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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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2023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差等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充分的救助和保障,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全面的照顾,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1. 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

将老年人口、独居孤寡老人、身患重病的农村居民作为五保供养对象的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积极参与,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供养待遇。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充足。

各级政府应加强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得到保证。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参与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工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

3. 完善五保供养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政府应该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4. 完善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通过设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鼓励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5. 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慰藉和关爱。

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关怀工作,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关爱生活的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培养一支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咨询、支持、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6. 加强五保供养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案管理制度,采取定期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网络监测等方式,了解供养对象的生活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口实施救助和供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农村特困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1)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政府主导: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分分类: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供养对象,进行分类供养,实现个性化服务。

(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三、主要措施1. 普查登记:通过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供养需求,建立档案,构建数据库。

2. 供养标准:制定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水平基本、合理和公平,根据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 供养方案: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供养方案,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住房等保障,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关怀。

4. 提供服务: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资金和物质援助,开展志愿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6. 宣传教育: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特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7.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组织保障1. 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供养内容与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

2.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与管理1.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4.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供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需求得到满足。

五、其他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办法还需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管[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2〕8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冀价管〔2012〕48号)中免费电量的有关规定,现就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到户。

二、发放流程
(一)确认发放对象
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市级供电企业提供盖章确认的本月辖区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纸质汇总表(详见附表)、纸质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疾病患者,
由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为了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河北省对五保户实行了一定的补贴标准。

首先,针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五保户,河北省规定其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

这一补贴标准是根据老年五保户的生活需求和社会扶贫政策来确定的,旨在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五保户,河北省规定其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

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参与劳动,生活上的支出相对较高,因此补贴标准相对较高,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工作的五保户,河北省规定其每月补贴标准为
400元。

这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保户需要更多的医疗支出,因此补贴标准相对较高,以帮助他们应对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开支。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补贴标准是河北省对五保户的最低保障标准,具体的补贴
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五保户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五保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总的来说,河北省对五保户的补贴标准体现了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扶持,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的关爱,五保户能够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实施的供养保障政策,包括供养金、护理费、丧葬费、医疗费、安养费等项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愈发重要。

为了做好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和护理需求;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实施重点及措施1. 完善制度建设(1)加强五保供养制度的宣传,使老年人了解相关政策、权益和申请流程,提高老年人的知晓率和申请率;(2)建立健全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3)制定统一的城乡差别化五保供养标准,合理确定老年人的供养金额,根据地区差异适度调整。

2. 加强资金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充足性,提高供养金额;(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更多的社会捐助和资金支持;(3)建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3. 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1)建立老年人医疗档案,做好医疗信息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得到及时、准确的满足;(2)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3)拓展护理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4. 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2)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护理院等机构的建设,提供养老、休闲、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3)推广智慧养老、远程医疗等新兴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四、组织管理1.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管理;2.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3. 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做好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定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针对城乡差距和老龄化问题,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举措,旨在保障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在这个背景下,是需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深入的实施,确保其能够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二、制定目的1.确保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2.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3.鼓励和推动城市化发展和农村转型升级,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三、实施措施1、加大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其生活无忧。

同时,还应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为五保户提供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帮助。

2、加强管理与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五保户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法,不得私分或挪用。

同时,还应完善制度,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3、健全服务机制:为五保户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服务,需要健全服务机制和保障系统。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为五保户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机构,为五保户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社会参与支持。

4、提高服务水平: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五保户的关注和支持,为其提供优质化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此外,还应鼓励五保户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

四、相关保障1、政策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出台政策,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中,确保其能够落地生根。

2、法律保障: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法律保障力度,规范五保户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维护。

3、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共同参与、共同支持,为五保户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五、落实效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后,5年内预计将有800万多农村五保户受益,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根据___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应当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向上调整”等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生活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___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及经费来源(一)实施目标。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___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___》(吉民发[___]___号)精神要求,全市现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___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___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___人。

为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___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___元。

根据农村五保对象自然增减的情况,通过普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

每年按照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进行测算报税改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并依据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人数,将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工作分工(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对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建设验收。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方案是指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生活救助的一种政策措施。

五保对象主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子女扶养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居住条件和无生活依靠的老年人和残疾人。

为了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减轻其生活负担,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五保供养方案。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全面的五保对象名册,确保每一个五保对象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关注。

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核查,对无劳动能力、无子女扶养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居住条件和无生活依靠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进行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公示。

其次,政府应该建立五保对象生活保障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物资供应、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等方式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免费基本生活用品、开展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餐项目等方式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此外,政府还应该发起“关爱五保”慈善活动,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五保工作中来。

再次,政府应该制定五保对象特别扶助政策。

政府可以对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特别扶助,比如提供医疗保障、安排集中供养、开展日间照料、开办生活技能培训等。

最后,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五保救助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定期对五保对象进行评估和监督,根据五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关注。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河北省五保户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生活来源,生活无着的农村特困人员。

为了帮助五保户改善生活,河北省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是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五保户认定标准。

1. 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 健康状况,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生活无着;3. 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无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二、五保户补贴标准。

1.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2. 医疗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不低于80%;3. 养老服务,提供免费的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4. 住房保障,提供免费的基本住房或居住补贴。

三、申请流程。

1. 五保户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成为五保户;2. 领取补贴,认定为五保户后,可凭相关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

四、政策保障。

1. 精准识别,建立健全五保户识别机制,确保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纳入保障范围;2. 资金保障,县级财政要按时足额拨付五保户生活补贴,确保资金到位;3. 服务保障,提供贴心的养老服务和医疗保障,让五保户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五、宣传教育。

1. 宣传政策,加大对五保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2. 宣传效果评估,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六、监督检查。

1. 监督机制,建立五保户补贴发放的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到位;2. 检查频率,定期对五保户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结语。

河北省五保户补贴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好五保户的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让五保户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五保户群体,共同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冀政[1983]136号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冀政[1983]136号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前言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五保对象。

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

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

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五保户的评定。

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意见,报乡(公社)批准。

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协议书。

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供给标准。

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

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

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

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

有病及时治疗。

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

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1、自己安排生活;2、定人帮助照护;3、委托有条件的亲友、近族代养。

第五条供给办法。

五保户生活所需的粮、款、物,由集体公益金解决。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冀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的通知(冀民[2011]4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近日,宋恩华副省长在廊坊市调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建设做出了专门指示,强调:全省要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实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办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省领导指示精神,同时,解决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管工作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一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

实现“五个一”,即每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一个菜园子、一个养殖场、一个沼气池、一块粮田、一套太阳能”。

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带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是省里的一贯要求。

历史上,敬老院作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院办经济的发展一直是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转型之后,政府财政成为资金保障的主渠道,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费用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

开展“五个一”建设工程,一方面,可以依靠这些小规模的院办产业,满足自我发展需要,丰富老人的菜篮子和餐桌,节约日常供养经费;另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爱好老人的劳动需求,丰富他们的生活。

“五个一”建设工程,是今年五保工作中的一项硬任务,各级必须千方百计抓好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督导所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在现有布局、空间上精心设计施工,确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五个一”要求的,最低也要开垦一块菜地、养殖一栏牲畜、修建一个沼气池。

省厅将在下半年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向省领导进行专项汇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石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内容和标准(一)五保对象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五保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并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供养形式和标准。

根据五保对象意愿和敬老院建设情况,可采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

各县(市)和矿区供养标准按三类划分:鹿泉市、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正定县、栾城县、矿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年;无极县、赵县、元氏县、井陉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3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年;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600元/人、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国家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政
策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首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支出,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医疗费用也是农村五保供养的重要内容,国家要求各地要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

其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包括精神抚慰和心理关怀。

特困人员由于生活困难,往往会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孤独感,国家要求各地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关怀,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增强生活信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包括基本的养老保障。

特困人员由于年龄较大或身
体残疾等原因,往往无法自力更生,国家要求各地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晚年生活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和照顾。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国家对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各地要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特困人员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更加完善,让特困人员能够过上安稳、幸福的生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石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87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一项政策性保障措施。

在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下面将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费等内容。

生活费是指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日常用品等开支;医疗费是指特困人员因病需要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药品等费用;住房费是指特困人员的住房租金或者住房维修费用。

这些费用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包括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服务。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社会关爱和心理疏导等。

特困人员由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社会志愿者和社工人员进行关爱和心理疏导,帮助特困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最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动态调整的。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为了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特困人员的生活需求。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能够让特困人员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0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五条对虽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但本人不愿意入保的,可不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饮用水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安全过冬的通知-冀民传58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安全过冬的通知-冀民传58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安全过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安全过冬的通知(冀民传5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冬季已至,为确保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冬季取暖、饮食卫生、管理服务等方面不出现问题,切实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特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对象安全过冬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管理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安排好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冬季是各种安全事故的多发期,需要更加注意和重视。

各地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五保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做好五保对象安全过冬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过冬工作。

一要保证好过冬物资供应,及时将棉衣被等筹措发放到位。

二要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房间中的供暖设备、采暖设施进行彻底检查,确保室内温度达标,要有应急呼叫器,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热炉等易发生火灾事故的电器,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防止火灾发生。

三要对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的取暖知识、消防常识进行有组织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等意外情况。

四要加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五保对象体检,对患病对象及时救治,防止传染病发生。

五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值班、出入登记、院内巡查等制度,准确掌握每个五保对象的活动外出情况,防止走失。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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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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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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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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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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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12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2号)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敬老院给予扶持,鼓励公民兴办各种形式的敬老院。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经过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五条对虽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但本人不愿意入保的,可不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申请五保供养,应当如实填写《五保供养审批表》,并按《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保供养审批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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