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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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各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现场指导,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规定

矿井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指导作业,并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表,每个班次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必须带班下井作业;

矿井副矿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在完成各项规定及任务的同时,按公司办公室安排进行带班下井作业;

采、掘、修要保证每班必须有班、队长带班下井作业,且和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否则严禁入井作业,机、运、通每天必须有班长下井维修、试验、检查且安排好各自分管的其它班次的工作;

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工作面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在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通、排放瓦斯、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时段,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现场办公,

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实行公司、矿井两级跟班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排出跟班表,现场进行作业指导,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明确带班下井人员的职责

带班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长、班队长是矿、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带班下井人员协助班队长做好现场的安全工作,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凡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下井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班队长责任的同时,更要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

3、带班下井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由安监处负责,健全完善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在井下作业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和职责权限,四点班与零点班比例零点班与四点班占总数的50%;

带班下井要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交接班记录簿由当班值班矿长负责保管;

带班下井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带班下井作业信息表,由公司安监处负责将带班下井人员的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凳记,并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一份;各采掘、辅助班队带班作业的班队长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要参加当班班前、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带班下井档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表,明确带班作业的重点及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并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处;建立带班下井台帐和填写带班下井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帐,台帐要求统一格式,加封面注明台帐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月末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由安监处负责对当月各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情况汇总制表,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调度室各一份,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考核办法及要求

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双考核;带班数量与质量由安监处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及安委会,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兑现,由安委会负责监督;

加强监督考核;将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带班下井人员当月经济收入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公司安委会严格把关考核;

由安监处建立奖惩制度;对无故不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奖惩制度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按管理权限给予批评、通报、追究责任;

矿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身体、年龄等原因未完成带班下井规定次数的,均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并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公司办公室、安监处备案,可酌情减免,否则按未带班下井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对带班领导下井不负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以处罚;

由安监处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月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矿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延吉三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确保职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带班下井范围:

矿长、副矿长技术、安全、生产、机电为带班下井人员;

二、带班下井时间:

1、矿级领导每月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必须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6天;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24天;技术副矿长不少于10天;并且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在井下交接班;

2、公司有关科室领导每月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同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带班下井不少于4次;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带班下井的任务及权限: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当班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有处罚权;有权在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组织工人消除事故隐患;抓好现场管理,确保人身安全,保证井下正常安全生产;

四、带班下井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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