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关于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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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关于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1
•【字号】筑府办发[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关于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城管局《关于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临时占道摊区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秩序和交通秩序,也是制约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城市治理的难点。
为从根本上治理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三创一办”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城区违法占道经营(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疏堵结合、先疏后堵”的方法步骤,进行选点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对占道经营摊点进行合理的疏导和规范管理。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依据《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办法》、《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三创一办”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在我市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解决困难群众的生计问题。
同时,加大对未经批准违章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在主要道路和区域游动摊贩的占道经营以及固定门面延伸占道经营的行为,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确保“三创一办”工作纵深推进。
二、占道摊区的设置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相对集中规范设置,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一)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置。
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省、市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0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二)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裸露土空地上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并设置进出口通道;
(五)早餐、午餐经营摊点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置在需求人群相对集中区域的次干道,并定时经营;
(六)餐饮夜市类经营摊点应集中设置,并具有一定规模,定时入市经营,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七)蔬菜早市、百货夜市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以外,交通相对便利的城郊接合部空地或郊区,并定时经营;
(八)小商品、水果、书报及修理类摊点,应在城市次干道合适的路段或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内的空地设置。
三、规范管理的相关标准
(一)早、中餐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燃气早餐(中餐)车,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以及煤火炉灶;
2.不得占道摆放桌椅、板凳,擅自扩大经营面积;
3.统一配备有盖垃圾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4.严禁在经营现场清洗碗筷;
5.早点摊经营时间为7:00-9:00;午排挡经营时间为11:30--13:30,严禁超时经营。
(二)餐饮夜市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环保无油烟操作台;
2.配备有盖垃圾容器、泔水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统一完善上、下水及电源等设施;
4.统一摊棚、摊位招牌,不得占用车行道路;
5.统一桌椅板凳,且摆放规范有序;
6.统一设置碗筷洗、消设施;
7.统一经营户服装;
8.统一进场经营时间,进场时间为19:00,严禁提前进场。
(三)蔬菜批发早市和百货夜市摊区
1.在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内经营,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摊棚、遮阳伞;
2.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清扫,随时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菜叶及污水等;
3.蔬菜批发收市时间为7:00以前,百货夜市摊区入场时间为19:00,严禁提前入场、超时经营。
(四)修理摊点(指自行车修理、修鞋、擦鞋、修锁、修手表等便民、利民的摊点)
1.统一制作轮式工具柜,收工后将工具柜和垃圾杂物带离经营场地;
2.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摊棚,条件允许的地段可以设置遮阳伞;
3.划定经营面积,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为。
如修理物品较多,应主动摆放整齐。
(五)小商品、水果、书报摊点等
1.设置统一摊棚,做到外观整洁、美观;
2.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经营物品分类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
4.摊位前适当位置设置控制线,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为。
四、经营准入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摊区位置,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经营准入制度,并实施严格管理。
原则上应优先安置辖区内低保户、待业下岗、残疾等困难群体;具备条件的摊区,可适当安置在辖区有固定居所或长期居住的无业外来人口。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并依靠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手段广而告之,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做好临时占道摊区的宣传动员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工作推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云岩、南明两区临时占道摊区的选点及设置,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其他区、市、县临时占道摊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设置标准规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临时摊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经营户的资格审批,建立经营户准入、退出制度,与经营户签订文明经营协议书;做好临时占道摊区日常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经批准入市的经营户,由各区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实行挂牌经营。
经营户要严格遵守临时占道摊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文明经营协议书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并积极参与辖区的公益活动。
未经批准,经营户不得擅自将摊位转租、转让他人或移作他用。
(五)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置的临时占道摊区,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文件,按水果、百货、杂货摊点每个2元/日,饮食摊点每个2.5元/日的标准,统一收取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清扫、清运和处置。
(六)为鼓励经营户进入临时占道摊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除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经营户垃圾处置费外,2至3年内,暂不收取经营户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市容秩序的管理力度,采取措施坚决取缔辖区内未经批准的摆摊设点行为。
(八)市、区综合执法大队要坚决取缔主干道摆摊设点的行为,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主干道市容秩序整洁、有序。
(九)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辖区临时占道摊区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各街道办事处临时占道摊区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