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昌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农委制定的《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4日市级财政支持昌平区低收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农〔2016〕2139号)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效力,促进昌平区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和低收入村发展工作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
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低收入农户支持不能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
第四条支持低收入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参与的收益稳定且获益期较短的特色产业项目。
具体包括:1.特色农林产业。
扶持村集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包种源、包技术和包销售的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蔬菜、食用菌、食用百合、中草药、菊芋和地环等种植项目,支持土壤改良增肥、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新建和修复改造等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京财经一[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各远郊区县财政局、乡村公路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县功能定位,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市政府决定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划转各区县政府,为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划转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第二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两大类。
(一)日常维护内容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公路进行定期巡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京政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发〔2016〕32号郊区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深度创新、深层融合为主要动力,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服务组织、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以推进一产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主要途径,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服务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厚植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增绿,打造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与二三产业发展相融合、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衔接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北京农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高端、高效、高辐射特征更加明显,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生活、生产、示范多种功能广泛拓展,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城乡服务能力、生态涵养能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融合先行区、高效节水农业样板区、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引领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政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扶助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运行机制及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渠道,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继续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三结合”贴息贷款、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2005年6月)为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施行日期】201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下称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类救助原则(一)城乡统筹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统一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
(二)重点保障的原则。
合理区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称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三)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求职就业,变被动救助为劳动自救,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生活现状。
(四)政策衔接的原则。
将原有分类救助政策和粮油帮困政策调整合并,本着整合提高的原则科学设定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水平。
二、分类救助方式(一)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人所患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目》(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要求。
财政部等六部门发文规范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086财政部等六部门:发文规范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农业农村部:公布首批全国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近期,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近期,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公布全国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名录第一批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北京市房山区龙长庆等306名同志为首批入选“土专家”。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大力遴选和培养农机生产及使用一线“土专家”的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及建立各级名录等工作。
本次遴选出的“土专家”,长期扎根农村、服务于农机使用一线,在农机研发、技术推广、作业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线农机“土专家”的作用,从鼓励支持开展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对标对表中央有关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
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
农机具研发创新、承接农机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参与农机化发展规划计划与重大项目决策咨询、领办创办农机服务组织、参加农机化学会协会团体、申请农机化方向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使用培养力度,大力营造农机化生产一线识才、育才、成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支持、引导和帮助“土专家”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争上游、作表率、建新功,形成农机实用型人才“头雁集群”效应,示范带动乡村农机化人才队伍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京政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京政农发〔2010〕1号)市农委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由于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农委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发生了变化。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认定,现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在市农委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
请遵照本委相关部署,将调整变更后涉及到相关处室和单位职能工作的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分解到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职权,深入推进本委依法行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结合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发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调整情况,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调整变更。
调整变更后,本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猪价保险启动养猪上保险挣脱“猪周期”
2京 市生猪 价格 指数 保 险 以“ 猪粮 比” ( 指 生猪 出场价格 与玉 米批 发 价格 的 比值 , 我 国 目前 生猪 生 产盈 亏 平 :
衡点为“ 猪粮比” 6: 1 ) 为参照 系。在保险期 内, 如果平均“ 猪粮 比” 低 于 6: 1 ,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 险
公 司按 保 险合 同给 予养 殖户赔偿 。
以上的公猪 , 每周配种 3 ~4 次。健康公猪休息时间 以 , 在 生产 中应 有计 划 地 培 育青 年公 猪 , 对使用 2 a
不得 超 过 2周 , 以免 发 生 配 种 障 碍 。若 公 猪 患 病 , 以上 的应 及 时更新 。 1个月 内不 准使 用 。
( 责任 编辑 : 刘 娟)
i 每头猪1 2 0 0 元的赔偿。安华农业保险北京分公司为北京顺义区 投保生猪养殖户提供了 超过2 亿元的
:保 险保 障 。 :
2
2 2
和 以往农 业保 险主要 覆盖 自然风 险保 障 不 同 , 这 一 次 的生猪 价格 指 数保 险 实现 了向 市场 风 险保 障 : :
: :
2收 益 水平 , 使 养殖 户在 价格 过低 时 , 依 然能 维持 一定 的收 入 水平 , 继 续 留在 而不是 退 出生猪 养 殖业 , 保证 :
2市场供 应相 对 平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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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 在顺义区启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之后, 北京市将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 逐步在其他区 :
:县 试 点推 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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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7]32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7]3226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能力,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8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1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的要求,我市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
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益事业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增加补助40元。
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
第三条市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及经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社区居委会个数与规模,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
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街道和乡镇。
第四条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活动劳务等费用。
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2第五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2024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及解读
2024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有关要求,为保护耕地、提升地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本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种地职工。
对于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承包耕种的耕地,补贴对象为种地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流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至其他经营主体(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耕种的耕地,可依据流转(承包)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流转(承包)合同未作约定的,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上一年度本市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耕地,对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一)未纳入耕地管理的复耕复垦地;(二)己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三)占补平衡“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四)退耕还林的、与果(林)间作的耕地;(五)存在“非农化”“非粮化”和指荒等行为的耕地;(六)损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违规种植的耕地;(七)因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绝产绝收的耕地;(八)种植农产品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耕地;(九)违反农作物秸秆禁烧规定、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农膜且各级检查指出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亩300元,同一块耕地只能享受一次2024年市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市级蔬菜生产补贴,要按实际耕地面积进行补贴,不能按照不同农作物播种面积核算,杜绝多次发放补贴资金的现象。
鼓励各区根据本区财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食品集团”)双河农场按照黑龙江省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财农[2010]2207号•【施行日期】201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农〔2010〕2207号)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管理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附件2: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小麦的面积达5亩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小麦由于冰雹、火灾、六级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三、盗窃;四、病虫鸟害及施肥不当;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四条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35元保险费保险金额品种小麦7%35费率总保险费市级补贴区(县)级补贴农户交纳保险期限第五条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保险公司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第九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9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小麦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赔偿标准:9一、赔偿的原则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小麦生长期赔偿金额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60%×损失率×受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面积每亩保险金额×80%×损失率×受损灌浆期每亩保险金额×80%×受损面积面积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面积返青期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小麦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二、赔偿的内容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9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第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玉米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玉米的面积达5亩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玉米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玉米由于冰雹、火灾、六级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玉米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玉米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三、盗窃;四、病虫鸟害及施肥不当;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四条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32元保险费保险金额品种9费率总保险费市级补贴区(县)级补贴农户交纳玉米 8% 32 16保险期限第五条玉米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保险公司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第九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9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玉米的正常生长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玉米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赔偿标准:一、赔偿的原则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玉米不9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玉米生长期定植成活—分孽期拨节期—抽穗期灌浆期—成熟期赔偿金额全部损失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70%×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部分损失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70%×损失率×受损面积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玉米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二、赔偿的内容全部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9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六级以上风灾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即同一地块保险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第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保险公司视前者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9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豆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种植豆类作物的面积达5亩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豆类作物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豆类作物由于冰雹、火灾、六级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豆类作物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豆类作物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三、盗窃;四、病虫鸟害及施肥不当;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四条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35元品种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19总保险费市级补贴区(县)级补贴农户交纳豆类作物 7% 35保险期限第五条豆类作物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保险公司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第九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19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豆类作物的正常生长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豆类作物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残值和改种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赔偿处理19第十七条赔偿标准:一、赔偿的原则保险豆类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损失程度及数量计算赔款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豆类作物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豆类作物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豆类作物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豆类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豆类作物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北京农业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
北京农业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北京市发布对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政策,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农业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北京农业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本市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7年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补贴对象与范围(一)补贴对象。
为本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粮农户(含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和本市国有农场(含黑龙江双河农场)种粮职工。
(二)补贴范围。
原则上为全市种粮耕地和黑龙江双河农场。
严格执行中央文件规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结合我市实际,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耕地、存在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过渡期,参考2015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标准,对小麦和玉米进行补贴,小麦补贴标准为140元/亩,玉米补贴标准为97元/亩。
如按上述补贴标准测算后资金有剩余的,各区可适当提高85万亩已划定粮田的补贴标准,提高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开展农业调转节,鼓励保护耕地地力。
首农集团双河农场种粮耕地按照双河农场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
各区和首农集团当年未使用完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北京农业补贴流程(一)农户自愿申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由农户自愿申请。
本区农户在确权耕地内种植小麦、玉米的,到村委会领取《北京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户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村委会两份,本人留存一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4.25
•【字号】京政农发〔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2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有序推进2023年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现将《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
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
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
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
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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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号】京财农[2011]2375号
•【施行日期】201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3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险种是指列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目录的险种,具体以每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统颁条款为准。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农民保费补贴。
用于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保费补贴。
市级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
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自主确定本级财政累加农民保费补贴比例。
(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补贴、展业宣传支出、印刷费、展业人员差旅费、防灾防损费等。
按照各商业保险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不超过当年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10%的费用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年终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
按照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控体系制度设计,我市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
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超出再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农业巨灾风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经费。
指用于开展评审论证、稽核审计、中介委托、课题调研、宣传培训、先进表彰、专家顾问、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费用。
市级按照不超过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下一年计划保费总额3%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各区(县)也要结合本级财力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开办区域特色险种。
该险种条款费率须报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农民保费补贴市级按照区县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但市区两级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80%。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及第三方审计由市级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各区县、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市级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费率和补贴比例,按照本区(县)、本公司下一年度拟开展农业保险险种、规模等测算本区(县)、本公司保费计划(包括市、区(县)补贴和农民缴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行文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区(县)、公司上报计划,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包括市级农民保费补贴、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拨付。
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各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分批将资金拨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民保费补贴。
农民保费补贴按照各公司业务进度和计划分期拨付,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次年结算上年度农民保费补贴。
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公司业务进度,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农民补贴拨付申请。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进展情况和公司申请,经审核后,分期拨付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结算各公司农民保费补贴。
当年资金节余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缺口从下一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弥补。
(二)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年终绩效考核完成后拨付。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公司当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合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和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拨付各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当年预算节余冲抵下一年补贴资金。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
依据本年度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再保险协议,按规定比例向再保险公司预拨农业再保险费用。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对上年农业再保险费用进行结算后,拨付再保险公司剩余农业再保险费用。
(四)工作经费。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险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工作经费。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
通过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客观公允地审核确认各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
第三方审计机构的选择确定遵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规定,报送各类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报表和相关信息、简报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或违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缓拨补贴资金,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
第十二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申报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