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需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工程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担当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工程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工程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检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检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工程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满意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工程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工程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当按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详细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工程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撤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工程法人应当在撤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撤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需真实、精确,满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备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触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看法。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别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工程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装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装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装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到达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答应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