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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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号】京财农[2011]2375号

•【施行日期】201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3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险种是指列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目录的险种,具体以每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统颁条款为准。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农民保费补贴。用于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保费补贴。市级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自主确定本级财政累加农民保费补贴比例。

(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补贴、展业宣传支出、印刷费、展业人员差旅费、防灾防损费等。按照各商业保险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不超过当年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10%的费用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年终绩效考核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按照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控体系制度设计,我市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赔偿限额以上的农业巨灾风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工作经费。指用于开展评审论证、稽核审计、中介委托、课题调研、宣传培训、先进表彰、专家顾问、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费用。市级按照不超过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下一年计划保费总额3%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各区(县)也要结合本级财力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开办区域特色险种。该险种条款费率须报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农民保费补贴市级按照区县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但市区两级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80%。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及第三方审计由市级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各区县、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市级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费率和补贴比例,按照本区(县)、本公司下一年度拟开展农业保险险种、规模等测算本区(县)、本公司保费计划(包括市、区(县)补贴和农民缴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行文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区(县)、公司上报计划,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包括市级农民保费补贴、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再保险费用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拨付。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各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分批将资金拨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民保费补贴。农民保费补贴按照各公司业务进度和计划分期拨付,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次年结算上年度农民保费补贴。

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公司业务进度,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农民补贴拨付申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进展情况和公司申请,经审核后,分期拨付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结算各公司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节余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保费补贴,当年资金缺口从下一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弥补。

(二)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年终绩效考核完成后拨付。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公司当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合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和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拨付各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当年预算节余冲抵下一年补贴资金。

(三)农业再保险费用。依据本年度开展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再保险协议,按规定比例向再保险公司预拨农业再保险费用。次年,根据审核确认的保费收入对上年农业再保险费用进行结算后,拨付再保险公司剩余农业再保险费用。

(四)工作经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险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工作经费。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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