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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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法规关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投行法规关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4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的目的和背景二、指引第9 号的具体内容1.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2.信息披露要求3.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4.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违反指引第9 号的法律责任四、指引第9 号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以下简称“指引第9 号”)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第9 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有关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培训、保密和承诺等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报告上交所,并依法披露。

指引第9 号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实施自律监管,依法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提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交易披露的规定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023年11月5日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1月5日上午卷)

2023年11月5日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1月5日上午卷)

2023年二级结构专业考试真题解析--上午卷解析第1题某井字梁现浇混凝土屋盖结构,结构平面简图如图1所示,不考虑地震设计状况,结 构安全等级二级。

假定,梁 L-1 的计算跨度为12m, 屋盖的荷载基本组合设计值 q=10kN/m ²(沿屋面均布,含楼板自重忽略 L-1 自重)。

试问,梁L-1 跨中,荷载基本组合的最大弯 距设计值与下列何项数值最为接近?提示:①梁 L-1 搁置于周边砖墙上,按简支梁计算②不计梁的扭转刚度及板对梁抗扭的贡献。

(A)275kN·m (B)375 kN·m (C)480 kN·m (D)720 kN·m图 1答案 (B)查静力学手册中,井字梁,铰接, a=b=4m。

则M=0.5×10×4³=320kN·m (此时无合适选项)按双向板, q=10×4×2/4=20kN/m40004000000M=1/8×20×12²=360kN-m选择 B。

第2-3题某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简图和主要杆件的截面如图2-3 所示。

纵筋通长配置, 纵筋的保护层厚度为30mm,假定不考虑地震设计状况,忽略杆件自重,设计工作年限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二级。

不直接承受重复荷载,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 钢筋采用HRB400。

杆 CD 保护层30mm, 不考虑地震作用,设计工作年限50年,安全等级二级,不直接承受重复荷载,杆AB 的 a₂=a′=80mm。

图2-3第2题假定,要求 CD 杆按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的裂缝不超过0.2mm。

试问CD杆可承受的轴向拉力Na与何项数值最为接近?(A)880kN (B)1080kN (C)1180kN (D)1280kN答案 (A)《混规》第7.1.2条,P=5887.51(400×400)=0.0368≥0.01y=1.1-0.65×2.01/0.0368σ=1.1-35.5/σ。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更新版)20210817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更新版)20210817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更新版)20210817 目录一、关于董事 ...........................................................................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 ........................................ 4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4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21年修订)》第九条 ................ 4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21年修订)》 ............................ 5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21年修订)》 ............................ 5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 5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 .. (5)8、《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 ....................................................................... 6 9、《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 6 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 ........................................................ 7 1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 7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 8 二、关于独立董事 ........................................................................... (8)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 8 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 8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 9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 9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 9 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 10 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 ............................. 10 8、《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 ............................. 10 9、《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 .................................. 10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 ................................ 10 11、《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 .. (11)12、《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 ................................ 11 13、《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 ................................ 12 14、《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 .. (12)15、《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 ................................................... 12 16、《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一条 ........................................................................... .............. 13 17、《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二条 ........................................................................... .............. 13 18、《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三条 ........................................................................... .. (13)19、《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四条 ........................................................................... .............. 13 20、《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五条 ........................................................................... .............. 13 21、《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六.............. 14 2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一款 ............................... 14 2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五款 ............................... 14 2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六款 ............................... 14 2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五条 ....................................... 14 26、《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 15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15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 15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15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 15 三、关于监事 ........................................................................... (15)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15 2、《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 .............................. 15 3、《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 .......................................... 16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二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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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9)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1)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1)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4)第十章关联交易 (41)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1)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3)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9)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9)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0)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1)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5)第六节回购股份 (56)第七节吸收合并 (59)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0)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2)第十节股权激励 (64)第十一节破产 (66)第十二节其他 (7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4)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9)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5)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8)第一节暂停上市 (88)第二节恢复上市 (91)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1)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1)第五节重新上市 (11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18)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9)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0)第十八章释义 (122)第十九章附则 (125)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2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9)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董秘考试重点

深交所董秘考试重点

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考试每年都会进行,这是很多人想考取董秘资格提升职位的一个好方法,但是每年的试题都是不同的下面是根据历届考试,重复几率较大的题目:1、上市公司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所在收到独董候选人五个交易日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4、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秘。

5、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聘任董秘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内将资料报送本所。

6、董秘离职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在监事会监督下移交文档。

7、董秘空缺三个月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8、审计截止日和签协议日不得超过6个月9、停牌期间,每5个交易日公告一次。

10、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年报说明会。

11、2个月未披露年报,退市。

12、业绩预报偏差不能超过20%13、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会停牌,如果过了一个期限还没有出具重大资产重组方案,(3个月)15、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可以再什么时候增持公司股份?(非价格敏感期)16、敏感期禁止买卖: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30日内(推迟披露以原约定时间为准);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重大事项和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7、董秘出现什么情况,取消资格(多选)①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②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③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④本公司现任监事;⑤本所认定其他情形IPO与再融资:问:再融资盈利预测没有达到多少,证监会可以处罚法定代表人,且36个月不再受理。

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

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

2.1 董事会
2.2 监事会 2.3 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资料。
上市公司应何时披露有关资料,须视乎资料的性质及具体情 况而定。一般而言,资料披露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 出。任何可影响证券买卖或价格的资料,须于董事会作出决 定后立即公布。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 将资料绝对保密。
除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第 14.06(6)(b)条(第 14A.25 条就 关连交易)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 串交易全部均于 12 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港交所或 也会要求上市公司,将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
9.9: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不区分交易对方、只要是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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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II. 须 予 披 露 的 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1. 交易的范围 《上交所上市规则》(9.1 条)所指的交易是指:
《港交所上市规则》14.04 条所指的交易非常广泛,指: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收购、出售资产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14.08 条,按有关测试结果决定有关披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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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万元;
露界线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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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III. 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之内部控制—对外担保行为1、对外担保的概念、原则及禁止行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企业不包括。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2、上市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

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

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公司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 属类别之有关规定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后得出的金额作为披露标准。例如, 14.23 条: 在 12 个月内分次购买相同公司的股权,或者 12 个月内购
买同一家工厂的生产线、房屋、设备、商标等。
港交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
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即 9 月 30 日前)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及时”的认定
17.1 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授予、接受、行使或终止期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三) 提供财务资助;
成立合营企业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资产总值测试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目标资产之价值 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值( 包括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由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述上 市公司除外:
(i)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其在日常业务中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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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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