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集范围。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个人申报材料等。
2. 收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或隐瞒事实。
三、收集方式。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取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收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四、归档管理。
1. 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做到信息的便捷和高效。
3. 对于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加强备份和保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五、档案利用。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2.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六、监督检查。
1.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档案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1991年修订,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 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 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 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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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 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如何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档案整理与归档
如何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档案整理与归档在组织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干部人事档案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资料,对于干部的选拔、晋升、调动等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档案整理与归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档案整理与归档的目的、原则以及具体操作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档案整理与归档的目的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检索性,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可靠,并为干部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档案整理与归档的原则1. 完整性原则干部人事档案应包含干部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考核评价、留存材料等。
在整理与归档的过程中,要保证档案材料的齐全,不能遗漏或丢失任何重要信息。
2. 准确性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误导或隐瞒干部的工作经历、成绩和考核等信息。
对于干部的表现和考核结果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3. 保密性原则干部人事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和重要机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资料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档案材料。
4. 可检索性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要按照一定的分类和代码进行标识,以便于查找和检索。
可以根据干部的职务、职级、工作单位等要素对档案进行分类,同时在档案盒上标注清楚干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所属部门等信息。
三、档案整理与归档的具体操作步骤1. 筛选干部档案针对干部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根据干部的职务层级、晋升潜力等进行分级筛选,将重要的干部档案优先进行整理与归档。
2. 整理档案材料先对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整理,按照时间顺序或者档案编号进行排序。
然后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归类,并在材料上加盖档案章或者贴上标签,以确保档案材料的一致性和可检索性。
3. 归档及存储根据整理后的档案材料,选择合适的档案盒进行归档,并将档案盒上的信息与档案材料进行匹配。
归档后的档案盒可放置在专门的档案室内,要确保档案室的安全、防火、防潮等设施,并制定相应的档案借阅和查阅制度。
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通用10篇)
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通用10篇)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有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五条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中组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 __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有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调整职务、晋升评职以及奖惩情况等事项。
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按照类别分为个人基本情况、教育和工作履历、奖惩情况和考核评价等四大类。
其中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教育和工作履历则包括入党时间、参加工作以及历任职务、工作业绩等;奖惩情况则是记录干部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奖项以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考核评价则对干部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在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决策上起到参考作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充分保障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应当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具体措施包括:1. 在干部入职时获得基本信息,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2. 在干部工作时,收集工作成果和工作报告等材料;3. 在干部受到奖惩、考核和评定岗位层级等方面的变化时,及时更新干部人事档案;4. 对于离职或退休的干部,应当制定相关收集方案,并尽快收集补充档案材料。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直接关系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升降岗位等事项,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应当有一整套有序的方案,具体包括:1. 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方案,明确归档的时限、要求和流程等;2. 确定档案管理员和归档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及时归档;3.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和编码制度,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和统一性;4.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管理,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是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价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回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回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知道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供应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回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力量、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改善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治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回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其次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回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瞧法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练习、成人练习(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同学(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果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果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议论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果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状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制造制造、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作用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瞧法、检查交待或状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瞧法、预备)、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人事处签章及档案馆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教职工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省管干部档案材料;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4.及时登记教职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5.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情况;6.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7.调查研究全校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八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1.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指定一名档案联系人,负责收集送交本部门的人事档案材料;2.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由档案联系人将材料主动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3.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与档案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地了解档案收集情况,保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4.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5.档案人员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及时催要,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补送或补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八项制度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认真贯彻国家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纠;2、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定期作好清点和统计工作;3、要切实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积极采取新技术,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4、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包括人员、设施、用具等,按照“六防”要求不断改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件;5、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意识;6、人员调动时要做好干部档案的交接工作;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干部干部档案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并遵循以下要求:1、必须是有利用资格的单位,隶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到同级和上级干部人事部门查借阅干部档案;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3、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4、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不得擅自转借;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7、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8、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9、未经领导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同级或上级干部的档案;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起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根本的任务,不做好收集工作就没有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分单位内和单位外收集:一单位内收集1、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形成干部的任免、调动、工资待遇、出国、考察、考核、军转等方面的材料;2、后备干部材料;3、干部政审材料;4、教育培训材料等;集中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二单位外收集是向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档案材料的索要与转递;1、指干部在工作中形成一些应送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材料;如奖励、待遇、学历、科研学术材料,要由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向单位索要和各单位主动送交;2、下级部门必须及时、完整、安全地转递,尤其是在管干部与管理档案不一致时,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材料的转递也必须与档案转递一样,填写转递通知单,或开列清单,接收部门和接收人要签字或盖章;3、材料收集是经常性的工作,要重视整理前的集中收集,对缺少的材料,逐人逐份登记追收补齐在集中整理干部档案之前,要全面填写一次干部履历表;整理后要随时做好补充归档工作;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必须鉴别准确、取舍得当、去伪存真;鉴别材料应按以下七个方面进行:1、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2、判断材料是否属于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3、审查每份材料是否齐全完整;4、鉴别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处理完毕;5、鉴别材料是否真实和有无涂改、伪造有改动的材料不要归档;6、鉴别材料的主题、观点是否鲜明准确;7、鉴别收集的材料书写是否合乎要求;通过以上步骤,把好干部材料的入口关;五、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的规定;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2、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C一24℃,相对湿度45—65%;3、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距离不能太远;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6、干部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全面审核验收,这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质量的真实性,必须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归档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2、材料的鉴别分类是否正确;3、有无缺少材料或张冠李戴;4、材料分类、排列是否准确合理;5、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6、近期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否全部归档;7、目录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写了分类号、顺序号、页码;8、目录与档案内容是否相符;9、所有金属物是否彻底清除;10、技术加工是否认真仔细,符合要求;11、干部档案材料的文字内容方向是否一致;12、装订是否四面整齐,有无掉页未装材料;七、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过收集、鉴别后,应及时归档;1、形成材料部门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归档;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4、干部人事档案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八.干部档案转递工作制度干部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l、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对条条管理单位来说一般采用专人送达;2、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方可机要转递干部档案;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6、对“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内组通[1996]18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内组通[1996]18号)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建立健全收集归档工作制度。
收集归档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收集档案材料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要重点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
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格查处。
三、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同利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四、请各盟市、各部门清理一下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于1996年9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今后,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事干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事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不得遗漏、损毁。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5. 规范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收集范围:人事干部档案包括干部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党团关系、辞职、退休等材料。
2. 收集要求:档案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标准。
3. 收集时间:人事干部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在我单位干部招聘、调动、晋升、考核、退休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档案整理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时间、类别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管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3. 档案装订: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对档案进行装订。
4.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时间、顺序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1. 保管条件: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
2.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内容,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第七条档案维护1. 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2. 防潮防霉:对易受潮、霉变的档案采取防潮防霉措施。
3. 防虫防鼠: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灭虫、灭鼠。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八条档案利用1. 利用范围:人事干部档案仅限于我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外借。
2. 利用程序:需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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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
•【公布日期】2009.07.16
•【文号】中组发〔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组发〔2009〕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
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一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
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