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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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12.31
•【文号】[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施行日期】1989.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4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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