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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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论我国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本 框架 。
民政府 主管 部 门进行 解释 。根据 上述规 定 , 国现行 我 的法律 解释运 行机制 一直被 表述 为立 法解释 、 司法解 释和行政 解释 三种 类 型 。这 些解 释 实 际上 均 未涉 及
法 官解释 问题 。
12 我 国现行 的法律 解释体 制存在 的 问题 .
18 9 1年通 过 的 《 于 加 强 法 律 解 释 工 作 的决 关 议》, 确立 了四项原 则性 规 定 : 凡 关 于法 律 、 ① 法令 条 文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需要进 一步 明确界 限或作 补充规 定 的 , 由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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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 法官; 法律解释 ; 公正 中图分 类号 :905 文献标 识码 : D 2. A 文 章编号 :0 84 1 (0 0 0 -0 1 3 10 -9 6 2 1 ) 40 0 - 0
T eea i epe t no eu g h gln rrt i fh de l t ao t j
p ct n u wsol l ru g ̄pw r fea epaao ,Otajdecn i e rta ecs n ae lai .O ra hu c a de o e o g xlntn S t ug a t e lwi t aeadm k i o l d e j ll i h nr p nh jsc i utef r i a. Ke r s jdelglnepe t nfi y wo d : g ; a it rt i ; r u e r a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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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慧娟案看我国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从李慧娟案看我国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从李慧娟案看我国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摘要:由李慧娟案引发人们讨论的不仅仅是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的如何解释问题,还涉及到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官是否有权解释法律的问题。

尽管我国尚未确立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但学术界已基本认可法官审判案件时可以进行法律解释。

本文拟通过李慧娟案探析我国的法律解释现状,提出构建一个合理法官法律解释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李慧娟案;法律解释权;法官一、我国法官是否具有法律解释权(一)案情简介2003年,洛阳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慧娟因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中触犯人大“尊严”,受到被撤销其审判长职务和免去助审员的“严肃处理”。

2001年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10万公斤,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付种子。

2003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中级法院,要求赔偿。

由李慧娟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万元。

其理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对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终洛阳市中院党组撤销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1](二)李慧娟对法律的解释有其必要性法官要为他的判决提供充分的理由,以明示其当事人的裁决是最正当的就必须充分地讲明道理。

因为,“任何提出法律主张并期望为他人接受的人,都必须提出论证充分的论述”,[2]这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各级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中要充分说理的要求。

法官的判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可见,法律解释权是司法机关的“自然权力”,问题在于法官是否说得合法、合理。

[3]同时,法官在判决中进行法律解释和推论是司法过程所必须的。

简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

简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

简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作者:姜莉李显希庹雨洁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中国现存的法律解释体制将法律解释权集中于不参与司法实践的有权者手中,使得司法审判的主体——法官在处理法律解释问题上处于一种尴尬地位,严重违背了法律解释是为了更有效地适用法律的目的。

通过法官解释法律的现实依据、本质特征、矛盾及矛盾分析、前景四方面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进行分析,并由此确定法官解释法律的地位。

关键词:法官;法律解释;现实依据;本质特征;矛盾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89-02我国当前的法律有权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解释主体分别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也只有以上解释方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援引适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解释具有相当浓厚的立法色彩。

胡利明教授称其“是一种立法行为,至少是一种…准立法‟”[1]。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制长期不健全并且立法粗糙、缺乏一致性的客观事实。

当然,这也是我国处于转型时期政策性法律解释存在的必然性。

但是,此种带有立法色彩的法律解释导致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脱离,使得法官只被视为法律的适用者,没有法律解释权。

但实际上,法官适用法律就必须解释法律。

正如英国学者丹宁所说:“假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责赔偿责任吗?‟”[2]于是,一个疑问便产生了:法官究竟该怎么办?一、法官解释法律的现实依据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声音,认为法官对于法律没有解释权[3]。

他们对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的认识,主要源自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制定。

”持有“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观点的学者将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同法官依据个案对法律进行解释有所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解释权的规范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解释权的规范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解释权的规范分析李燕【摘要】The Organizational Law of the People ’s Court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have given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n how laws are specifically used in judicial activities. This normative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s granted by the organ of the highest state power for the purpose of unifying the judicial power ,but this authorization does not mean the people ’s courts and judges of all levels are deprived of rights of discre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legal applications. In practice ,however ,some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clearly suggest that the Supreme Court has gone beyond the power endowed by the law , presenting a tendency of“legislation”. Therefore ,the Supreme Court ’s normativ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should accep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and shouldnot ,on the contrary ,infringe upon the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活动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拥有解释权,该解释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了司法权的统一特别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解释权,并不意味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裁量解释权被剥夺。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

法律知识:法律中的解释权如何行使法律解释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国务院的法规委员会等依照授权或者职权行使权力,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表述进行解释的权力。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更是一个权威性、权力性的过程。

因此,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公正、透明,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一、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法律解释权。

此外,国务院法规委员会也拥有相应的法律解释权。

二、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原则1.适用性原则法律解释的首要原则是确保法律的适用性。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

2.程序正当原则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解释的过程应当透明公正,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解释的过程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3.权威性原则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具有权威性,解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规定的意义和适用。

解释的结果对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性,司法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办案和执法中都应当遵循。

4.保障权益原则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解释的内容应当以保障权益为出发点,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三、法律解释权的行使程序法律解释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依据法律规定或职权确定解释事项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职权确定解释的事项,确保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征求民意、专家意见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以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征集专家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解释的知情性和专业性。

3.制定解释草案解释权行使者根据征求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制定解释草案,明确解释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备案审查。

浅议我国法官法律解释权的构建

浅议我国法官法律解释权的构建
( ) 法 官 解释 权 主体 资格 的确 立 一
在我 国,尽管最高人民法 院与最高人 民检察 院拥 有法律解 释权 限 , 但这样 的权限都是 以一个集体 ( 高院、最 高检 ) 的名义作 出的,并没 最 有规定作为个体的法官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陈金钊教授早在 《 法律解 释的哲 理》 一 书中就揭示 出了法官 的对法 律 的解释权 。只不过其 当时使用的是 “ 司法权 ”这一概念 。其认为 ,法 律解释权属于 司法权 的范畴 ,法院不仅要垄断审判权 ,还要垄 断法律解

2 0.人 文法 制 3
浅 议我 国 法 官 法 律解 释 权 的构 建
鲁 选 超
( 昆明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云 南 昆 明 6 00 ) 5 50
摘 要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 中至关重要 的环节,就 实践 而言,法官是法律适 用的最终确定者 ,因此,对于法律解释权 的主体 应 该扩 大至作 为个体 的法官,依解释对象不 同而赋 予法官不同的法律解释权 ,弘扬法律的精神 ,确保案件 的妥 当解决。 关键词 :法官;法律解释权 ;构建 中 图分 类 号 :D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6—0 6 ( 0 1 1 2 X 2 1 ) 0—0 0 0 0 0— 2
释权 。 1 [( 。 ’ 44 3
董蜂法官在其 《 法律适用 中的法律解释权》 一文中更多地把法律 论
解 释 看 成 是 一 种 手 段 与 方 法 ,而 不 是 权 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陈金钊教授从法律解释的概念出发 ,论及了法官的法律解 释权。其 指 出 ,法 律 解 释 就 是 有 权 的机 关 对 法 律 意 义 的 阐 明 ,去 除 了非 正 式 解 释 部分 ,进 而论证 了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法律解释权都 应当 取 消 ,最 后 得 出结 论 认 为 ,法 律 解 释 权 属 于 司 法权 的 范 畴 ,法 院不 仅 要 垄 断审判权 ,还要垄断法律解 释权。 此处 ,陈金 钊教授认 为的法 官的 解释权是作 为整体 的法 院的法律 的解释权 ,至于作 为个 人的法官是 否同 样 拥 有 这 项 权 利 ,他 并 未 具 体 说 明 。 尽管学 者们对 于法律解 释权主体 及对象 、内容理解存在 一定差 异 , 但 是 从 以上 各种 法 学 理 论 对 法 律 解 释 权 的 涉 及 可 以 看 出 ,法 律 解 释 权 所 讲的其实是一种权力 ,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文本以及其它法 源的 法律意义进 行说 明的权 力。而这一权 力行使的主体为何 ,学界仍存 在一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作者:龚秀玲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1期一、法律解释之释义中外学者对法律解释的定义达成了一定共识,即认为: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二、法律解释权之归属(一)立法主体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律作为一种作品,其作为即为立法者,一旦立法者将法律表述出来,立法者的使命便完成了,法律的意义应当有法律的读者来理解和解释。

正如谢晖教授所言,法律的读者有三类:其一是民众,他们在行动中进行阅读和理解;其二是法律家,他们在应用中进行阅读和解释;其三是法学家,他们在批判中进行阅读和解释。

当立法者完成立法后,立法者的角色便转换为法律的读者。

它做出的解释是以读者身份所做的解释而不能将其划入法律文本当中,因此,根据解释学原理来看,立法机关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分析,立法主体均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

(二)行政主体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其基本模式是:先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然后在权力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规章或规定潜在地扩大权力的疆域。

由于权力在扩张前已具有行使的合法性,公民也接受了此种义务,因而对扩张后的权利接受也不加以任何怀疑。

如若此时仍然赋予行政主体以法律解释权,那么行政权的扩张性将不受控制。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国务院作为执法主体,当他某项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国务院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法律解释权为其行政行为找到合法性,可见,行政主体享有法律解释权会加剧行政权的扩张,使行政权更加难以受控制。

(三)司法主体应享有法律解释权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中立性决定司法主体应享有法律解释权。

现代法治中,司法机关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其作出司法终局性裁决的依据为法律,司法主体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方可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司法主体必须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力。

论刑法法官解释

论刑法法官解释

论刑法的法官解释摘要:”一个典型的法典中,几乎没有哪一条法规不需要司法解释。

”①没有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

这一论断早已为西方法学界普遍接受,而在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官解释争论颇多。

本文试对刑法的法官解释进行研究,以期端正人们对法官解释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适用;法官解释;特征;原则一、刑法的法官解释在我国的尴尬地位刑法的法官解释是指法官在应用刑法规定解决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理解、分析和说明。

可以说没有法官对刑法的解释,就没有刑法的适用。

法官对刑法的解释权源于法官的形式审判权。

刑事法官对刑法的解释是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法官在个案中对刑法的解释是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这要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分类进行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确立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即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我国法学界一般根据法律解释效力的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和有效解释,指的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为无权解释或无效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以及公民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这种学理上的分类是建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例基础之上的。

建立在现行法律解释体例基础上的这种学理上的分类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那就是这种分类把法官解释排除在正式解释的分类之外。

按照现行法律解释体例,法官在个案中对刑法的解释无疑属于无权解释。

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地处理案件,往往需要对这种解释再次进行解释,以使抽象的解释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定

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定

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职责即释明权。

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

我国法官的释明权制度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

故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树立服务型法院的理念。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适时地履行好相关的释明职责,以弥补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庭审前的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答辩期,三十日内为举证期。

虽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中会有详细的说明,但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有多数当事人不会仔细阅读这些文书,进而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举出相应证据,损害其诉权的后果。

故法官应本着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之规定,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期限、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庭审中的释明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2.据意思自治原则,案由的选择权在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涉及请求权竞合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请求权,按照其主张行使的请求权确定案由。

如何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的基本原则

如何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的基本原则

如何从法官角度看待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对法律的解释、适用,乃至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我国的法律没有赋予法官有法律解释权,但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实际履行法律解释权,法官应遵循整体性、合法性、合理性规则解释、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符、客观与主观相统一、与法律体系和社会规则相符合以及符合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为概括、抽象的规则,其应用于具体的实践,须经过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和体系化。

它对不确定的概念和不明确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稳定。

在我国现在推行法治的形势下,对于法律解释基本原则的理解与应用显得格外重要,它关系到法律精神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的解释体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家分享法律解释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权对属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从法理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所作的解释称之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

另外还有一种行政解释。

由于在法律解释上有着多方面的理解,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解释不同、越权解释、违宪、违法解释以及内容不规范、形式混乱等。

实际上,人们对于立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多有争议,认为这是不符合法治发展的方向,而强调司法解释的合法以及合理性,认为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

1。

试论法官解释刑法的必要性

试论法官解释刑法的必要性

现 实性 的 需要 每一 个法 官 都应该 相 信刑 事立 法者制 定 的刑事 法 能够 适用


用刑 事法 的权 力局 限在 刑事 立法 者所 做规 定 的各种 可 能的情 形 应根 据当 时的 社会 发展状 况对 刑事 法进 行合 理解 释 。值得 一提 应 之 中适用 刑法 。只 要是 社会 中所 出现 的各 种各 样 的行 为属 于刑 的是 当法 官 穷尽 了各 种解释 而 不能 定案时 , 保证 形式正义 与个 事法扩 大解释 的范 围之 内, 刑事法 官有权 力 同时有义 务也必 须把 体正 义, 决宣 告无 罪 。 判 刑事 立法 者没 有规 定 的情 形扩张 解释 于刑 事法 所规 定 的情 形之 四、 事法进 步 的需 要 刑 内。 如我 国 19 年 制定 新《 97 刑法 典》 , 时 在规 定 盗窃 罪 、 劫罪 等 抢 刑 事立 法者 所 制定 的刑 事法 主要 是来 源 于其 对现 实社 会 中 罪的犯 罪对象 时显然 没有把 虚拟财 产考虑 在财产 的范 围之 内, 但 各种现象 的抽象 概括 , 但是 不可避 免地 任何一个 刑事 立法者 都有 生活背 景 、 识背景 、 知 日常生活经验 等使 其立 是随着 互联 网特 别是 网络游 戏 的发展 , 财产 正在得 到越 来越 其生活 的特定环 境 , 虚拟 多的人特 别是 网络游 戏玩 家的认可 , 且现 实判例 中也 出现 了把 盗 法技术具 有一定 的局 限性 , 尽管 能够在 一定最 大程度 上减轻 这种 窃虚拟 财产 的行 为 作为盗 窃罪 惩罚 的个案 。 因此 , 事法 官 不能 局限性 , 刑 但毕竟 不可 能把过 去 的、 现在 的、 未来 的违法 犯罪行 为都 局 限于刑 法条 文的字 面规定 , 应该把 刑事法 的规 定与社会 生活 及 概 括进 去 , 刑事 法不 够完 善 、 在 或多或 少 的漏洞 也就 不足为 奇 存 其 科学技 术的 发展联 系起来 一并考虑 , 使其 尽可 能的贴近 现 实生 了。 然刑事 法 的这些 消 极特 性不 能完全 消 除的 , 虽 但能够 尽可 能 的避免 。 么人 的 实践经 验 最丰 富那? 以说 只能 是处 于刑事 审 什 可 活。

论法官在行政司法审查中的法律解释权

论法官在行政司法审查中的法律解释权

在行政法解释 的讨论 中,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是具 体适用 行政 法律 、 法规 、 章的适 用者 是否有 权 规
力对 所适 用的法 律 、 法规 、 章进 行 解释 , 规 也就是 说 , 作 为在具体 案件 过程 中 的解 释 者的法 院 和法官是 否 有权 解释 所适 用的法 律 ?一种观 点认 为 :中国现 行 “ 的 司法 体制 可 以称 为 二元 一 级 的 司法 解 释体 制 , 即 最高 人 民法 院和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两个 职能 不同 的最 高 司法 机关 才 有 解释 权 的 司法 解 释体 制 … …同 时 , 我 国的 司法 解释体 制 主体排 除 了最高 人 民法 院 以下 的各 级 法 院 和 法 官 的 解 释 权 。[( ”1p 由于 这 种 解 释 ]3 体制 与法律 适用 不协 调 , 因此作 者主张 逐步 建立 “ 只 有法 官和审 判组 织而 且各级 人 民法院 的法官 和审 判 组 织 都有权 进行 司 法解 释 的 司法 解 释模 式 。[(。 ”1p 】2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 。 法律 解释 可 以 区分 为 规范 性 解
v 1 2 。3 。. 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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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 官在行政 司法审查 中的法律解释权
黄 竹 胜
(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桂林 5 10 ) 4 0 1
[ 摘 要 ] 法律解释可以区分为规范解释与个别解释, 规范性解释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权力, 是立法 权在法律适用领域的延伸 作为具体 的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只能享有个别性解释权而不能分享规范性解释权。
实行判例制度的我国, 对其他法院和下级法院并不
具 有 约束 力 。
立法 上 的关 于法 律和 行政法 规解 释 的规定 只是就 规 范性 解释 作 出规 定 , 是 从这 种 规 定 中不 能推 导 出 但 具 体 的 法 院或 者 适 用 机 关 没 有 个 别 性 解 释 权 的 结 论 , 些中下级法 院 、 这 具体 的法律 解 释完成 者 只是 不 能发 布规 范性 的解 释 文 件而 已 , 不 意 味着 在具 体 并 的个 案 中不能 进 行 解释 。] 们所 享 有 的是 个 别 性 [他 2 的、 针对个 案 的具体 解释权 。 因此作者 主张 把规范 性 解 释 权与具 体 解释 权 区分开 来 , 不要 以下 级法 院 没

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

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

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基石。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外部势力,以便能够公正、中立地执行法律并维护司法尊严。

而与法官独立密切相关的还有对司法解释权的掌握。

在司法解释权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践方式。

在一些国家,如英国,司法解释权被视为法院的专属权力。

这意味着,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决定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法院对司法权力的拥有,又促进了法官独立的实践。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司法解释权被视为一种分权的实践方式。

在美国,不仅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其他政府机构、行政部门甚至公众也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多元化的观点和意见的表达,但也给了政府更多的影响力,可能会对法官独立造成一定的挑战。

尽管在实践中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专属权还是分权,法官独立对司法解释权的掌握都至关重要。

法官独立可以保证法官独立地、不受外界干扰地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

只有当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时,才能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为所欲为。

法官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立法者的意图。

司法解释不应成为法官扩大权力、违背法律意图的工具。

相反,司法解释应当是一种谨慎的、有据可依的工作,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的具体互动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的公正性。

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而是要在法律和现实的框架内行使司法解释权。

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如法律的文字和立意、立法者的意图、社会背景和需求等,来做出最佳的司法解释。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保证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

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司法解释,这会给人一种随意性和不一致性的印象。

因此,通过建立明确的司法解释准则和一致的解释方式,可以提高司法解释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从而加强法官独立与司法解释权的互动。

探索司法中的法官解释权

探索司法中的法官解释权

探索司法中的法官解释权作为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拥有重要的解释权。

法官的解释权是针对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权力,法官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解释来做出裁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解释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仍有其所受到的限制和变化。

一、法官解释权的含义法官解释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律中模棱两可或者不明确、不详细等具有一定问题的规定做出阐释和说明的权利。

法官的解释权不同于法律的解释权,而是一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对法律中的有些规定进行更具体化和具体的解释,使其可以更好地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法官解释权的局限性法官解释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限制。

首先是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官的解释权不能够超越法律规定,不能够颠覆法律的本意和精神,更不能够直接改变法律的内容。

其次,法官的解释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案情事实的不同、证据的不足或不清楚、权力分配的不平衡等等。

这些都会对法官的解释权产生影响,从而限制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权。

三、法官解释权的调整和变化法官解释权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力,它受到了时代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变化的影响,逐渐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法律领域不断更新和完善,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法律案件。

这些新案件的出现也要求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能够与时俱进,在法官解释权的执行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文化和观念的变化,法官的解释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认识也发生了变化。

四、法官解释权的调整机制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和法官的解释权的稳定性,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定的法律制度和调整机制来保障法官解释权的有效行使。

例如,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性案例规定》,明确了最高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要求和处理方法。

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是在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而又常常受争议的概念。

司法解释权指的是法院关于法律条文含义、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的解释权力。

而法律解释权则是指国家机关、立法部门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和界限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中广泛讨论的话题。

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权利。

司法解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裁判文书和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解释法律条文,并据此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权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适用性广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司法解释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如法条一义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尊重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司法解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立法部门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释义的权利。

法律解释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颁布法律解释、解释性文件等。

国家机关通过发布解释文书来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和实施。

法律解释权的特点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解释文书对于司法实践和其他机关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立法程序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司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的关系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都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权力,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司法解释权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和个案的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不足;而法律解释权则是对法律文本的一般性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因此,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在法律体系中互为补充,相互支撑。

在实际运用中,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实施。

同时,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应当相互尊重,避免相互冲突,保持法律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中的解析与解释权

中的解析与解释权

中的解析与解释权在法律领域中,解析与解释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

它指的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方式,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具有合理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讨论中的解析与解释权,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解析与解释权的定义解析与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解析和解释的权力。

通过解析与解释权,法官、法律专家和法律机构可以对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进行判断和解释,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应用。

二、解析与解释权的来源解析与解释权的来源可以追溯到法律的立法过程。

在立法阶段,立法者会对法律条文的措辞、背景和意图进行讨论和决定。

然而,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地涵盖各种具体情况。

因此,解析与解释权的行使成为必要。

三、解析与解释权的重要性1. 保障公正和一致性:解析与解释权的行使可以确保法律在不同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公正性和一致性。

通过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解析与解释权可以使执法者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得出一致的结论。

2. 弥补法律漏洞:解析与解释权的行使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和不足之处。

由于社会和人类活动的多样性,法律难以面面俱到地规定各种具体情况。

因此,通过解析与解释权,可以对模糊或缺失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补充。

3. 保护法律的稳定性:解析与解释权的行使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至关重要。

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和解释,可以确保法律在不同环境和时代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稳定。

四、解析与解释权的限度解析与解释权并非没有限度的。

在行使解析与解释权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文本原则:优先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措辞和语境。

法律的解析与解释应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出发,确保尊重法律条文的文本和精神。

2. 效果原则:解析与解释应当追求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法律的解析与解释需要考虑法律制定的目的和社会效果,以实现法律的目标。

3. 连贯性原则:解析与解释应与法律体系的其他规定保持一致和连贯。

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解释权

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解释权

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解释权在法律领域,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解释权被视为至关重要的概念。

法律解释可以被定义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解释方法的确立。

而法律解释权则涉及到对于法律解释的权力归属问题。

本文将就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解释权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对于法律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进行明确。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在于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事实上,法律文本往往存在着模糊性和歧义性,法律解释的工作就是为了消除这些不明确之处,确保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

首先,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机关进行。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新法律的制定或者已有法律的修改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

其次,法律的解释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

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具体的解释性规范和法规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此外,司法机关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判例法或者法官的判决来对法律进行解释。

无论是谁对法律进行解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应该以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字面意思无法解释清楚,可以参考法律条文的宗旨和目的来进行解释。

此外,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和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解释。

总之,法律的解释应该尽量做到客观、合理、一致和可预见。

二、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指的是对于法律解释的权力归属问题。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解释权的归属也存在差异。

在某些国家,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被赋予了重要的解释权力,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一致性。

在另一些国家,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其解释权。

行政机关则通过制定具体的解释性规范和法规来解释法律。

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权更多地集中在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手中。

无论法律解释权归属于哪一方,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和一致。

如何看待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如何看待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如何看待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主持人:那么从我们学法律的人讲,就是国家机关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说国家机关的职权它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执行。

所以我们一般都说,国家机关在法律之外是没有权力的。

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我们国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所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来讲,它是没有宪法的解释权的,虽然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那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做出解释,所以现在有的学者主张,最高院这个解释来讲,因为宪法没有规定你最高院可以解释宪法,所以现在你最高院所做的这个解释行为的本身它就是违宪行为。

那么,我想这个实际上也是,或者说,我们肯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的时候,所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说怎么样能够承认这种最高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那么,我想请两位宪法学老师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王磊:这个宪法解释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一个是这个宪法的现行的规定,就是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

那么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法律。

但是它后来做出一个决定也就是说两高可以有司法解释权。

那么这里边就有一个问题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司法机关目前按照传统观念来讲不能解释,但是作为这个法律两高可以解释。

那么按照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的序言最后一段和宪法第五条都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各个国家机关首先要执行的是宪法,而不能排斥宪法,而现在的现状是什么呢?在我们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当然除了宪法这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以外,还有一个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其他国家机关,我们主要讲的法院,其他国家机关恰恰把这个作为最高的法排斥在外,但是人们觉得很习惯了。

就是恰恰是最重要的恰恰是我们不实施它的,不解释它的。

比方说这个行政诉讼法52条、53条规定,作为判案依据的是除了宪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参照的是地方政府规章,恰恰是把宪法排除在法院判案的依据之外,大家都没觉得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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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
论文关键词法官法律解释权力建构
一、法官法律解释权的理论分析
(一)何为法律解释,法律缘何需要解释
根据主体与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

本文欲探讨的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有权机关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因此所用法律解释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解释。

然法律为何需要解释首先,法律作为规范性文本,是以语词作为表达方式来传达法律观念的行为规范。

而语词天然地具有多义的特点,特定语词所表达的观念在不同的人的理解也非完全统一。

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即固定,而现实的生活、法律所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无不处于时刻变化之中,法律尤其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滞后性。

因此,不管立法者如何完善立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总会遭遇表达不清的法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等,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一定方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解释,以保证法律明确公正地适用。

概言之,法律解释是沟通法律规范与待裁定事实的桥梁。

(二)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探析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经历了几番变迁。

作为对大陆法系有重要影响的罗马法,其司法者一度掌握法律解释权。

19世纪,为了修正完全依赖立法机关的权威解释的弊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国先后建立了最高法院复审制度和上诉法庭,这在制度上认可了法官解释法律的合法性。

发展至今,大陆法系国家当前基本承认并且愈加重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2.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由于其普通法的
文化传统,法官一般拥有完整的法律解释权,包括对判例法和制定法的解释。

这些国家的法官作为接受完善法律教育的法律家,他们所作的司法判
决通常包含了完整的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解释,且得到了社会
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的检视
(一)多元法律解释体制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检察院
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
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
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情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根据解释主体、内容、权限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立法
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法官并未涵盖在法律解释主体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的权利中,并不包
括法律解释权,因此,根据公权,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在适
用法律裁判个案时,法官须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
不得随意解释法律。

(二)多元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
1.立法解释和立法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僵化性,且观察我国的法律解
释实践,相对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立法解释出台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较有特色但却含义模糊的一类。


不说这里行政解释究竟指的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其做出的法律规范还
是在其行使职权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解释,都必然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凡属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
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但在现有的司法解
释中,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都是没有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是对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适用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

甚至于有些
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

司法解释比立法以及立法解释更加详实,更多的成为指导法院的实际工作的规范。

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法
律所赋予的职权,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普遍,然而却并无法律相关的程序
规制,长此以往必然损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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