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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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法制史】期末知识点整理(结合老师勾的重点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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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以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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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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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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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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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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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2、十恶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四)、唐朝的司法制度三、五代十国(907-979)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五)、宋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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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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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4)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
(27)2、《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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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律史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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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专题史:立法及法典问题、法律思想问题、刑法适用原则问题、刑罚体系问题第二篇专题史:讼判制度问题、司法机关问题、监察制度问题、清末修律问题第三篇期末考试重点及注意事项总结(各朝代重点,注意朝代对应、生僻字怎么写、名词是什么意思)第一篇法律史知识梳理采用专题史的思路,将法律史分为八个专题,将用两篇推文的篇幅进行梳理。
法律史的各项内容内在存在继承与发展,以专题史的思路整理框架,更有利于同学们掌握法律史整体的脉络。
通过掌握各个朝代制度之间的保留与发展、继承与特点,更容易背诵。
如果复习资料没有背熟的同学优先背诵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的内容已经掌握的同学,可以通过这次知识梳理理顺思路。
专题一:立法及法典问题(一)西周1. 西周的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礼的内容——五礼、六礼(重点,易考简答),礼的实质——亲亲尊尊(2)吕侯制刑:《吕刑》(名词解释)2. 主要法律形式(1)礼、刑(2)诰、誓、训、命等(二)春秋战国1. 春秋的立法活动:成文法的公布(1)楚国:仆区之法、茅门之法(2)晋国: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3)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重点,简答)3. 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变法改制(1)魏国李悝《法经》:改刑为法,(重点记忆六篇篇名,易考选择;记忆内容和历史地位易考简答)(2)秦国商鞅《秦律》:改法为律(三)秦朝1.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廷行事、课、程、式、法律答问易混知识点:区分各种法律形式。
试区分:秦朝时的司法判例指的是?司法解释指的是?(四)汉朝1. 西汉重要的立法活动(重点,名词解释)(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4)《越宫律》(5)《朝律》2. 主要法律形式(重点,名词解释)律、令、科、比易混知识点:1.注意与唐朝时的法律形式进行区分。
2.明确律令科比分别指的是什么。
试区分:汉朝时的司法判例指的是?皇帝诏令指的是?(五)魏晋南北朝1. 主要立法成就(重点,易考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放于篇首,创八议制度(2)晋《晋律》:改为刑名、法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增加律疏注释(3)南朝梁《梁律令》(4)北魏《北魏律》:存留养亲(5)东魏《麟趾格》:唐朝格的起点(6)西魏《大统式》:唐朝式的起点(7)北齐《北齐律》:名例律、重罪十条,确定体例为十二篇易混知识点:总则为刑名/刑名、法例/名例律的分别是哪几部法律?北齐确立的是重罪十条而不是十罪。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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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中国法治史期末复习总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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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期末复习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罪名1)昏(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别人的美名)、墨(贪婪且败坏官纪)、贼(杀人毫无顾忌)——“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强记){犯此三种罪行应处死刑} ----- P142)“三风十愆”——商朝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又由此产生的十种罪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
侮圣言、逆忠直耆q í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犯此十种罪行应处以墨刑或放逐}---- P152.刑法体系1)五刑{墨--黥q íng 、劓、刖、宫、大辟—死刑}以及替代刑法{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 -----P152)法外酷刑商纣王暴虐无道,常使用法外极性,如醢h ǎi (杀死之后剁成肉酱)、脯(晒成肉干)炮格/烙 3.刑法适用制度1)区分故意和过失,唐虞时代就初步形成了“眚sh ěng 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则从重处罚。
它强调惩罚罪犯的动机和态度,将行为效果放在次要地位。
---- P162)罪疑惟轻原则,意思是罪有可疑,当从轻发落;功有可疑,当从重奖赏。
罪疑惟轻原则因以审慎、宽仁之心用刑,而不拘泥于条文,为后世传颂。
----- P16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刑法体系1)拘役,即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五刑、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法,源于西周的“嘉石”制度——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期限有三、五、七、九个月及一年不等。
----- P242.司法制度1)审案方式——“五听之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审理案件时,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判决及上诉,上诉期限根据地区远近而不同----- P312)司法监督制度——五过之疵(考点,西周对司法官五过之疵的解释,要求强记)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惟官”,指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的关系;“惟反”,指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惟货”,指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指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
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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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一、夏商周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旧五刑3刖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五过(过失的赦免)惟官,即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五罚,即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1商代媵嫁制:商代贵族之间盛行的姐妹随嫁制2、西周1)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的长契券剂:买卖珠宝/物品的短契券2)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租赁契约1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祭祀天、地、人鬼等的礼仪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以军礼同邦国:征战/誓师/刑赏/凯旋宾礼:以宾礼亲邦国:外交嘉礼:用来沟通人际关系:饮食礼/诞生礼/冠礼/笄礼/婚礼2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送礼求婚问名: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占卜纳吉:卜得吉兆男方派媒妁告知女家纳征:男方向女方支付聘财,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男子奉家长之命,赴女家迎娶3“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夏商周:(1)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是夏代的法律;(2)汤刑:是商代所制定的刑事法律;(3)九刑:由九篇组成,是周代比较完备的刑法;(4)吕刑:吕侯主持修订,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制定的西周一部重要的刑法典,又称甫刑。
法律形式:商:刑,汤刑,商代的刑法典。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西周: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周公所制,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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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考核重点:一、律(法典,自《法经》至《大清律例》)名称、篇名、体例、特点等二、刑罚制度(影响较大的)三、司法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跟官吏的名称,包括中央和地方)四、赋税制度(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记住名称即可五、上述内容中的历史之最一、行政法规1、周代:分封制2、秦代: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官吏全国的行政事务;太尉,主管军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得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九卿:即廷尉,掌管司法;奉常,掌管宗庙礼仪;令中郎,管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马政;典客,掌外交与少数民族事物;宗正,掌皇族事物;治栗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供皇室的“山海地泽之税”。
郡县制:3、汉代:三公九卿分封制到郡县制4、隋唐: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5、宋代: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县三级,路的权力一分为四,为帅司、宪司、漕司、仓司;凡一州兵民财政刑诸政,皆须通过通判签署方能生效。
二府:中书、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地位仅次于二府,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
6、明朝:中央废丞相: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
地方:行省、府、县三级制,间或有省、州二级和省、府州、县四级。
7、清朝:内阁:内三院→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官“,带拟批旨,呈进奏章,是朝廷的权利中枢。
(但实际上权利较之明朝已经大大削弱,且被阁臣、议政处、南书房等机构分权)军机处:雍正设立,从内阁成员中挑选所谓谨密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紧急军务。
雍正之后,军机处成为皇帝之下权力中枢,侵夺了内阁的原有职权。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数名,多是满族贵族。
军机处地位虽然显赫,但对国家的重大政策并无决策权,是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工具。
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局、谘议局9、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草》、《五五宪法草案》二、刑法1、夏商周三代旧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前四刑是肉刑,大辟是死刑)五罚:即赎刑。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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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一、导论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2、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的历史阶段3、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和意义二、夏朝1、中国法的起源2、夏朝法律制度三、商朝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2、商朝的刑名与罪名3、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四、西周1、宗法制度与礼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3、西周的刑事立法4、西周法律的形式5、西周的民事立法6、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7、西周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审判制度五、春秋战国1、春秋时期郑、晋、楚三国的立法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由此引起的论争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4、魏国李悝《法经》5、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六、秦1、立法指导思想2、云梦秦简3、法律形式4、皇帝制度与行政立法5、定罪量刑的原则6、刑名与罪名7、经济立法8、司法制度七、两汉1、立法概况2、法律形式3、刑事立法4、民事立法5、经济立法6、司法制度八、三国两晋南北朝1、立法活动2、法典编撰体例和内容的变化3、司法制度九、隋唐1、隋朝的《开皇律》与《大业律》2、唐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概况3、唐法律形式4、《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章结构5、《大唐六典》与三省六部的确立6、唐律刑事方面的制度7、唐律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规定8、唐律关于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9、唐律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10、《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11、唐朝司法制度十、宋元1、立法指导思想2、《宋刑统》及其法律形式3、宋皇帝对司法制度的控制4、宋律的变化5、元朝的主要立法6、元律的主要特点7、元朝司法制度十一、明清1、明初立法指导思想2、明朝的主要立法3、明律的特点4、明律与唐律的区别5、大清律的制定与其立法6、清律的主要特点7、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8、明清司法制度十二、鸦片战争后清朝1、《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2、清末立法指导思想3、《大清现行刑律与》与《大清新刑律》4、《大清民律草案》5、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十三、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2、太平天国刑事立法3、太平天国婚姻制度十四、中华民国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4、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5、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6、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7、《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9、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十五、新民主主义时期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立法3、《施政纲领》与《人权条例》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制度6、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立法7、《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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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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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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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法制指导思想(P36—P38)(一)“以德配天”: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Pass the test,Happy go home. - 1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 2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4、遗训殷彝:①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 3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评价: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实行区别对待,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说明西周刑法理论达到较高水平。
一方面,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对后世以心论罪、主观定罪也有不好的影响。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评价:体现了不杀无辜,谨慎用刑的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的表现。
类似于现代无罪推定的观念。
不过基本只对奴隶主贵族适用,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4、宽严适中原则: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强调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罚手段的运用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评价:①注重刑罚适用中的实效;尚无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②说明西周统治阶层颇有政治智慧,已经深谙统治之术。
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够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③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影响很大,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做法,更是常常被封建帝王作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6、同罪异罚原则: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7、罪不相及原则● 买卖契约(P55):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借贷契约(P55):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 婚姻制度【重点】(P55—P57)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tiāo承继先代)和权位的原则。
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一,“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
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厚别: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
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2)丧期- 4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解除婚姻的限制:“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评价: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P59)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
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
刑事、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程序办法也就不同:(1)“以两剂禁民狱”,就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口供,才能进行审理以至结案。
“剂”即刑事诉讼中的诉状。
(2)“以两造禁民讼”,就是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先呈递诉状,只需要原告被告两造当事人到庭,就可以审理结案。
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叫“傅别”。
● 五听(P60):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评价: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
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
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 5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战国●《法经》(P68—P70):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二)篇目及- 6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3、统一度量衡制度。
评价:1、从法律角度看(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 7 -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定杀。
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
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2)肉刑,又称身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