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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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1989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外字[1989]第313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缔约国双方相互对减免税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的规定。

该款所说“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是指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还适用于为了鼓励投资制定专项规定所给予的减免税。

在我国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中,有关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规定,以及今后实施的其它类似规定。

二、中意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七条是应意方要求,照顾其国内法的规定和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通常作法而列入的。

意国内法规定,如对不符合协定征收的意大利税收提出异议时,首先必须按意国内诉讼程序提出诉讼,期限为69天。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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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就是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毛利润如果被用来支付不是缔 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的费用,则该公司所付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这是防范 “脚踏石导管公司”式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的最有效方 法之一,它可以制止将中介公司的所得以营业费用形式支 付给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
目前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新加坡等 15个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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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法
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是把被课以低税或免税的 居民公司(如控股基地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范围之 外,从而使这类公司虽然身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却无资格享 受协定优惠,无法被第三方居民所利用。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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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比率法
就是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 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 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法术语上 即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 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该方法 来防范资本弱化,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德国、 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
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西班牙等14个国家采 取这一做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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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透视法是指对一个缔约国居民公司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优 惠,不能仅仅根据它表面拥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 所得就给予协定优惠,关键是根据这些投资所得的实际受益所有 人来判定。采用透视法的结果就是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 利益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或真正的受益所有人, 对于那些原本不是缔约国双方居民,但为了获得协定利益而在缔 约国设立导管公司的人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

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

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内容摘要:通常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的重要延伸和发展,然而反规避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也被运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

美国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结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改锥案(screwdriver)的立法。

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1761/87号条例中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河。

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不仅在2423/88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其后的2193/92号条例、3283 /94、384/96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

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461/2004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384/96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欧盟461/2004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规避方式: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从而避免适用反倾销措施;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销售模式,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

总之,新条例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规划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的税款,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打击避税行为。

以下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1. 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漏洞来避税。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同打击跨境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建立税收透明度:各国应该建立税收透明度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和个人自愿公开财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监管。

4. 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各国应该共同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和规则,避免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来避税。

5. 打击税收天堂:各国应该加强对税收天堂的打击力度,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税收天堂设立公司来避税。

总之,国际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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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在当前世界局势下,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避税这种非法行为也逐渐成为了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人士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国际避税涉及到的金额惊人,不仅仅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治理的稳定造成的极大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都将打击国际避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为防范国际避税,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信息交换目前,各国政府严格执行了信息共享,实现国际税收信息的交换,这对于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比如,去年英国政府与瑞士签署税收协定并城里生效,瑞士政府将与英国政府分享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英国政府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款。

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高净值人士和跨国公司通过国际逃税,帮助各国政府更好地贯彻税制法规。

二、创造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透明度是防范国际避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

未公开的银行账户可以成为逃避税的渠道,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公开地征税申报和尽可能多的信息公示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以便与外界共享信息,并且实现对税款的有效征收。

三、加强执法合作无论是在国际法律的约束下还是在缺乏国际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都需要各国政府之间合作来应对国际避税问题。

授权相关机构和执法机关合作起来,追踪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阻止潜在的逃税者逃脱惩罚, 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这也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透明、执法等方面的措施外,高度协调一致的税收政策是有效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途径。

各国政府应该协调各自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政策的矛盾和不一致,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税收法的相关研究和改革。

总之,在共享信息、透明度、执法合作和税收政策协调等方面,各国政府应该共同对付国际避税问题。

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司和个人都将在一种公正的环境中遵守各国政府的税制规定,为保护全球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各国的共同目标。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国际避税是大部分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立法已走到其他国家前列,并被发展中国家仿效。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反避税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颇有裨益。

一、美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美国早在1921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中就授权税务当局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一个有联属关系的企业集团内部重新确定收入额、扣除额和抵免额,以防止避税。

1934年颁布了“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 年颁布“外国人控股公司”条款,是针对纳税人利用这两类形式进行避税的特殊条款。

1962年,美国颁布了《1962 年收入法令》,是美国反避税措施系统化和严格化的转折点,它对“个人控股公司”和“外国人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公司逃避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收的避税活动予以控制。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他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7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账户避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款或 5 年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境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1 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000 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过海关。

1981 年,美国的税政法案等改变了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

国会旨在以其所制定的法律废除现有的条约,努力防止外国公司通过条约规避在订有对外国公司减免税条款的国家通过建立分支机构等手段进行避税。

1986 年的税收法案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相同。

二、英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英国是现代所得税的发源地,经过近200 年的发展和完善,税法规定也日趋复杂,最重要的反避税立法主要体现在《1970 年税收法令》,分别对个人和公司的避税活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开题-中国政府应对跨国避税的对策介绍

开题-中国政府应对跨国避税的对策介绍
Bo Sandemann Rasmussen(2002)侧重研究在不完全垄断市场和分权管理模式下税收要素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影响。Philippe Bacchetta(2002)论述了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产生与发展,阐述了转让定价方法,重点强调了劳务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并详细介绍了转让定价的文件准备、法律程序等,具有很强的国际通用性和实际参考价值。Satish Chand (2002)强调各国应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监控措施和力度,根据不同国家税务机关的奖惩程度和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力度的不同,在利润和风险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确定最优的转让定价策略。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赫希—雷弗尔(1956)是最早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转让定价国际避税问题的学者,将转让定价问题由会计学理论引入到经济学研究领域,对转让定价的定量分析开创了先河。赫希—雷弗尔运用经济学原理建立转让定价模型,但模型假设条件与现实状况有较明显差异,而后通过放松转让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的约束,运用实践效果和理论方法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综合研究。Pantelis Kammas 和Apostolis Philippopoulos (2007)对赫希雷弗尔(1956)的
3.3.1对个人避税活动的制约
3.3.2对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
3.4西方国家反避税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借鉴
3.4.1综合使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3.4.2加大处罚力度
4 我国跨国反避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1我国跨国反避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4.1.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4.1.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4.1.3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关于避税方法问题,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Joseph E. Stiglitz)发表论文《避税通论》(The General Theoryof Tax Avoidance)(1985),斯蒂格里茨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概括了避税的方法,运用一般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效应:某一税种的税负减轻会导致其他税种税负的增加;纳税义务会在不同纳税人之间进行转移,总结了影响避税效果的因素包括纳税人的非准确决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提出纳税人规避税收负担的避税方案,同时为税收改革提出了建设性建议。斯蒂格里茨的《避税通论》,为避税理论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避税的原则、方法、效应进行了科学定位,指明了避税问题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国际避税的理论研究也是基于这篇论文提出的若干理论。康特(Kant,1988)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跨国公司对子公司不完全控股情况下的转让定价策略进行数量分析并检验。

第九章 国际反避税措施

第九章 国际反避税措施

第九章国际反避税措施理解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意义了解各种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掌握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第一节完善税收立法一、规定一般报告义务▪各国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通常通过法律形式来体现:▪一般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属于本国管辖的纳税人本人,或与纳税人本人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当局主动报告或提供其在国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情况。

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即规定纳税人有事后向税务当局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以违法论处。

三、制定反避税条款1.一般反避税条款:广泛的、经济性的概括性规定2.具体反避税条款: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3.一般与具体相结合的反避税条款:在税法的某一条款中,针对某一项交易行为加以具体描述,并同时附加一般性的规定4.全面的反避税条款:对所有重要的国际避税习惯做法制定全面和系统的反避税5.预审反避税条款:在单边反避税立法中,规定对某些与境外进行交易的行为,纳税人要事先向税务当局报告,并取得同意,否则就是违章行为,并予以处罚。

6.核定纳税条款:在税收立法中针对某些避税活动做出核定或估计纳税事实的条款规定,如核定应税所得或利润率,估计财产价值等,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二节加强税务管理与国际合作一、税收调查二、税务审计三、争取银行的合作四、加强国际合作单边的税收协定、多边的税收合作以及税收范本的约束与规范,给国际社会共同反避税提供了很多的合作平台。

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责任;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节对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一、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信息交换、立法改革和国际合作三方面。

信息交换是一种重要的国际反避税方法。

各国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涉税信息,以便发现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共同报告标准(CRS)要求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供客户的涉税信息,然后由税务部门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这种信息交换的方式可以帮助各国发现和追踪海外资产和收入,从而防止避税行为。

立法改革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通过修改税法和相关法律,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一些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威慑和打击避税行为。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了对避税行为的查处效率。

国际合作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方式。

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OECD发起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推动跨国企业遵守税收规则,减少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税务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包括信息交换、立法改革和国际合作三方面。

信息交换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各国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发现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立法改革通过修改税法和相关法律,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签订税收协定,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这些方法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国际反避税的效果,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秩序。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全球化背景下,受移植和效率两方面作用,各国反避税措施具有趋同倾向。

美国近20多年来在反避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其创制的避税信息披露制度和经济实质原则两大反避税“武器”,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本文结合美国反避税的两个阶段具体实践,具体分析了美国反避税立法机制、行政管理与司法应对方面的主要经验及其成因。

一、反避税立法:美国“由下而上”的协商立法机制1.完善税制、整体优化税收体系纳税人寻求避税的理由之一,是客观上存在着税收制度性诱因,包括税负过重、税制不统一等。

为此,在个人避税时期,美国国会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包括取消部分税收优惠项目、采用最低税收制度、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优化制度等。

针对纳税人滥用税法典减税,国会也曾经考虑取消全部税收优惠,但鉴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说明该方案事实上不具有可行性:其一是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将会限制税法典其他财政目的(如诱致性政策)的实现;其二是事实上很难实现,技术上也不可能设计出能精确测量收入的税制,即使能够设计出,也会产生很大的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税收效率原则不符。

在公司避税盛行时期,有人曾建议进行根本性的税制改革,以新税收体系取代旧税收体系,比如用比例税率取代累进税率、建立消费型税收(如销售税、增值税)取代所得税。

1992年,为消除个人、公司两层级税收制度引起的经济差异,财政部也就统一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制度提交报告。

然而,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后,公司避税盛行的事实证明,在任何税收制度下,公司及其股东都有最小化税收负担的动机和兴趣。

理论分析表明,即使在根本改革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会依据新税收制度,决定其税基、税负,换言之,税制优化并不能杜绝避税。

结果,美国国会决定选择一条有限的道路:即,专注于避税征兆的披露而不是根治其病因。

因而,逐步制定、完善避税信息披露程序。

2.制定特别反避税规则税法典的瑕疵最终将被联邦税务局、财政部或税法起草委员会发现并更正。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1. 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公司和个人通过避税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对国际反避税的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反避税的关键。

各个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合作力度,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反避税合作机制:2.1 全球论坛和组织•全球论坛存款信息交换(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该论坛由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OECD)主办,旨在增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度。

通过该论坛,各个国家可以共享外国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追踪和核实金融资产的所有者。

•金融行动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这是一个由38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组织,旨在制定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标准和政策。

由于洗钱和恐怖融资与避税有关,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工作也为国际反避税提供了支持。

2.2 双边和多边协议•双边税收协定: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旨在提高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这些协定规定了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事项,包括减少双重征税和预防避税行为。

•多边协议:在全球层面,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G20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以加强各国之间的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例如,《反对跨国腐败公约》和《更好地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就是一些重要的多边协议。

3. 国内立法措施国家自身的法律制度对于反避税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打击避税行为,以确保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内立法措施:3.1 增加披露要求为了增加透明度并阻止避税行为,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要求公司和个人必须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是指马耳他、安圭拉、比利时和瑞士,它们都是被认为具有非常友好的税收政策的国家。

1. 马耳他:马耳他的公司税率为35%,不到一半的标准税率,但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来说,这一税率依然很低。

此外,马耳他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优势,即税收最终只需要支付5%,并且投资者可以获得完全的法律保护。

2. 安圭拉:安圭拉是一个特殊的岛国,它的公司税率只有0.75%,这也是它成为“避税天堂”的原因之一。

此外,安圭拉的税收管理也比较宽松,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灵活性。

3. 比利时:比利时的公司税率为
33.99%,但比利时也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可以将公司所得税降低到20%以下。

此外,比利时也有相当宽松的税收政策,投资者可以通过另类投资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4. 瑞士:瑞士有着著名的“完全银行保密”,使得它成为了全球最安全的银行体系。

此外,瑞士的公司税率仅为8.5%,这也是它成为“避税天堂”的原因之一。

国际避税法律规定(3篇)

国际避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国际避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国际避税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国际避税法律规定,从背景、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国际避税背景1. 全球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从而引发国际避税问题。

2. 税制差异:各国税制存在差异,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

3. 企业利益驱动:跨国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避税手段降低税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三、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原则1. 合法性原则: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税负。

2. 公平性原则: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应确保税收公平,防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手段逃避税收责任。

3.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

4. 可操作性原则: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和跨国公司遵守。

四、国际避税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跨国公司税收协定(1)定义:跨国公司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避税,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主要内容:跨国公司税收协定主要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待遇、税收优惠、税收协定执行等方面。

2. 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法规(1)国内法规:各国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制定国内法规,明确跨国公司税收待遇、税收优惠等。

(2)税务机关职责:税务机关负责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对跨国公司进行税务审查、审计,确保税收权益。

3. 国际避税行为打击法规(1)反避税条款:各国在税法中设立反避税条款,打击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手段逃避税收。

(2)情报交换制度:建立情报交换制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国际避税。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逃税与反逃税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税收问题日益凸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全球税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企业的跨境运营,许多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来规避相应的税收责任。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反逃税和反逃税措施。

一、国际合作: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打击逃税行为,许多国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共同自动换税信息(CRS)和国际税收协定(DTA)。

CRS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的财务信息,以便国际间通报并实施税务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则提供了减少跨国税收重复征税、避免财产的遭受不公正待遇等合作机制。

这些合作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提升了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为反逃税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管控手段。

二、立法和改革:强化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反逃税和反逃税力度,各国纷纷进行税收法规的制定和改革。

一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法规以堵塞法律漏洞,减少逃税行为。

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信息进行更加严格的披露和监管,提高税收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改革税收制度,推动税制的合理化和独立性,降低税收的规避空间。

此外,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逃税和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增加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

三、跨国合作:减少税收的竞争和漏洞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纷纷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减少税收竞争以及漏洞的出现。

例如,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来推动全球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减少跨国税收租税避免。

此外,各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通过协商和谈判,制定了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贸易规则。

这些措施的推行和实施,使得全球税收制度更加平衡和公正,减少了跨国企业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实现虚假财务报表和减少税收负担的可能。

四、国际监管:跨国企业税收治理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国际监管机构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国企业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体力量。

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企业们常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中所存在的漏洞,采取各种避税方式,以减少缴纳的税款。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以维护税收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

一、国际避税方式1. 利用税收天堂税收天堂通常指的是那些享有低税率或零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例如百慕大、开曼群岛、爱尔兰等。

跨国企业可以在这些地方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该公司或机构,以避免高税率。

2. 利用跨国公司内部定价跨国公司通常会在其不同地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交易。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的转移。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定价来实现避税。

例如,将高利润的商品或服务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3. 利用债务抵税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借款实现避税。

例如,将来自国内的收入转移至其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并以这些收入作为借款的抵押,将贷款的利息作为支出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二、反避税措施1. 消除税收天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税务合作等方式,消除税收天堂的影响。

例如,国家之间可以签署合作协议,互相交换相关税务信息,以减少跨国企业利用税收天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 清理税收漏洞各国政府可以针对税收漏洞进行清理,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政策,以及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加强涉税合同审查,禁止特定类别的跨国交易等。

3. 引入数字化税收形式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数字化税收形式,以增强税收征收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数字化税收可以快速收集和分析所有跨国企业的相关数据,确保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得到收取,从而减少避税机会。

4. 推动全球统一税收标准全球统一税收标准可以帮助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避税和反避税的问题。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形式和主要方法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形式和主要方法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形式和主要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热门议题。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而反避税则是指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措施防止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本文将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形式和主要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避税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移动资产避税:纳税人通过将资产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纳税负担。

这种方式包括移民避税、公司分割和资产重组等。

例如,跨国公司在利润高税率的国家建立子公司,并将利润转移至税率低的国家。

2.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纳税人通过在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开设公司,以减少纳税。

这种方式主要包括海外公司避税、税收天堂避税和利润转移避税等。

3.结构化避税:纳税人通过设置复杂的公司组织结构或使用特定的税收结构,以减少纳税负担。

这种方式包括双重非居民避税、逆金字塔结构和虚拟总部公司等。

国际反避税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竞争性税收措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简化税收程序等方式,吸引跨国公司将业务和利润留在本国。

这种方式主要包括降低公司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发展税收创新等。

2.禁止非合理逃避税行为: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措施禁止和打击非合理逃避税行为。

这包括加强税收监管合作、制定国际反逃税公约和加强信息交换等。

3.实施反避税法规和政策: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税法、征税规则和税收政策,防止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这种方式包括加强税收透明度、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和加强国内税基保护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避税和反避税形式和方法是相互影响的。

一方面,纳税人根据国际避税形式来选择避税的主要方法。

另一方面,政府和国际组织针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来制定反避税措施和政策。

总而言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是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纳税人有利用税收制度漏洞来避税的动机,而政府和国际组织则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有效的措施和政策来防止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美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与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美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与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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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分析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分析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随着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贸易逐渐增加,企业跨境投资成为了常态,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的避税行为。

为此,各国政府对避税现象的防范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分析国际避税现象及其防范的措施。

一、国际避税现象所谓的避税,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税负的行为。

企业避税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境外转移定价:企业通过调整跨国交易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2.漏洞利用: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体制不同,某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存在漏洞,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漏洞来降低税负。

3.海外成立子公司:如果企业在海外成立子公司,那么就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缴税,从而降低税负。

4.利用财务工具:通过资产转移、设置总部、融资等方式锁定清算窗口,缓解资金压力和税收负担。

二、国际避税的影响国际避税的影响不容小觑,它对各国的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财政收入减少:如果企业通过避税方式来降低税负,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

2.不公平竞争:有些企业利用避税行为降低成本,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3.国家形象受损:如果某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漏洞,那么这些国家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

三、国际避税防范的措施为了防范国际避税现象,各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善税收法规: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收法规,缩小避税空间。

2.完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各国政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税收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避税行为。

3.加强监管: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嫌避税的企业进行调查,从而遏制避税现象的扩散。

4.推进税收大数据建设:税收大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定位涉嫌避税企业,增强监管能力。

5.税务合规教育:针对企业存在的不同避税习惯,增加税务顾问普及率,提升企业合规意识,阻止企业避税行为。

总结综上所述,国际避税现象对各国造成的影响严重,各国政府也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美国的反避税税制

美国的反避税税制

美国的反避税税制
李慧
【期刊名称】《山东税务纵横》
【年(卷),期】2001(000)011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李慧
【作者单位】淄博市张店国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7.123.2
【相关文献】
1.反避税规则与企业重组所得税制的互补与共进:以美国为参照 [J], 周晓光
2.跨国避税模式浅析及对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启示 [J], 侯靖宇
3.跨国避税模式浅析及对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启示 [J], 侯靖宇;
4.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J], 李美慧
5.美国REITs反避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J], 虞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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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

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
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

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

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
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 年、英国于1984 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 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
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方法,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

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法国规定为22 %、西班牙规定为%,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 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二)税法适用的纳税人
由于避税港对策税制主要是针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受控
外国公司所制定的,因此各国税法的适用范围都强调有控制因素的存在,而控制因素又是以国内纳税人在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比例体现出来的,因而,各国税法普遍规定,本国居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国外子公司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的50%以上,而且每个国内股东须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外国子公司10%以上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符合上述条件者便为该税法所适用的纳税人。

(三)税法所适用的课税对象
一般来说,各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中所规定的课税所得,基本上是指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商业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通常都不包括在内。

美国的税法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包括受控外国公司来自所有国家的风险所得;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外国公司与国际合作经营被抵制项目的参与所得;通过不合法手段(如非法贿赂、回扣等)取得的所得;来源于未得到美国外交承认国家的所得。

(四)税法规定的制约措施
各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一致规定,凡符合该税法适用范围的,应按母公司在受控外国子公司中所占股份的比例将该子公司的有关所得并入母公司当年度所得,一并征税,而不管这部分所得是否已作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课税时该
部分所得相应的外国税收可以抵免。

二、转让定价税制
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建立实施,虽使西方国家的避税港避税活动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大量转移利润和减少其应纳税额,同样会使有关国家的税源大量流失。

为此,美国在1968年又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了措施。

经合发组织(OECD)对此也高度重视,自1972年以来曾多次开会研讨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并对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正常交易原则的建立、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方法、相关国家的初次调整与相应调整等都作了概括。

在美国和OECD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下,70年代以后,许多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先后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

在实践中,各国还对该税制不断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之愈加完善和成熟。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转让定价税制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所采取的反措施,因此,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是该税制的基本内容之一,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凡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即构成关联企业关系:(1 )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此基础上,各国所采用的具体标准有两条。

1、股权测定法。

这是以企业间相互控股的比例来判定关联企业,如瑞士、新西兰规定控股达到50%,这两家企业便为关联企业。

日本规定,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权被另一个企业3 个以下的股东个人所拥有,或者有两家公司被同一个公司控制50%以上的股权,这两家公司也间接地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挪威则规定控股达30%,德国、西班牙、美国、奥地利等国规定控股达到25%,便认定为关联企业。

2、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

实质重于形式是各国制定反避税规则的重要原则,因此更多的国家从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比如日本对于企业之间控股虽然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便同样被认定为关联企业:(1 )公司一半以上的职员是由另一公司委派的;(2)公司的执行董事、现在或曾经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职员;(3 )占相当比重的公司经营交易是与其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的;(4 )公司的贷款相当大的部分是从其下属公司借入或担保的。

类似的规定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国也同样被采用。

(二)正常交易价格的一般核定法
西方各国在确定关联企业间正常交易价格时均要求遵循独立核算原则,它意味着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无论进行任何交易事项,包括货物购销、贷款往来、提供劳务、特许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等,都应按无关联企业间交易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对非正常交易价格,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调整。

西方各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所使用的方法,最初只有4种,后发展成20多种。

对调整的对象,也由原先仅对价格进行的调整,演变成对价格、利润同时进行调整。

90年代以后又将交易价格的事后调整发展为事先确认。

概括而言,正常交易价格的核定调整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比较价格法。

这是从比较交易项目的转让定价与正常交易价格的差异入手,把不合理的转让价格调整到合理的正常交易价格上来,从而调增应税所得。

目前,各国所建立的转让定价税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它具体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和其他合理法。

5、渠道法。

明确规定缔约国居民公司股权被第三国公司控制时,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防止非缔约国的跨国纳税人在缔约国设立传输公司。

6、真实法。

规定协定不适用于只是为了谋取协定优惠,
而不是为了真实的商业经营的股息、利息等的收付。

(二)运用国内法进行约束限制
美国是对滥用税收协定最早实施反措施的国家。

1981年美国财政部在其自行制定的税收条款范本草案中,不允许对汇给外国控制公司的股息适用降低的预提税税率。

一个公司除非能证明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享受税收条约优惠。

(1 )其股票在缔约国批准的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2)它不受居住在缔约国之外人控制;(3)建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税收条约优惠。

在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瑞士的国内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内容包括:(1)瑞士的个人、法人及合法关系的居民申请适用预提税的优惠待遇时,如果获得减免税收上好处的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地归无权适用税收协定的人所有时,则这种申请属于税收协定滥用;(2 )非居民所控制的瑞士公司所获得所得,经按瑞士税收条约难予优惠后,如不将全部所得以股息形式进行分配时,即构成税收协定滥用;(3 )无权适用瑞士税收协定的人如果通过信托关系以获取某项所得时,则此项所得不得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规定。

面对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国际避税现象,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自然并不仅限于上述所谈,但这些反避税税制却是西方各国保护税源、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税收政策,是其反避税对策的核心部分。

它的建立实施卓有成效地维护了国
家权益,遏制了避税主流的发展漫延。

我国目前只有转让定价税制,其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而在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方面尚无税收上的限制。

随着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相应的避税港对策税制、资本弱化税制、防止协定滥用的对策措施已成为我国税收立法中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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