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反悔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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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1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釆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 2反悔权的特点(1)单方性。

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

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

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

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

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 3反悔权的性质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5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作者:徐倩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的“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明确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界定,从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为研究途径,探索了网络购物中消费反悔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悔权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反悔权概述消费者的反悔权,又称为“冷却期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买方可以在合理期间内,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退款的权利。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易对商品服务信息产生误解,容易受到蒙蔽,进行错误判断,或是基于冲动而错选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反悔退换货的话,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实施反悔权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延伸。

消费者的反悔权的行使是不需要理由的,无需经营者有过错,或商品质量有瑕疵,退货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

由此可见,反悔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

二、我国网络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主要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有限,适用交易领域不同,体系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也较欠缺,急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条款,以及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都表明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满足条件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货。

2014年3月15日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反悔权”,消费者在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退货。

由于在网购中,难免会出现消费者权利滥用的行为,因此还对消费者反悔权从适用范围,合理期限和法律后果方面加以了具体规定。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解释

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解释

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解释作者:梁芯宁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本文分析了反悔权规定之解释,包括收到商品前反悔权之行使、反悔权的客体范围以及商品完好之标准。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反悔权法律适用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一条被业界和学界称为“消费者反悔权”条款。

这是我国第1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其赋予了特定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故也可以称之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反悔权规定之解释1.收到商品前反悔权之行使。

反悔权存在的基础是经营者已交付商品。

此时其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

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经营者未交付商品的情形,此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为消费者已付款,合同签订之后,但此时经营者未发货,消费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若我们严格遵守反悔权存在的基础是经营者已交付商品,这时候消费者并不享有反悔权,因为合同未完成。

但由于经营者尚未发货,如果允许消费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仅节省物流成本,而且这也符合反悔权制定的目的。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后的7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地退货。

这一权利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被法律明确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

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取消服务合同,而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货费用。

然而,此法律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一些商家并未遵守相关规定,而消费者则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

下面是一些关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案例。

案例1:2018年,北京市市民吕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

当她签收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拒绝了她的请求。

吕女士于是向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维权,最终在该委员会的协调下,卖家同意退款并赔偿吕女士的邮费和交通费。

案例2:2019年,江苏省常州市一名消费者在某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衬衫。

当她回家后试穿发现不合适,于是在七日内携带衣服的发票到店里退货。

但出乎意料的是,店方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衣服已经被试穿过。

消费者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该委员会经过调解后,最终促使店家履行了退货的义务。

案例3:2020年,上海市一名消费者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电动牙刷。

但是,当他接到快递后发现快递里面的货物并不是他要求的那种规格的牙刷,他于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但是卖家拒绝了他的请求。

消费者随即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该局在调查核实后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关费用。

综上,消费者7日后悔权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商家故意规避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合法依靠相关法规维权,加强执法和监管是必要的。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行使7日后悔权时遭遇的其他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商家故意让消费者难以行使退货权,例如不提供退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或者要求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寄回商品等等。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关键词反悔权比较考察消费者作者简介:李嘉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8-02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①。

易言之,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早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消费者反悔权之前,淘宝网在C2C平台确立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该种营销手段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雏形。

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促进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拉动内需;同时,有利于打破权利救济的阻碍,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性格”犹如世界上不会有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人一样,消费者反悔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性格”。

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律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退货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意味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悔权才能得以适用,如分期付款、分时度假、网上交易、直销、上门销售等。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摘要】现代消费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商品交易另辟蹊径,在打破商品传统交易模式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带来新威胁。

遵循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无法应对新威胁的危害,2013年消法修正案将后悔权纳入修改内容实属必要。

本文拟结合修正案中后悔权的内容,对后悔权进行探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悔权一、后悔权的概述消费者反悔权源于经营者的营销手段——“无因退货”,这是指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取得商品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经营者返还价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上经营者经济地位,商品信息等在交易中固有的优势,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因退货”经历了从营销手段到商事习惯再到法定权利的演变。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笔者认为“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消费者本应严格履行自己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

倘若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在缔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固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

但撤销权制度无法取代后悔权制度。

严格说来,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系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

反悔权制度有如下特点:1.其基本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

2.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销售者(或经营者)不享有这种权利。

3.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二、后悔权的立法历程后悔权的前身“无因退货”曾现《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

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作者:梁芯宁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本文分析了反悔权的性质,且分析了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刚规定反悔权,其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希望能够完善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反悔权法律适用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1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其赋予了特定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故也可以称之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该制度确认至今已经有了两年,但其适用情形却不容乐观。

一、反悔权的概念和性质1.反悔权概念之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反悔权”,学界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限定的交易类型中,在与经营者缔约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的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该界定既突出了反悔权法定的特点,也强调了其适用的范围;既规定了反悔权存续期间即冷静期的期间,同时也突出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必要条件是商品完好;最重要的是特别强调了无理由退货的实质是合同解除权。

2.反悔权的性质。

2.1反悔权具有法定性。

反悔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并非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而形成。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一方可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种约定应当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因此它的标准须高于《消保法》的规定。

2.2反悔权属于形成权。

反悔权正是消费者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经营者受其拘束,容忍反悔权形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

河北经贸大学1研究背景及意义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往往不能真实感受商品而是仅仅靠卖家的描述来决定是否购买,对此可能付出的代价,消费者不得不 自己承担。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反悔权制度成为最大亮点。

然而反悔权制度 实施以来,涌现出很多问题,为了使网络交易更加公平,网络环 境更加和谐,反悔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某些问题急需解决,我们的制度亟待改善。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之概述2.1反悔权的定义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购买某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后的法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

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衍生物。

是给消费者一 段时间让其在感受到商品之后充分地考虑是否真的需要购买该商品,而这都无关于商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在几种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但 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远远多于法律规定,例如代驾、网约车等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并没有法律来加以规定,法律规定的狭窄范围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 和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

3.3理论界对认定标准存在分歧"二元说”充分考虑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好处,该理瞬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结合也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反映。

”运行支配”是指直接控制机动车 辆,直接支配机动车辆。

这种支配和操纵应该与破坏性后果具有 绝对的因果关系o “运行利益”指的是直接的好处,而不是抽象的、情感的和精神的期望。

但在某些特别案件中,运肘'二元说”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处理结果。

因此曲寸具体案件处理时优先使用运行支配标准,辅助使用运行利益标准,糊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策略4.1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具体案件的分析过程中,一宜在使用"二元说”理论,可是在法 律中并没有关于“二元说”的任何规定,但由于“二元说”理论的优势,它已经被广泛应用,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得到认 可。

论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

论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

论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作者:肖征元来源:《报刊荟萃(下)》2017年第12期摘要:随着各种非即时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反悔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本文在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理论依据。

并且指出了当前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其提现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福利和权利福利。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正当性;心理福利;权利福利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础理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笔者以为,该定义比较合理。

该界定既突出了反悔权法定的特点,也强调了其适用的范围;既规定了反悔权存续期间即冷静期的期间,同时也突出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必要条件是商品完好;最重要的是特别强调了无理由退货的实质是合同解除权。

结合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反悔权具有以下特点:(1)反悔权具有法定性。

反悔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反悔权属于形成权。

反悔权是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消费者依其单方的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经营者受其拘束。

(3)反悔权是相对权。

反悔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义务主体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经营者,权利的主张只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

(4)反悔权具有无因性和免责性。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向经营者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说明理由。

并且,只要其在法定期限内行驶,退货后也无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理论消费者反悔权是明显偏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因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意的撤销合同而无需理由。

从形式上来看,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那么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呢?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学界主要有消费者主权理论和契约自由实质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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