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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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

论文关键词法官法律解释权力建构

一、法官法律解释权的理论分析

(一)何为法律解释,法律缘何需要解释

根据主体与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本文欲探讨的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有权机关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因此所用法律解释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然法律为何需要解释首先,法律作为规范性文本,是以语词作为表达方式来传达法律观念的行为规范。而语词天然地具有多义的特点,特定语词所表达的观念在不同的人的理解也非完全统一。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即固定,而现实的生活、法律所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无不处于时刻变化之中,法律尤其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不管立法者如何完善立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总会遭遇表达不清的法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等,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一定方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解释,以保证法律明确公正地适用。概言之,法律解释是沟通法律规范与待裁定事实的桥梁。

(二)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探析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经历了几番变迁。作为对大陆法系有重要影响的罗马法,其司法者一度掌握法律解释权。19世纪,为了修正完全依赖立法机关的权威解释的弊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国先后建立了最高法院复审制度和上诉法庭,这在制度上认可了法官解释法律的合法性。发展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当前基本承认并且愈加重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2.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由于其普通法的

文化传统,法官一般拥有完整的法律解释权,包括对判例法和制定法的解释。这些国家的法官作为接受完善法律教育的法律家,他们所作的司法判

决通常包含了完整的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解释,且得到了社会

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的检视

(一)多元法律解释体制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检察院

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

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

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情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根据解释主体、内容、权限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立法

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法官并未涵盖在法律解释主体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的权利中,并不包

括法律解释权,因此,根据公权,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在适

用法律裁判个案时,法官须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

不得随意解释法律。

(二)多元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

1.立法解释和立法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僵化性,且观察我国的法律解

释实践,相对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立法解释出台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较有特色但却含义模糊的一类。且

不说这里行政解释究竟指的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其做出的法律规范还

是在其行使职权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解释,都必然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凡属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

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但在现有的司法解

释中,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都是没有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是对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适用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甚至于有些

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司法解释比立法以及立法解释更加详实,更多的成为指导法院的实际工作的规范。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法

律所赋予的职权,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普遍,然而却并无法律相关的程序

规制,长此以往必然损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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