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请托修方签字认可,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守则流程1.doc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流程1精心整理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使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 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精心整理(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0000000000存根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车属单位保管托修方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维修类别维修合同编号出厂里程表示值该车按维修合同维修,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质量检验员:(签字)承修单位:(盖章)进厂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托修方接车人:(签字)接车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质量保证卡该车按维修合同进行维修,本厂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万公里或者()日。
2024年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汽车维修管理制度1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
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
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6、加强对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7、在车间、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8、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内容
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内容一、引言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及市场秩序,并提供合规性凭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的概念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简称“合格证”,是指经过合格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在完成维修后,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按照相关标准发放的合规性凭证。
合格证的核发旨在保证机动车维修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确保车辆在出厂维修后正常运行。
三、合格证的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合格后方可发放合格证。
2.客观性原则:合格证的核发必须客观、准确,不得为了追求利益而故意掩盖车辆存在的问题。
3.公开透明原则:合格证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查阅合格证,并能准确了解车辆维修情况。
4.违规追责原则:对于涉嫌违规发放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相关部门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合格证的申请与核发流程1.申请:机动车维修单位在完成维修工作后,车主或相关单位可向维修单位申请合格证。
2.检验、鉴定:维修单位将车辆进行全面检验和鉴定,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核发:符合维修标准的车辆,维修单位将核发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车辆信息、维修项目等。
4.发放及备案:维修单位将合格证交付给车主或相关单位,并在维修记录中备案相关信息,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五、合格证的使用与管理1.持证核验:购买二手车、保险理赔和交通违法处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可要求车主出示合格证,进行核验。
2.合格证查询:车主或相关单位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合格证信息,确保维修单位的合规性和质量可靠性。
3.合格证失效:车辆在一定时期内未进行合格证规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合格证将失效,并需重新进行检验、鉴定。
4.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加强合格证的管理,确保合格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妥善保管合格证备查。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使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摘录(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意义1.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
通过制定维修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维修质量和技术水平,减少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2.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对机动车经过维修后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检测,确保机动车能够正常运行和行驶,减少事故和故障的风险。
3.保护车主和消费者权益。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建立,能够保护车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加放心地选择维修机构,减少不良维修和维修纠纷的发生。
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内容1.维修标准要求。
制定机动车维修的标准要求,包括维修流程、维修材料、维修工具等,确保维修工作能够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
2.维修技术培训和认证。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认证,提高其维修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确保维修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维修质量检测和评估。
通过对机动车经过维修后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合格证明文件的发放。
维修机构在完成机动车维修后,应向车主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信息,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证明和保障。
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实施与推行1.法律法规的制定。
相关部门应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和运作,明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
2.行业标准的制定。
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标准规范,包括维修技术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等,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3.维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维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维修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对维修机构的维修能力、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4.宣传推广和培训教育。
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教育,提高车主和消费者对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对维修质量的关注和选择的意识。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8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有关问答
二、哪些项目维修竣工后必须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答:主要包括:二级维护作业、总成修理(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车架〗、转向操纵机构、前桥、后桥等)、整车修理等作业 必须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另外,对一些价格较高的小总成及车主索要竣工合格证的,维修企业也应该签发合格证。
一、要求维修企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45 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33 条;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有哪些?
答: 1 、是维修企业落实维修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2 、是维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后出厂的唯一合法证明材料;
3 、是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4 、合格证记录了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返修记录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是车主维权的重要凭证;
五、维修企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如何应对?行业管理部门有何处理措施?
答: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33 条规定:未签发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对查实存在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合格证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篇)
2024年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 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适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2024年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制造业在不断向精细化、智能化发展的同时,维修保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证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可靠性,2024年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建立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一、制度背景和目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将建立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审核、发放和管理机制,以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并为用户提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
二、制度内容和要求1.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审核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维修保养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和工具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具有合格的维修保养人员和设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
证制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 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使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月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km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 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km 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km 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km 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咸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规定》确立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其根本出发点,一是保护车主利益,二是引导维修企业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确保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安全、环保、能耗性能达标。
该制度的建立,是“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又一体现,是本规章立法上的一大亮点。
本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完整地确定了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不同车辆种类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专项修理不同深度的作业项目的维修质量保证期。
对最高级别的维修——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质量保证期确定为行驶里程20000km 或100日,摩托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7000km或者80日,其他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6000km或者60日。
在行驶里程和行驶日期指标的匹配上,基本按照汽车每日行驶180-200km、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每日行驶90-lOOkm推算。
这一质量保证期指标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兼顾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利益,基本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尤其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主流媒体都对该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政府关注百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好政策,给予了很高期望。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图 (1)(二)、业务受理流程 (2)(三)、质量管理制度 (3)(四)、检验制度 (4)(五)、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六)、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6)(七)、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7)(八)、配件管理制度 (8)(九)、服务承诺 (9)(十)、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10)(十一)、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1)(十二)、设备操作规程 (12)(十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十四)、各工作修理工操作手册 (20)(十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26)(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8)(十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1)二、环境保护措施(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4)(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35)(三)、废水废油排污控制措施 (36)(四)废弃物、汽车尾气、喷漆污染控制措施 (37)一、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一)、汽车维修公司组织结构图(二)(三)、质量管理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四)、检验制度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印制和发放管理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印制和发放管理
(推荐)
一、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印制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监制,由维修企业印制和编号并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处报备。
(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式样(正面)。
(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内容。
其中:外廓尺寸为260mm×184m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存根”“车属单位保管”字体为小四号仿宋;“质量保证卡”字体为五号仿宋。
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编号要求
(一)编号前的“×××”为标识所在市和维修企业简称的汉字字符,如“×××”、“×××”等,各维修企业应选择对应的标识字符进行印制。
(二)编号“No.00000000”由各维修企业自行编制,应避免号码重复,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台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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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并包括相关监管部门。
三、证书申领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拥有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师资格考试或者其他同等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
4.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证书发放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 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3. 审核通过后,颁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登记入档。
4.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须进行重新考核。
五、证书使用规定
1. 持有《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在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机构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
2. 证书持有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
3. 证书持有人必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职业操守、伤害消费者利益。
六、证书管理
1.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管理制度,并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
2. 证书持有人离岗或者离职后,应当交回原颁发单位,并注销相关记录。
3.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的持证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列入黑名单。
同时,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处罚措施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惩戒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的持证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其《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