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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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
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
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
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