最低资本。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具体包括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和巨灾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车险,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二)财产险,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和工程险;(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险、货运险、航空航天及能源保险;(四)责任险;(五)意健险,包括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六)农业险;(七)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险、保证险。

第五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MC=EX ×RF其中: MC为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EX为风险暴露;RF为风险因子,RF=RF0×(1+K);RF 0为基础因子;K 为特征因子,K = k i n i=1=k 1+k 2+k 3+⋯+k n 。

K ∈[-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k i 为根据第i 类风险设定的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k i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含问题解答)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 i =0。

第二章 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金额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保费不足以支付未来赔款及费用,使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七条 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该类型非寿险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

第八条 不同类型非寿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以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为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计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是一种反映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报告。

保险公司是作为保险责任承担方的,因此保险责任的偿付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是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编撰偿付能力报告,以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概念偿付能力报告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有关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其业务风险和偿付能力进行全面把握和评估的报告。

通常包括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等内容。

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类型和商业模式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确保其偿付能力充足。

2.保险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编制一份偿付能力报告,对其长期业务风险、短期业务压力、支持体系、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度、持久性和压力承受能力。

三、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主要内容1.报表要求偿付能力报告中,包含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有负债准备金覆盖率、保险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未决赔款准备金覆盖率、风险准备金覆盖率、总资产负债率、流动性覆盖率等。

2.风险承受能力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分析主要包括:(1)资本充足率即股本和留存收益之和占总资产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越强。

(2)流动性即保险公司作为投资机构是否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能否及时应对市场风险。

(3)利润水平即保险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保费收入净增长率等指标,反映公司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的盈利能力。

(4)审慎投资即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审慎投资,能否避免因为保险资产配置不当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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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3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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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保监发〔2010〕7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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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98号【部分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0〕98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部分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问: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认可标准应遵守哪些一般性规定?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遵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特别的,其认可标准应当遵守投资资产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问: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答:保险公司投资的有担保企业债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企业债券的规定认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作者: ————————————————————————————————日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同时明确规定了本规则所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即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二、关于定义(一)应收保费本规则将应收保费定义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应收保费:1.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2.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应收保费,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应收保费。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宽限期内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当确认应收保费。

【例1】2004年12月31日,某保险公司签发4张保单:(1)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一次缴纳保费100万元。

投保人于2005年5月1日缴纳了该保单项下的100万元保费。

(2)签发一张1年期的财产保险保单,合同约定次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于次日和2005年7月1日分两次缴纳保费,每次缴纳5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8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9〕89号)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偿付能力信息质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报送临时报告,那么,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重大不利事项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是指已经发生的、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其持续发展将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二)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如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如税收政策调整、利率调整等)。

(三)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一)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1、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2、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负债计算: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其承担的寿险合同负债。

这些方法通常包括预测未来预期的保险金支付、退保、满期给付等,然后将这些预期支付金额通过一定的贴现率进行现金流贴现,计算出合同负债的现值。

2.假设条件:在进行负债评估时,需要制定一套假设条件,包括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投资收益率、寿险合同的演化和参数等。

这些假设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定,并进行风险敏感度测试,以评估不同假设条件下的负债情况。

3.资产负债匹配:评估寿险合同负债时,还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资产情况。

资产负债匹配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足以支持其承担的寿险合同负债。

评估时需要使用恰当的方法计算资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以确保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

4.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进行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时,还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管理。

这包括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保险索赔风险、利率风险等各种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负债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计算和管理其承担的寿险合同负债,防范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其次,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进行测试,以评估不同情况下的偿付能力。

这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最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匹配,有助于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其资金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的出台是对保险公司合同负债评估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其偿付能力。

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最优估计准备金 (4)第三章风险边际 (9)第四章附则 .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寿险合同、短期意外伤害险合同、短期健康险合同的负债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三条寿险合同负债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四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最优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第五条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计量单元。

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在各个评估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分别评估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寿险合同负债;将分保前的寿险合同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将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应收分保准备金,确认为认可资产。

第二章最优估计准备金第七条最优估计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最优估计准备金=现金流现值(PV )+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 )第八条现金流现值应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减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

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一)根据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退保给付等;(二)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分红保险红利给付、万能保险结算收益中超过保证利益的部分等;(三)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的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续期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流转税(如有)以及其他维持费用等;(四)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其他现金流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保监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4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引言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下列资产适用其他相关编报规则:(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定义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保监财会[2007]391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7〕3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13号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收到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王证电话:************66286125传真:************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即权利受限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自我担保(如为自己抵押或质押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此类资产?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受限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自我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自身流动性问题以其协议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融资,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财会[2011]134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2【实施日期】2011.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保监财会〔2011〕134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问:保险公司依据《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和列报变额年金保险的最低资本:(一)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资本为期末非单位准备金与保证利益准备金之和的4%,加上风险保额的0.3%;变额年金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二)变额年金转变为确定给付利益的年金产品后,比照传统保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表“长期人身险业务”的相关项目中反映变额年金的最低资本金额,并将最低资本表中“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项目改为“投资连结及变额年金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投资连结和变额年金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保监发〔2011〕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审核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答: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为保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5【实施日期】2010.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10〕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五日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

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

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1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15【实施日期】200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各保险公司:由于2007年1月1日起全行业施行新会计准则,以及2007年将陆续实施《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我会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一)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1、关于编报依据。

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内容、编制方法、报送时间等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没有区别,仍然执行《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号)的相关规定。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提前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编报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当按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监会规定的2006年末的必测不利情景见本通知附件1。

(1)2006年末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需要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报送,采用延后单独报送的方式。

各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在报送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报送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PDF格式)。

(2)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③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

(3)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需要由外部独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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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正文: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应收保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2)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购买的债券和次级债、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定期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尚未到期的资产产生的应计利息。

(3)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预计除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和潜在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5. 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保费
7.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

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

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 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 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 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 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 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 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 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 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其他应收款
18.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

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9.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20.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2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
(2)各险种应收保费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3)应收分保账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4)其他应收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附则
22.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3.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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