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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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0]2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279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无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
格审核乡镇卫生院的助产资格,凡助产条件不具备或条件简陋的要取消助产资格或签发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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