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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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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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某某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
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
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
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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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
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
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
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
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
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
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
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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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
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
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
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
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
固定
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
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
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
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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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
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
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
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
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
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
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管理
要求(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
内使用,不得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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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
一处动火是指在设
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
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
安全地点动火;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
火作业;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
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
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
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
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
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
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