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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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名目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
二、报表报送工作-----------------------------------9
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
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
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
六、报告事项--------------------------------------26
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
八、法人机构解散-----------------------------------33
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固定与移动〕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猎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本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用运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处需同时填写固定和移动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托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
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猎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本卷须知:
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2.联系处需同时填写固定和移动号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托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本卷须知: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畴只能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表述为〝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治理咨询;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假设不设董事会那么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显现和使用;
4.公司假设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那么章程中不能显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1〕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差不
多情形登记表〔自然人股东〕»;〔3〕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4〕个人出具的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5〕投资资金来源情形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假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形。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1〕«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法人股东〕»;〔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形等〕;〔3〕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4〕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假设最近三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形;〔5〕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形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同意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形、投资资金来源情形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猎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法人股
东〕»: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本卷须知:
1. 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治理部征信治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进行查询;
2. 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20〕7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拟写。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进展打算等。
1.市场情形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形〔估损金额规模、公估服务费收入等〕、利润情形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进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公估服务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进展情形。
3.业务进展打算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进展方向、业务来源、侧重的险种等内容。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纳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公估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公估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畴
内比对〕。
〔八〕内部治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2.业务治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治理制度,5.反洗钱内操纵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公估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治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治理,包括公估关系的建立、公估业务收入的治理、业务档案的登记治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形;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经营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治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
该部分内容能够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操纵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形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九〕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拟聘用人员名册
1.高管报告材料:参考〝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
〔十〕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形说明等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差不多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的相关要求。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差不多配置和数量。
二、报表工作
〔一〕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
1.系统报表报送时刻
系统报表一样要求在每月终止后10个自然日内报送〔如2020年1月报表应在2月10日前报送,具体时刻以保监会系统发起时刻为准〕。
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2.纸质报表报送时刻及要求
纸质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次为按年度报送,即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12月当月的纸质报表。
各机构纸质报表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填报数据一致。
同时,各机构的纸质报表应经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核后逐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局,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审核签字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或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
依照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20〕21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发〔2020〕126号〕的要求上报案件责任追究报表。
依照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20〕81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20〕156号〕要求上报司法案件报表。
1.季度报表〔每季度终止后7个自然日内〕: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形季报»;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2.临时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形专报»〔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自然日内〕;
〔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个自然日内〕;
3.联系人发生变化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形发生变化后10个自然日内〕。
〔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形表»〔联
系人发生变更后5个自然日内〕。
4.报送要求:
我局每季度通过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发起司法案件报表与案件责任追究季报的报送工作,各公司应在每季度终止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舆情系统进行系统反馈。
存在司法案件与责任追究案件的机构需报送纸质版报表到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没有舆情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申领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治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治理--执业行为治理—外部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每一年度终止后,保险公估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进行,专门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南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
下载指引文件: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介类〞栏目中查找«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即可。
本卷须知:近几年,我局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治理和报告收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事务所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请各机构在每年初〔12月底或1月初〕关注我局网站关于开展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通知,并及时与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系〔:66008027、66008028,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二〕每年按照规定缴纳监管费。
具体标准及缴纳时刻请参照保监会相关通知。
监管费缴纳的账号、户名等: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
缴费方式:建议各机构从本机构差不多账户汇款至监管费账户。
缴款时须写明缴款单位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并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摘要处写明缴款项目、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便开具及送交«非税收入一样缴款书»〔即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收据于缴款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后,到以下地点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领取〔:66008027、6600802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
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
需增资的本卷须知:
1.保险公估公司以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能够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估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能够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能够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2.设立分支机构需增加注册资本的,请先完成增资手续并向我局提交增加注册资本的报告,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材料要求: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刻成光盘的电子版一份、职场录像光盘一张。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治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治理--资格治理--机构准入〞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关于**分公司〔或营业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设立分支机构的缘故、背景、动机等〕,经保险公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保险公估分公司〔或营业部〕,并任命为该分支机构要紧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请示
联系人:
联系:〔固定和移动〕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猎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本卷须知:
〔1〕填写内容须用运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处需同时填写固定和移动号码。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公估年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刻: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保险公估分公司〔或营业部〕,并聘任为该分支机构要紧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五〕拟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治理框架。
拟设分支机构组织框架图。
〔六〕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内同意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形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前1年公司同意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判等措施情形,如有,列明时刻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的复印件;假如没有,请列明〝我公司前一年未曾受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
〔七〕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运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形说明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差不多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差不多配置和数量。
〔九〕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光盘上签字。
录像应能清晰展现以下内容并搭配必要的讲解: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内部结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形等。
录像中对职场的讲解内容应整理成文字稿件附在纸质材料中。
备注:分支机构要紧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应该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刻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要紧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参考〝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新任命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二节〝任职资格〞的相关内容。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待工商部门手续办理完成后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任命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治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治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治理人员;
〔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要紧负责人。
材料要求: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治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治理--资格报告治理-资格报告〞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1.任职资格的报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关于任命/变更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因〔变更治理人员的缘故、背景等〕,经保险公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或营业部要紧负责人〕职务,并任命为新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或营业部要紧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固定和移动〕
〔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2.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公估年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刻: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免去保险公估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要紧负责人〕职务,并聘任为新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或营业部要紧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3.«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
猎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时刻均需填写到〝月〞。
4.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假设学历不满足大专以上,需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
学历证书即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
以往工作经历均需提供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2〕与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3〕档案治理部门提供的工作履历档案复印件。
5.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
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其兼职的证明。
6.反洗钱声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体会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
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7. 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行政处罚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假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形。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任命临时负责人
依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假设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治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情形下,保险公估机构需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就原治理人员变动一事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治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治理--资格报告治理--资格报告〞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报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1.离职报告格式
**保险公估关于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离职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因〔变更治理人员的缘故、背景等〕,经保险公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董事长〔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职务〔或同意辞去公司职务〕。
〔假设离职人员为公司法人、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要紧负责人,需同时任命临时负责人〕[同时任命为公司〔或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并在任命临时负责人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监局提交新的高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固定和移动〕
〔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2.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报告格式
**保险公估关于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兼任___职务的
报告
北京保监局:
因〔变更治理人员的缘故、背景等〕,经保险公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长〔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兼任职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固定和移动〕
〔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六、报告事项
〔一〕日常报告事项。
依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宅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要紧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要紧股东或者出资人;
5.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6.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7.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8.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9.撤销分支机构;
10.法人机构解散。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治理方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上述第1至8项〔法人机构解散报告见后文〕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治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治理--资格治理--事项变更〞模块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