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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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比较
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新增
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新增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来严格的规范。

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去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新增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增
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16、允许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新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

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原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法: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增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新增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
原法: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

新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知识点:
1、公司法调整对象: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

2、历史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用以维系企业集团的主要连接纽带是:资本。

4、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1、股东,2、公司,3、公司债权人。

5、英美国家的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

6、公司法的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以实体法为主、以强制法为主、以国内法为主。

7、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结合。

8、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9、从公司法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居于两者之间。

(法、德属大陆法系)
10、公司法5个基本原则:责任有限、股权保护、管理科学、交易安全、利益分享。

11、我国推行股份制改革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

12、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盈利性、独立性。

13、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

二、记忆:
(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及有关特征
母公司:“控股公司”。

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完全相反。

2、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集团概念、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

(三)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经营范围
2、转投资:(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
3、发行债券
4、作保证人
(四)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简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

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

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

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同时,由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一、知识点
1、公司法发端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英国。

英国最早被称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殖民公司。

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国学者支持德国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该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其促成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该法采用3个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4、早期在美国,公司方面的立法属于州立法范围。

5、最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国。

6、《欧洲公司条例》的具体情况:适用对象一定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等等。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是:《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的贡献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最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国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

二、记忆
(一)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一、知识点
1、产生于公司制度萌芽时期的公司设立原则是:自由设立主义。

2、最初为法、德等国采取的公司设立原则是:核准主义。

3、目前各国公司设立普遍采取的是:严格准则主义
4、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颁后,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种为核准主义)
5、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有: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三种。

其中揭示公司设立行为实质的是:共同行为说。

二、记忆
(一)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区别:
公司成立: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以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

公司设立:指发起人全部设立行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后果。

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的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二)发起人具备的条件:
公司发起人:也是公司创办人,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共同设立公司);
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
4、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新法)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2-200,国企改建不少于5人)。

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四)募集设立的概念、特征
募集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只有股份公司能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特征:
1、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
2、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3、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程序严格且复杂。

(五)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1、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2、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3、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1、提出设立登记申请;2、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
(六)创立大会的职权(新法)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如要对7项事项作出决议,须遵循“两个过半数”,即:①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领会)
是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临时机构(是募集设立时)。

由于采取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已认购全部股份,没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通过即可,董事、监事选举也都是由发起人自行选举,但仍须召开创立大会,其职权主要为上述⑤⑥⑦;采取募集设立时除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公司章程的通过和董事、监事的选举须以创立大会的形式集体行使权利。

二者本质相同,区别:因募集设立还有其他认股人,而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就是全部认股人。

(七)公司设立的原则(论述)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

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设立问题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完成的结果,意味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

(1)公司成立,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受;
(2)公司设立失败,由设立人对设立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人资格尚未确立,设立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尚未分离。

1、公司设立的立法例
准则主义
即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便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部分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采取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
既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又称审批制,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资企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与股份均可采取。

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意领会
①有限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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