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
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产权,鼓励勘查开采企业积极参与区块登记,推动资源勘查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区块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均衡开发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领域的区块登记管理模式。
第五条区块登记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矿产战略规划,确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范围和规模。
区块登记的范围应当符合勘查开采企业的实际需求,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六条区块登记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勘查开采企业在区块登
记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区块登记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块,应当及时公开信息,听取相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区块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勘查开采企业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时,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
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应当涵盖勘查区块的地质情况、勘查方法、工期、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勘查区块的范围、地质条件、勘查目标等信息,并设立公示期,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当包括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勘查区块的可开发潜力等。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勘查开采企业。
第十一条勘查开采企业在获得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后,应当按照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进行勘查和评估,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企业的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勘查成果的有效性、勘查效益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勘查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企业在勘查阶段取得显著的勘查成果或者
确认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将勘查区块转为矿业权区块。
第四章区块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勘查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勘查区块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工作等。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
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保护矿产资源,
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产权,鼓励勘查开采企业积极参与区块登记,推动资源勘查的有效进行。
为了实现资源勘查的规范、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办法还对区块登记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区块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均衡开发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领域的区块登记管理模式。
在区块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技术的发展趋势和资源勘查需求,合理确定勘查区块的界限和规模。
同时,要充分考虑勘查开采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达成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区块登记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矿产战略规划,确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范围和规模。
区块登记的范围应当符合勘查开采企业的实际需求,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在确定勘查区块的范围时,应当注重综合利益的平衡,充分考虑地质特征、资源类型、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确保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区块登记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勘查开采企业在区块登记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区块登记。
勘查开采企业在实施勘查和开采活动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和承诺,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七条区块登记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块,应当及时公开信息,听取相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监督。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勘查区块的信息和规划方案,开展听证、座谈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区块登记的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区块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勘查开采企业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时,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
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应当涵盖勘查区块的地质情况、勘查方法、工期、投资规模等内容。
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的规范和要求,充分考虑勘查区块的特点和资源类型,确保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勘查区块的范围、地质条件、勘查目标等信息,并设立公示期,征求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参与。
公示期的设置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当包括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勘查区块的可开发潜力等。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勘查开采企业。
评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充分保证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现场评审、技术咨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勘查开采企业和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勘查开采企业在获得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后,应
当按照勘查计划和技术方案进行勘查和评估,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地反映勘查工作的结果和评估结论,充分论证勘查区块的资源潜力和开发价值。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区块登记。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对勘查开采企业的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勘查成果的有效性、勘查效益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勘查开采企业。
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严谨性和可信性。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勘查结果的审核职责,确保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企业在勘查阶段取得显著的勘查成果或者确认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将勘查区块转为矿业权区块。
勘查区块转为矿业权区块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矿业权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区块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勘查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勘查开采企业按照登记要求和规定开展勘查和评估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工作等。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勘查区块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工作等。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估工作应当采取科学、客观和公正的方法,充分考虑勘查区块的特点和勘查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勘查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效益,为相关管理部门调整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管理档案应当包含勘查区块的登记文件、评审意见、勘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制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