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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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现就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二、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

业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

(一)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

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三定方案”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

(三)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受让人应持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先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机关均为省国土资源厅且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可同时申请。

五、各阶段的报件要求(报件资料均提交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核对;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报盘范围的,按电子报盘要求处理):

(一)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

申请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需提交: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探矿权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探矿权转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企事业单位探矿权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取得满两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两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交: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4、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

6、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1)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2)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7、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1、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纳收据。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阶段

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审核意见。

承办转让交易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矿业权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受让探矿权的,需审查:

1、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探矿权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

受让采矿权的,需审查:

1、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矿业权变更登记阶段

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需提交: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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